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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企业内部审计师实施具体审计业务时的一个关注点,不论是财务审计,还是绩效审计、经营审计、合规性审计、尽职调查审计、质量审计、安全审计、保密审计等等。如果内部审计师能够充分运用“时间点”、“时间段”进行分析研究,往往能从中发现重要线索,从而更好地完成审计任务。
一、内部审计对截止性测试的运用
截止性测试是外部审计师进行财务审计时常用的一种审计技术,被广泛运用于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投资、收入和期间费用等项目的审计。从截止性测试的原理看,其实质上就是对“时间”的测试,即业务发生的实际“时间点”是否包含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内。
财务审计业务通常是由外部审计师实施的,但是,也属于内部审计职责范畴内。外部审计师实施的财务审计主要关注企业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内部审计师实施的财务审计则主要关注企业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及执行是否有效,因此内部审计师也应擅于运用截止性测试,并且更加关注企业具体业务发生的实际“时间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制度、合同、流程规定或者处于被普遍认可的合理范围内。
二、内部审计师如何应对业务文件未明确“时间”
(一)销售合同无合同签订时间
如果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的生效与合同签订日期有一定关联,签订日期的缺失将导致合同执行时间的不确定性,影响企业的生产安排。比如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或者直接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收取合同第一批货款的起算点,由于合同签订日期不明确,相应的,买方的付款日期也不明确,卖方无法直接根据上述条款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对此情况,内部审计师应了解合同签订人不签时间的原因,提醒其完善,同时查阅合同评审单、收款单据及发货单,如果收款和发货的时间早于合同评审完成日期,可以初步断定企业先签合同后评审,合同评审流于形式,合同不签订日期是签订人有意从形式上规避矛盾。
(二)企业流转单据不填写时间
内部审计师关注的流转单据包括收付款单据、订单、供货通知单、人库单、验收单、工程变更联系单、罚款通知单等。单据填写时间空白使得内部审计师无法直接做出审计判断,必须收集更多相关的审计证据。
三、关注“时间点”的合规性
内部审计师应关注“时间点”的合规性,笔者以下列举几个小案例,以提示如何通过关注时间合规发现审计线索的技巧。
(一)对比销售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与企业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日期。判断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
内部审计师应取得签订日期处于企业经营资质有效期内的销售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将合同约定的销售项目或承包范围经营资质证书内容进行比对,如果前者超出后者规定的范围,则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风险。尤其是关于特种设备制造商和建设工程承包商,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对其发布有专门的条例和管理规定,比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54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此时,内部审计师应进一步了解资质申请情况,查看企业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的增项申请、相关部门的批复,访谈相关专业人员,估计是否能够在产品交付或工程完工前获得增项资质的批准,最大程度地降低违规风险和合同违约风险(产品交付或工程完工但未取得资质形成违规风险、取得资质的耗时过程影响到合同中产品交付时点的条款形成合同违约风险)。同时,内部审计师应查看合同评审记录,确认企业在承接超资质业务时是否全面评估了相应风险、形成相应对策,与审计外勤时获得信息是否一致。
(二)对比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的日期与项目开工日期,判断企业是否先施工后取证。
内部审计师实施工程项目审计时,一定要到工程现场走走看看,有时,不经意间就会有审计发现,比如工程项目临时用房的墙上往往会悬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两证的日期晚于项目桩基工程的开工日期,则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可能被处以罚款。
(三)对比员工专业资质取得的日期与入职日期,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劳动用工风险。
内部审计师如果发现企业存在先人职后考证、无证上岗的情况,应建议人力资源部门对于特殊岗位(焊工、冲压剪切)进行全面的审查,对无证人员进行上岗证培训,对于新招特殊岗位员工,一律在面试前出示本人上岗证。
(四)对比采购合同的签订日期与供应商被收录进合格供方名录的日期。判断采购部是否超范围采购。
按照通常的规范合理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采购部应从质量管理中心发布的合格供应商清单中选择供应商采购,若引进新的供应商,采购部应向质量管理中心提出新增供方试点申请,检验处在产成品检验时,应核对合格供方名录,确定待检产品是否采购自合格供方。如果内部审计师发现超范围采购,则说明前述采购流程存在内部控制漏洞,应建议企业加强对新员工合格供方等质保体系的培训、采购合同审批时增加对合格供方的确认。
