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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今经济制度市场化情况下,政府参与、经济市场自我调节以及宏观调控是必不可少的组成。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主义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但经济法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控制我国当前市场经济,若政府一旦出现疏忽,就很容易使市场失控,所以,最根本的还是要协调好政府参与和市场经济的关系,以解决突发性经济失控。
关键词:经济法 概述 作用 双重干预性
一、经济法概述
随着社会进步,经济逐渐发展,出台经济法是必不可少的,经济法的出台也是运行经济体制的必要前提。经济法产生和发展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在此时期,贸易、竞争没有限制,因而占据了整个经济市场,由于当时法律规定了所有权和签约自由,没有国家参与的必要,所以没有建立现代形式的经济法理论和相关法律说明。等到资本主义发展由自由期转变为垄断期,垄断经济发展,使得资本主义发展遇到极大障碍,无限制式的自由经济已不再适用,资本主義国家必须改变当前经济发展模式,由政府出面,国家统一调控经济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规律有序的发展进步。综合以上考虑,在20世纪初建立了经济法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作用的双向功能
1.经济法的发展与成熟的基本要求——一方面保证“政府干预”,另一方面避免“政府失败”。经济法是社会持续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这个新型的独立法律部门,只能存在于如今经济形式下。为了调控国家经济保持其平稳发展,成立了经济法。所以,经济法的作用就是预防经济萧条,做好宏观调控的同时政府积极参与,实现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一方面,经济法具有调节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又严格防止政府过多参与,导致政府权力迅速扩大,反而不利于市场发展。所以,经济法不仅负责调控市场经济,而且严格控制政府参与程度,防止破坏经济发展。
2.经济法承认政府干预的合法性。经济法的双重干预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控市场经济,把市场经济作为发展源头,通过市场失控、政府过多干预两个假设,确定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经济法进行。市场与政府是互帮互助互相依靠的存在,市场经济失控,必须依靠政府职能部门解决,政府经济形势下滑也必须依靠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以,切实把握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至关重要。经济法的应用范围不仅仅是市场,整个国家的运作同样需要经济法的支持。经济法下的国家利益才是我国最重要的渠道。市场经济之外的经济体制,同样需要规则,如果经济法的作用范围仅仅是市场经济,那么非市场经济的调控会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阻力。
3.经济法规范政府失灵。双重干预的另一体现就是政府主导而引起的经济调控失控,就算没有垄断经济,在没有限制的市场条件下,经济市场也不可能稳定的发展。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经济调控失控,促进社会发展,就必须实行政府参与政策,只有国家进行参与,经济调控才能顺利进行而不至于崩盘。这种虚拟的经济调节,使我国的经济一直处于平稳快速发展状态。但这并不代表没有弊端存在,政府参与的多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不同的,这样就导致收入不平等,长此以往就会造成政府参与失效。政府参与失效指的是政府调节市场能力下降,或者出台的调控政策标准过低,对市场发展起不到明显的改善作用。
三、体现经济法双重干预性的适度干预基本原则、均衡干预基本原则
1.适度干预基本原则。适度干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础原则之一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适度干预基本原则要求国家和政府依法进行经济干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辅导作用,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适度干预基本原则,是我国政府合法干预市场经济的基本保证。这也要求双方不可以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所以,必须保证:
1.1正当干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干预是可以公开审理并按规则进行的。即使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也是按照标准规则进行,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民众们熟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也起一个监督作用。只有按照规则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国家调控市场经济范围内,当面临经济失控时才能迅速调节当前局势,排除可能出现的重大经济失误。当然国家的经济调控必须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切不可超出限制。市场经济失控按照经济法说明大致分为四种:第一,可以提高市场竞争机制的优化运营方式;第二,进行市场干预时为促进经济发展而推行的创新改革措施;第三,由国家主导并执行的经济运营手段;第四,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配物品,确保合理利用并促进经济发展。确保市场经济崩盘,不至于无法控制。
1.2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国家正当干预经济大多运用包括法律、货币、财税、金融等多种方式,同时采取经济计划、产业外贸政策和一定的行政手段。但为调节市场基础性建设,保证政府主动干预的高效性,无论采取何种干预方式,必须保证经济法的完整性不容侵犯,并采取间接宏观调控方式调整市场经济,保证市场经济的长久运营发展。
1.3谨慎干预 。谨慎干预是对国家正当干预更高层面要求。国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 干预经济运行时应谨慎从事,自身的运作规律与运行方式要符合市场机制的规定,不因干预而压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阻碍经济的发展。
1.4社会历史的长期演变说明市场调节是如今社会最需要的发展方式。基于几十年的积极探索,才确立了今天的社会主义国家,才把市场经济作为了改革发展目标。在市场经济发展下,市场成为了资源配置的主体,市场主体的生产、销售、分配、消费都根据市场信息自行裁决。国家政府不能进行干涉。所以,经济法给予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管理调控权力。经济法权力的非主体性地位表明配置经济公权力和经济主体私权力时要以私权力经济为本位,保证私权力。强调了谨慎干预下私权力的辅助性。
1.5经济法的最终目标仍然是依照国家法律和当今价值观念而制定的合理且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局势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经济制度。经济法的出台,不仅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更维护了我国社会安全,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高发展趋势。
2.均衡干预基本原则。国家干预经济要有一个合理的度,既不过多干预也不过少干预。适度的定义并不准确,不具有必然性的内涵。所以,均衡干预正好填补了适度干预的空档,也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市场干预的需求量在国家干预供给上是一种变量均衡,也就是市场经济和干预主体之间的力量均衡。均衡干预以干预者和被干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前提,其中干预者占据主导地位,被干预者无法影响干预者的权力。两种干预方式实际上都是同一种均衡干预。市场经济失控会刺激干预需求,造成干预供给,成为循环体系,一旦一方处理不当,就会导致整个体系崩溃。所以,均衡干预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调控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因而均衡干预共存于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自我调控中。但均衡干预也有限制和最高标准,若市场经济自我调控和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任何一方出现经济失控,都可以相互调控,改善经济促进利益回升。若经济失控超过限制和最高标准,则会导致整个经济系统瘫痪。所以,为保证国家经济平稳发发展,控制好两者协调关系,必须时刻控制调控方针政策。
参考文献:
[1]米歇尔·施托莱斯,王银宏. 干预性.国家的形成与德国行政法的发展[J]. 行政法学研究,2015,05:3-18.
