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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和实践等角度分析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现象存在的原因.作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三级"农民集体"所有,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而在实践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已事实上由土地使用权所代替.这种权能替换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使土地所有权高度弱化、使用权对所有权的分割程度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