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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2)
摘 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关系到9亿农民民生的重要制度。江苏省泰兴地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无论是在制度本身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基于对泰兴地区的调查,分析了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提出了完善泰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保障;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7-0063-02
1 引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关系国家兴衰的长期制度,关系到9亿农民的民主权益。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已较高,农村已提前步入“老年型”地区的行列,另外由于农户中劳动力过剩和劳动力不足的现象同时影响农村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居家养老方式受到的冲击将日益加大。如果按照2006年城乡老年人口结构计算,201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数为7718万人,2030年将增加到1.55亿人。在未来较长的时期内,男60岁、女55岁的农村人口将以每年约85万人的速度增长,到2028年达到1.2亿人的峰值,而农村目前仅有7.8%的人口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因此,进一步加快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已经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正在逐步推行,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停滞不前,城乡发展严重不协调,因此,要妥善应对老龄化的挑战,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 泰兴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
本课题小组于2010年11月在泰兴市常周乡李湾村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查,主要调查了当地实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农民对政策的认知程度、参加的意愿程度、满意程度以及影响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与行为的影响因素。调查共发放问卷120份,最终获得有效问卷108份。
(1)泰兴地区新型养老保险实施情况。
自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泰兴地区创新制度设计,坚持“分档灵活缴费、加大财政补助”的做法,截至2010年10月底,泰兴市已有29.88万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占农村适龄参保人员的99.8%,有5.17万人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苏中苏北地区率先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在政策的具体执行方面,泰兴市今年初按照“城乡一体、基本保障”的思路,对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制定《细则》,加强新老农保制度以及城保间的无缝对接。在制度设计方面,泰兴也有创新举措。除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设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和600元六个参保档次外,还根据泰兴经济发展水平设定了600元以上档次,最高每人每年可缴纳6000元。参保人可根据家庭当年的经济收入,在100至6000元之间自主选择缴费金额,多缴多得。其中6000元档次接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这部分参保农民一旦在城镇稳定就业,可直接转入城保体系,打通了新农保和城保的接口。同时,泰兴市不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参保待遇。2010年,市财政预算安排7100万元,对所有参保人员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对低保家庭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参保每人每年补贴100元,让他们将来享受最低养老保障待遇。从2010年5月起,将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41.06元提高到60元,参保家庭老人高龄补贴也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60元。
(2)农户对新型养老保险的了解状况。
根据调研数据可以看出,在受访的农村居民中有42%希望将来可以依靠农村养老保险来解决今后的养老问题,多于依靠子女(26%)和依靠自身(30%)两种养老方式(图1)。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期望值很高。
在针对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程度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泰兴地区绝大部分农村居民并没有对新农保的相关信息得到全面系统的了解。多数农村居民对当地新农保缴费标准等关键信息的了解仅仅来自邻里间的相互传达,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农户参与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
3 泰兴地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制约因素
(1)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负担重。
江苏省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省乡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市、镇。2000年我省市、镇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分别为5.87%和5.28%,低于全省平均6.42%的水平;而全省乡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则达到6.91%,高于全省平均水平0.49个百分点,高于城市1.04个百分点、高于镇1.63个百分点。2003年我省农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9%,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0.89个百分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此外,根据2003年乡村外出人口调查,我省农村外出青壮年劳动力规模不断扩大,外出半年以上人口占乡村户籍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达到24%;在外出人口中,15岁至64岁人口所占比重高达93%。伴随着城镇化发展浪潮,农村劳动力流出将持续增加,可以预期,我省农村老年人口比重持续快速上升的趋势不可避免。
农村老年人口比重的上升直接导致农村老年抚养比的持续增加。统计资料显示,2000年我省平均5.47个乡村劳动力供养一个老人,到2002年平均4.3个乡村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个老人,而据近期对170个村的抽样调查,平均3.7个农村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个老人,我省农村养老负担日益沉重。
(2)农村家庭收入水平低于城镇,抗风险能力弱。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稳步提高,但二者之间的差距却在不断扩大。1984年我省农民纯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11.53。2002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444元,农村居民收入仅为城镇居民的1/3左右。2007年,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3997元)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85元)之比为12.87,绝对收入差距达到7499元,农村居民收入远低于城市。因此,面对年老所带来的劳动收入减少、疾病风险上升等老龄风险,较城镇人口而言,农村老年人口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更容易陷入生存危机。
(3)实际操作乏力,难以发挥社会共济功能。
保障原则方面《办法》虽然规定了“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指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农村集体经济难以为继,对农村养老保险投入非常有限,《办法》虽然原则上提出国家应对农村养老保障给予资助,但是,并没有明确各级政府在资金投入方面的具体责任,造成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支持乏力。
(4)制度存在缺陷,难以形成制度吸引力。