四、关注“时间点”的合理性
(一)与合同相关
内部审计师应根据“时间点”间的逻辑性,来判断“时间点”的合理性。通常情况下,按照业务时间,由先到后依次应为合同完成评审的时间、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执行的时间。内部审计师应查阅合同评审单、购销或工程合同、收付款单据、开工报告、入库单、验收单等资料,如果发现合同评审单和合同的日期晚于其他业务单据。说明企业的合同评审与签订只是流于形式,未真正起到把控经营风险的作用。如果合同的标的金额或非标准条款超过上级企业对本级企业的授权。则表明企业集团内部的授权控制存在漏洞,问题的性质更为严重。
(二)与效率性相关
随着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师应将花费更多的精力去研究企业在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有无可以改进之处。
1 供应商管理
笔者曾在对某企业的采购部门进行专项内部审计时,发现部分主要原材料的到货时间晚于供货通知单注明的交货时间,导致制造部门不能按时完成生产计划,延误了对客户的交货期。从相关文件上看,供货方已构成逾期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审计中并未看到采购部追究供货方的违约责任。对此,笔者就建议采购部对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到货及时率进行统计考核,据此追究供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对于战略合作供应商,协助其查找延迟交货的原因并制定改进方案。
2 工程变更联系单
工程变更联系单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资料之一,因此,加强对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的管理和有效控制是工程造价管理的关键。笔者曾在审计某建设项目时,发现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反馈时间超飙相关负责人的解释为赶工期、变更金额未谈妥。笔者从控制结算风险的角度提出审计建议,企业项目部应尽快处理积压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对于未达成一致的变更金额,明确计算原则与方法,估算金额并按规定权限审批。实际上,企业项目部不及时上报审批工程变更联系单可能蕴含着更大的风险,比如,施工单位先施工后签证造成既成事实,并空报或虚报变更工作量,使事后难以核实。又比如,工程变更联系单不及时确认,导致工程项目动态成本无法及时跟踪。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于某种原因,经有关设计、监理部门勘探确认,改变原施工方案,可能减少工程量,跟踪动态成本是及时发现施工单位隐匿不报工程量减少变更的一个手段。
五、小结
实际上,内部审计师在实施各种类型的审计业务时,都或多或少地关注到“时间”,只要注意归纳整理,就会形成审计技巧,进而提高审计水平。
一、内部审计对截止性测试的运用
截止性测试是外部审计师进行财务审计时常用的一种审计技术,被广泛运用于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投资、收入和期间费用等项目的审计。从截止性测试的原理看,其实质上就是对“时间”的测试,即业务发生的实际“时间点”是否包含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内。
财务审计业务通常是由外部审计师实施的,但是,也属于内部审计职责范畴内。外部审计师实施的财务审计主要关注企业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内部审计师实施的财务审计则主要关注企业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及执行是否有效,因此内部审计师也应擅于运用截止性测试,并且更加关注企业具体业务发生的实际“时间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制度、合同、流程规定或者处于被普遍认可的合理范围内。
二、内部审计师如何应对业务文件未明确“时间”
(一)销售合同无合同签订时间
如果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的生效与合同签订日期有一定关联,签订日期的缺失将导致合同执行时间的不确定性,影响企业的生产安排。比如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或者直接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收取合同第一批货款的起算点,由于合同签订日期不明确,相应的,买方的付款日期也不明确,卖方无法直接根据上述条款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对此情况,内部审计师应了解合同签订人不签时间的原因,提醒其完善,同时查阅合同评审单、收款单据及发货单,如果收款和发货的时间早于合同评审完成日期,可以初步断定企业先签合同后评审,合同评审流于形式,合同不签订日期是签订人有意从形式上规避矛盾。
(二)企业流转单据不填写时间
内部审计师关注的流转单据包括收付款单据、订单、供货通知单、人库单、验收单、工程变更联系单、罚款通知单等。单据填写时间空白使得内部审计师无法直接做出审计判断,必须收集更多相关的审计证据。
三、关注“时间点”的合规性
内部审计师应关注“时间点”的合规性,笔者以下列举几个小案例,以提示如何通过关注时间合规发现审计线索的技巧。
(一)对比销售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与企业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日期。判断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
