抚养义务,不得推脱/赠品伤人,商家有责/罂粟壳粉,属于毒品/选民资格,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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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养义务,不得推脱
  问:我和前夫离婚时,怀有两个月身孕,因孩子未出生,离婚协议上便没有提及孩子的抚养问题。第二年,女儿出生,我要求前夫承担孩子的生活费,但是他以离婚时没有签订抚养协议为由拒绝。我收入低,无力独自抚养孩子,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孩子的亲生父亲在离婚后是否应当承担抚养责任?
  樊静(四川泸州)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你的女儿虽然在父母离婚后出生,但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离婚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因此,父母双方离婚后,仍然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义务,不会因子女是在父母离婚后还是离婚前出生而有差别。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是强制性的、无条件的义务。孩子的父亲以女儿是离婚后出生为由而不愿承担抚养义务于法无据。你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前夫承担抚养责任,是在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赠品伤人,商家有责
  问:我在某电器商店购买电冰箱时,正好赶上“买一送一”促销活动,获赠一只电饭煲。当天晚上煮饭,我右手触到电饭煲的外壳,被电流击伤。经鉴定,我的右手伤构成七级伤残。后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该电饭煲的常态绝缘电阻为零,直接导致电饭煲外壳带电。我出院后,找电器商店要求经济赔偿。对方称,赠品不是正常商品,商家不对赠品的安全隐患负责。请问,电器商店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谭丽(安徽淮南)
  律师意见: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关系的成立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二是受赠人在接受财产时也接受该赠与行为。电器商店的“买一送一”促销活动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加义务的,消费者必须先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然后才能获得赠品。因此,赠品实际上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承担付款义务而已。
  既然电饭煲并非电器商店的无偿赠品,而是购买电冰箱时附加条件的赠与,那么,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电器商店就应该对其赠品的质量给予保证。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电器商店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罂粟壳粉,属于毒品
  问:开火锅店的林某为了招揽生意,偷偷在火锅底料里掺入罂粟壳粉,累计共用去罂粟壳粉2公斤。后来东窗事发,林某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审查。请问,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庞贞清(黑龙江鸡西)
  律师意见: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林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首先,罂粟壳属于毒品,是罂粟的干燥果壳,含有20多种生物碱,其中包括用以加工海洛因的吗啡类物质。尽管其中吗啡含量较少,一般人吃一两次不会成瘾,但吃多了同样会上瘾,而且难以戒掉。其次,林某的行为还侵犯了顾客的健康权,将罂粟壳粉放入火锅底料中,有可能对顾客的心脏、肝脏造成毒害,侵犯了顾客的健康权。同时,林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破坏了卫生管理秩序。因此,林某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选民资格,法律保护
  问:我四年前因参与打群架致人伤残,被劳动教养两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前段时间,我单位所在地区举行区级人大代表选举,单位领导以我有前科为由,拒绝为我进行选民登记。请问,有前科就没有选举权吗?
  刘赞景(贵州安顺)
  律师意见: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所以,我们每个人都有资格,也有理由维护我们参加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你有过违法史,但这并不影响你享受选举权,因为你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你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是对你的侵权行为。建议你向单位所在区的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资格申诉,请求纠正单位的错误决定,恢复你的选民资格。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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