现行制度供款额度低,无法保障农民的老年生活,制度缺乏吸引力。《办法》规定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月交费标准设100、200、300等六个档次;缴纳年限从20岁到60岁,共40年;积累基金保障投保人领取10年养老金(从60岁-70岁)。即使按照我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的最高标准即每月20元供款,且足额缴纳40年,按照领取十年计算,每月可领取养老金80元。据统计,2003年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943元,月生活消费支出162元。在农民养老金制度缺乏通货膨胀和工资、物价指数调整机制的状况下,40年后每月80元的养老金保障水平明显偏低。如果按照最低每月2元供款,足额缴纳40年,则每月只能领取8元养老金,仅相当于目前农村居民月均生活消费支出的1/10,根本无法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4 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农户对政策的认知度。
相关部门要发挥宣传导向作用,引导农户主动参保,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合理有效性的政策宣传工作。舆论宣传是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工作顺利实施的前提,可采取知识问答,组织媒体深入乡村跟踪报道,开展典型事例的宣传,积极引导农民主动参保;编印宣传手册,制作宣传标语;设立政策咨询点、移动政策宣传点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可使广大农民深入的理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主动参与投保。
(2)明确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内容。政府必须明确自己在政策执行中的责任,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理顺各方面关系,并切实提高其组织、协调管理水平。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从而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方面缺位的现状。另外还要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政府一方面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另一方面还需要给予农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同时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中央财政应该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3)建立城乡一体化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在目前我国农村居民老龄化日趋严重的趋势下,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以及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来进行多层次的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一方面,要分地区推进。在贫困型农村,农户收入水平极低,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缴费型社会救助养老金来进行,建立起以生活救济和生活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温饱型农村,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应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养老方面的基本保障,积极推进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在富裕型农村,农民收入水平高,整体素质较高,思想观念新,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这类地区可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试点。另一方面,要分人群实施。在同一地区内部,由于其人群就业方式和思想观念的不同,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方式、保障水平和需求也相应的存在差别,必须分批推进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1]傅远佳.构建和谐农村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J].行政论坛,2006,(4).
[2]安然.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理论观察,2006,(4).
[3]涂余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探讨[J].前沿,2006,(6).
[4]鲁晓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农村养老保险[J].行政与法,2006,(7).
[5]秦建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与对策[J].改革与战略,2006,(6).
[6]王令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06,(11).
摘 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关系到9亿农民民生的重要制度。江苏省泰兴地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无论是在制度本身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基于对泰兴地区的调查,分析了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提出了完善泰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保障;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7-0063-02
1 引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关系国家兴衰的长期制度,关系到9亿农民的民主权益。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已较高,农村已提前步入“老年型”地区的行列,另外由于农户中劳动力过剩和劳动力不足的现象同时影响农村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居家养老方式受到的冲击将日益加大。如果按照2006年城乡老年人口结构计算,201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数为7718万人,2030年将增加到1.55亿人。在未来较长的时期内,男60岁、女55岁的农村人口将以每年约85万人的速度增长,到2028年达到1.2亿人的峰值,而农村目前仅有7.8%的人口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因此,进一步加快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已经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正在逐步推行,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停滞不前,城乡发展严重不协调,因此,要妥善应对老龄化的挑战,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 泰兴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
本课题小组于2010年11月在泰兴市常周乡李湾村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查,主要调查了当地实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农民对政策的认知程度、参加的意愿程度、满意程度以及影响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与行为的影响因素。调查共发放问卷120份,最终获得有效问卷108份。
(1)泰兴地区新型养老保险实施情况。
自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泰兴地区创新制度设计,坚持“分档灵活缴费、加大财政补助”的做法,截至2010年10月底,泰兴市已有29.88万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占农村适龄参保人员的99.8%,有5.17万人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苏中苏北地区率先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在政策的具体执行方面,泰兴市今年初按照“城乡一体、基本保障”的思路,对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制定《细则》,加强新老农保制度以及城保间的无缝对接。在制度设计方面,泰兴也有创新举措。除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设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和600元六个参保档次外,还根据泰兴经济发展水平设定了600元以上档次,最高每人每年可缴纳6000元。参保人可根据家庭当年的经济收入,在100至6000元之间自主选择缴费金额,多缴多得。其中6000元档次接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这部分参保农民一旦在城镇稳定就业,可直接转入城保体系,打通了新农保和城保的接口。同时,泰兴市不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参保待遇。2010年,市财政预算安排7100万元,对所有参保人员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对低保家庭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参保每人每年补贴100元,让他们将来享受最低养老保障待遇。从2010年5月起,将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41.06元提高到60元,参保家庭老人高龄补贴也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60元。