内部审计师应取得签订日期处于企业经营资质有效期内的销售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将合同约定的销售项目或承包范围经营资质证书内容进行比对,如果前者超出后者规定的范围,则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风险。尤其是关于特种设备制造商和建设工程承包商,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对其发布有专门的条例和管理规定,比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54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此时,内部审计师应进一步了解资质申请情况,查看企业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的增项申请、相关部门的批复,访谈相关专业人员,估计是否能够在产品交付或工程完工前获得增项资质的批准,最大程度地降低违规风险和合同违约风险(产品交付或工程完工但未取得资质形成违规风险、取得资质的耗时过程影响到合同中产品交付时点的条款形成合同违约风险)。同时,内部审计师应查看合同评审记录,确认企业在承接超资质业务时是否全面评估了相应风险、形成相应对策,与审计外勤时获得信息是否一致。
(二)对比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的日期与项目开工日期,判断企业是否先施工后取证。
内部审计师实施工程项目审计时,一定要到工程现场走走看看,有时,不经意间就会有审计发现,比如工程项目临时用房的墙上往往会悬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两证的日期晚于项目桩基工程的开工日期,则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可能被处以罚款。
(三)对比员工专业资质取得的日期与入职日期,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劳动用工风险。
内部审计师如果发现企业存在先人职后考证、无证上岗的情况,应建议人力资源部门对于特殊岗位(焊工、冲压剪切)进行全面的审查,对无证人员进行上岗证培训,对于新招特殊岗位员工,一律在面试前出示本人上岗证。
(四)对比采购合同的签订日期与供应商被收录进合格供方名录的日期。判断采购部是否超范围采购。
按照通常的规范合理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采购部应从质量管理中心发布的合格供应商清单中选择供应商采购,若引进新的供应商,采购部应向质量管理中心提出新增供方试点申请,检验处在产成品检验时,应核对合格供方名录,确定待检产品是否采购自合格供方。如果内部审计师发现超范围采购,则说明前述采购流程存在内部控制漏洞,应建议企业加强对新员工合格供方等质保体系的培训、采购合同审批时增加对合格供方的确认。
四、关注“时间点”的合理性
(一)与合同相关
内部审计师应根据“时间点”间的逻辑性,来判断“时间点”的合理性。通常情况下,按照业务时间,由先到后依次应为合同完成评审的时间、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执行的时间。内部审计师应查阅合同评审单、购销或工程合同、收付款单据、开工报告、入库单、验收单等资料,如果发现合同评审单和合同的日期晚于其他业务单据。说明企业的合同评审与签订只是流于形式,未真正起到把控经营风险的作用。如果合同的标的金额或非标准条款超过上级企业对本级企业的授权。则表明企业集团内部的授权控制存在漏洞,问题的性质更为严重。
(二)与效率性相关
随着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师应将花费更多的精力去研究企业在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有无可以改进之处。
1 供应商管理
笔者曾在对某企业的采购部门进行专项内部审计时,发现部分主要原材料的到货时间晚于供货通知单注明的交货时间,导致制造部门不能按时完成生产计划,延误了对客户的交货期。从相关文件上看,供货方已构成逾期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审计中并未看到采购部追究供货方的违约责任。对此,笔者就建议采购部对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到货及时率进行统计考核,据此追究供方的违约责任,同时,对于战略合作供应商,协助其查找延迟交货的原因并制定改进方案。
2 工程变更联系单
工程变更联系单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资料之一,因此,加强对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的管理和有效控制是工程造价管理的关键。笔者曾在审计某建设项目时,发现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反馈时间超飙相关负责人的解释为赶工期、变更金额未谈妥。笔者从控制结算风险的角度提出审计建议,企业项目部应尽快处理积压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对于未达成一致的变更金额,明确计算原则与方法,估算金额并按规定权限审批。实际上,企业项目部不及时上报审批工程变更联系单可能蕴含着更大的风险,比如,施工单位先施工后签证造成既成事实,并空报或虚报变更工作量,使事后难以核实。又比如,工程变更联系单不及时确认,导致工程项目动态成本无法及时跟踪。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于某种原因,经有关设计、监理部门勘探确认,改变原施工方案,可能减少工程量,跟踪动态成本是及时发现施工单位隐匿不报工程量减少变更的一个手段。
五、小结
实际上,内部审计师在实施各种类型的审计业务时,都或多或少地关注到“时间”,只要注意归纳整理,就会形成审计技巧,进而提高审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