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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并不具备建立马克思设想的纯粹、成熟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所需要的经济社会条件。从传统的理想的公有制退回到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现实相适应的不成熟、不完全的公有制,在理论上探讨后者的基本特点,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由公众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正是这种与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相适应的不完全、不成熟的公有制的现象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