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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可谓法治的元理论,法治观直接导源于理性论。柏拉图在区分现象世界与理念世界的基础上,将其法治观建筑在理念世界的殿堂之上。亚里士多德则从经验世界中论证原因,对原因的论证构成了亚里士多德论证法治的五个基本内容。康德以实践理性的绝对命题来构筑其形而上学的法治观。韦伯区分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并将其形式法治观建立在形式合理性的大厦之上。哈贝马斯在交往理性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其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