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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与合同订立程序之间存在着相互对应关系。在招投标实践中,资格审查方式的不同,引发了两种不同的招投标流程。资格后审招标项目,由一个"必须缔约型"预约合同和一个本约合同构成合同关系;经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由一个"必须磋商型"预约合同、一个"必须缔约型"预约合同共两个预约合同和一个本约合同构成其合同关系。对招投标完整流程的民事法律属性进行研究,进而对招投标各阶段双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作出恰当的定性和归责,不但具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