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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概念的争议性与关于强制猥亵罪保护法益的认识不一有关。作为通说的“性自主权说”以及作为有力说的“性羞耻感说”“人格尊严说”都有缺陷。性自主权其实是针对“性”的法益处分权,作为一种权利附属于性法益。性羞耻感是一种主观感受,虽然确实存在但难以衡量。人格尊严虽为宪法所规定,却失之抽象。从人类历史和社会文化中的性禁忌现象出发,可以确定强制猥亵罪的客体是个体的性法益。性作为一种法益是指个体基于双方自主的性行为所获得的肉体的释放与精神的愉悦。对性法益的侵害,实际上侵犯了被害人对自身性利益的使用权以及防范他人滥用其性利益的防御权。是否成立强制猥亵罪,应以是否侵害被害人身体的性私密领域为标准,性私密领域的判断要求被侵犯的身体部位具有客观和高度的性意义。在区分猥亵犯罪行为、猥亵违法行为以及狭义的性骚扰时,不仅要考虑违法性的程度,还要考虑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及其规范保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