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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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律与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本文主要分析它们的联系即互补性。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相互推动的。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互补
  
  一、探讨法律与道德互补性的意义
  当今社会,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充斥着整个人类社会,法律也大有吞并道德之势,道德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忽略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互补性,从长远来看,这是十分危险的。
  现实社会中人们见死不救、趁人之危、敲诈勒索等不道德现象比比皆是。21世纪,虽然科技突飞猛进,却少了道德的约束;经济大幅增长,但贫富的差距进一步拉大,物欲横流,政治行为的腐败、刑事犯罪加剧和精神心理疾病患者剧增,这些都是道德缺失产生的严重后果。
  说起道德,人们更多地联想到真、善、美、正义……那么什么是道德?它与法之间是个什么关系呢?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与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
  “徒法不足以自行”,这说明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局限性。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而且不是最有效的和成本最低的方法;其作用范围也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固然重要,诚如病人需要医生和药物,但社会中人们的道德教育其实更重要,它如同自身的免疫力。道德调整人的内心,而法律则调整人的外部行为,只有法律的调整与道德的调整相结合才能够达到标本兼治,以维持社会秩序的良性运作。
  二、道德与法律的互补关系
  (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而且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三、自律的道德对法律的促进作用
  任何“他律”只有转化为社会成员内心的自律才能发挥最佳功能。任何一个社会要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高和改善人们的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尚。他律的法律和自律的道德是保证社会有序运行的两大法宝。法律只能是一种事后治标之策,道德自律则可起到预防作用。因而,要从根本上杜绝人们的越轨行为,还是取决于人们的道德自律。
  任何他律只有转化为自律后才能有效发挥作用。道德不仅是一种自律,而且是一种对人类的高文明要求。一个道德水平高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运转成本低、效率高而又充满人情味的社会,这正是法律所办不到的。
  虽然现存的道德存在诸多问题,但总有其合理的成分,总有一部分道德能够反映出人类的向善倾向,总有一部分道德符合那种不假思索的、毫不犹豫的利他主义的行为标准。因此,现存的法律,尤其是“良法”、“善法”,只能源于过去和现在的道德中的部分合理成分。
  所以,现阶段,道德与法律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道德的法律化,即人们总是将社会中最为重要的道德准则法律化,从而使道德规范不断地上升为法律规范。而法律的道德化是指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法律不断地调整自身的调整范围,所以,对于社会的许多领域,法律不再涉足,从而使这些领域由法律调控转变为单由道德去调控的现象。“这种双向互补的流动,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仍将构成人类法律发展的基本格局”。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相补充的。现代社会,法已经深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人们的意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法并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包罗万象的,它终究是有限度的,调整的关系也是有限的,调整社会关系的也不能只是法这一种,道德作为调整手段也是必需的,它和法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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