(2)农户对新型养老保险的了解状况。
根据调研数据可以看出,在受访的农村居民中有42%希望将来可以依靠农村养老保险来解决今后的养老问题,多于依靠子女(26%)和依靠自身(30%)两种养老方式(图1)。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期望值很高。
在针对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程度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泰兴地区绝大部分农村居民并没有对新农保的相关信息得到全面系统的了解。多数农村居民对当地新农保缴费标准等关键信息的了解仅仅来自邻里间的相互传达,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农户参与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
3 泰兴地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制约因素
(1)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负担重。
江苏省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省乡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市、镇。2000年我省市、镇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分别为5.87%和5.28%,低于全省平均6.42%的水平;而全省乡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则达到6.91%,高于全省平均水平0.49个百分点,高于城市1.04个百分点、高于镇1.63个百分点。2003年我省农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9%,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0.89个百分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此外,根据2003年乡村外出人口调查,我省农村外出青壮年劳动力规模不断扩大,外出半年以上人口占乡村户籍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达到24%;在外出人口中,15岁至64岁人口所占比重高达93%。伴随着城镇化发展浪潮,农村劳动力流出将持续增加,可以预期,我省农村老年人口比重持续快速上升的趋势不可避免。
农村老年人口比重的上升直接导致农村老年抚养比的持续增加。统计资料显示,2000年我省平均5.47个乡村劳动力供养一个老人,到2002年平均4.3个乡村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个老人,而据近期对170个村的抽样调查,平均3.7个农村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个老人,我省农村养老负担日益沉重。
(2)农村家庭收入水平低于城镇,抗风险能力弱。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稳步提高,但二者之间的差距却在不断扩大。1984年我省农民纯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11.53。2002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444元,农村居民收入仅为城镇居民的1/3左右。2007年,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3997元)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85元)之比为12.87,绝对收入差距达到7499元,农村居民收入远低于城市。因此,面对年老所带来的劳动收入减少、疾病风险上升等老龄风险,较城镇人口而言,农村老年人口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更容易陷入生存危机。
(3)实际操作乏力,难以发挥社会共济功能。
保障原则方面《办法》虽然规定了“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指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农村集体经济难以为继,对农村养老保险投入非常有限,《办法》虽然原则上提出国家应对农村养老保障给予资助,但是,并没有明确各级政府在资金投入方面的具体责任,造成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支持乏力。
(4)制度存在缺陷,难以形成制度吸引力。
现行制度供款额度低,无法保障农民的老年生活,制度缺乏吸引力。《办法》规定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月交费标准设100、200、300等六个档次;缴纳年限从20岁到60岁,共40年;积累基金保障投保人领取10年养老金(从60岁-70岁)。即使按照我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的最高标准即每月20元供款,且足额缴纳40年,按照领取十年计算,每月可领取养老金80元。据统计,2003年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943元,月生活消费支出162元。在农民养老金制度缺乏通货膨胀和工资、物价指数调整机制的状况下,40年后每月80元的养老金保障水平明显偏低。如果按照最低每月2元供款,足额缴纳40年,则每月只能领取8元养老金,仅相当于目前农村居民月均生活消费支出的1/10,根本无法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4 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农户对政策的认知度。
相关部门要发挥宣传导向作用,引导农户主动参保,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合理有效性的政策宣传工作。舆论宣传是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工作顺利实施的前提,可采取知识问答,组织媒体深入乡村跟踪报道,开展典型事例的宣传,积极引导农民主动参保;编印宣传手册,制作宣传标语;设立政策咨询点、移动政策宣传点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可使广大农民深入的理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主动参与投保。
(2)明确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内容。政府必须明确自己在政策执行中的责任,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理顺各方面关系,并切实提高其组织、协调管理水平。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从而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方面缺位的现状。另外还要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政府一方面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另一方面还需要给予农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同时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中央财政应该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3)建立城乡一体化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在目前我国农村居民老龄化日趋严重的趋势下,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以及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来进行多层次的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一方面,要分地区推进。在贫困型农村,农户收入水平极低,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缴费型社会救助养老金来进行,建立起以生活救济和生活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温饱型农村,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应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养老方面的基本保障,积极推进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在富裕型农村,农民收入水平高,整体素质较高,思想观念新,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这类地区可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试点。另一方面,要分人群实施。在同一地区内部,由于其人群就业方式和思想观念的不同,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方式、保障水平和需求也相应的存在差别,必须分批推进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1]傅远佳.构建和谐农村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J].行政论坛,2006,(4).
[2]安然.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理论观察,2006,(4).
[3]涂余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探讨[J].前沿,2006,(6).
[4]鲁晓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农村养老保险[J].行政与法,2006,(7).
[5]秦建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与对策[J].改革与战略,2006,(6).
[6]王令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