[2]冯辉. 制度、制度竞争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纪念中国经济法三十年[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06:48-55.
[3]孙晋. 经济法视角下政府经济权力边界的审读——以政府职能转变为考察中心[J].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69-75.
[4]陈婉玲. 经济结构调整对传统法律主体理论的超越——以经济法区域经济调节为视角[J]. 法学,2014,10:77-84.
关键词:经济法 概述 作用 双重干预性
一、经济法概述
随着社会进步,经济逐渐发展,出台经济法是必不可少的,经济法的出台也是运行经济体制的必要前提。经济法产生和发展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在此时期,贸易、竞争没有限制,因而占据了整个经济市场,由于当时法律规定了所有权和签约自由,没有国家参与的必要,所以没有建立现代形式的经济法理论和相关法律说明。等到资本主义发展由自由期转变为垄断期,垄断经济发展,使得资本主义发展遇到极大障碍,无限制式的自由经济已不再适用,资本主義国家必须改变当前经济发展模式,由政府出面,国家统一调控经济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规律有序的发展进步。综合以上考虑,在20世纪初建立了经济法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作用的双向功能
1.经济法的发展与成熟的基本要求——一方面保证“政府干预”,另一方面避免“政府失败”。经济法是社会持续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这个新型的独立法律部门,只能存在于如今经济形式下。为了调控国家经济保持其平稳发展,成立了经济法。所以,经济法的作用就是预防经济萧条,做好宏观调控的同时政府积极参与,实现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一方面,经济法具有调节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又严格防止政府过多参与,导致政府权力迅速扩大,反而不利于市场发展。所以,经济法不仅负责调控市场经济,而且严格控制政府参与程度,防止破坏经济发展。
2.经济法承认政府干预的合法性。经济法的双重干预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控市场经济,把市场经济作为发展源头,通过市场失控、政府过多干预两个假设,确定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经济法进行。市场与政府是互帮互助互相依靠的存在,市场经济失控,必须依靠政府职能部门解决,政府经济形势下滑也必须依靠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以,切实把握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至关重要。经济法的应用范围不仅仅是市场,整个国家的运作同样需要经济法的支持。经济法下的国家利益才是我国最重要的渠道。市场经济之外的经济体制,同样需要规则,如果经济法的作用范围仅仅是市场经济,那么非市场经济的调控会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阻力。
3.经济法规范政府失灵。双重干预的另一体现就是政府主导而引起的经济调控失控,就算没有垄断经济,在没有限制的市场条件下,经济市场也不可能稳定的发展。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经济调控失控,促进社会发展,就必须实行政府参与政策,只有国家进行参与,经济调控才能顺利进行而不至于崩盘。这种虚拟的经济调节,使我国的经济一直处于平稳快速发展状态。但这并不代表没有弊端存在,政府参与的多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不同的,这样就导致收入不平等,长此以往就会造成政府参与失效。政府参与失效指的是政府调节市场能力下降,或者出台的调控政策标准过低,对市场发展起不到明显的改善作用。
三、体现经济法双重干预性的适度干预基本原则、均衡干预基本原则
1.适度干预基本原则。适度干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础原则之一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适度干预基本原则要求国家和政府依法进行经济干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辅导作用,保证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适度干预基本原则,是我国政府合法干预市场经济的基本保证。这也要求双方不可以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所以,必须保证:
1.1正当干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干预是可以公开审理并按规则进行的。即使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也是按照标准规则进行,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民众们熟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也起一个监督作用。只有按照规则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国家调控市场经济范围内,当面临经济失控时才能迅速调节当前局势,排除可能出现的重大经济失误。当然国家的经济调控必须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切不可超出限制。市场经济失控按照经济法说明大致分为四种:第一,可以提高市场竞争机制的优化运营方式;第二,进行市场干预时为促进经济发展而推行的创新改革措施;第三,由国家主导并执行的经济运营手段;第四,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配物品,确保合理利用并促进经济发展。确保市场经济崩盘,不至于无法控制。
1.2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国家正当干预经济大多运用包括法律、货币、财税、金融等多种方式,同时采取经济计划、产业外贸政策和一定的行政手段。但为调节市场基础性建设,保证政府主动干预的高效性,无论采取何种干预方式,必须保证经济法的完整性不容侵犯,并采取间接宏观调控方式调整市场经济,保证市场经济的长久运营发展。
1.3谨慎干预 。谨慎干预是对国家正当干预更高层面要求。国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 干预经济运行时应谨慎从事,自身的运作规律与运行方式要符合市场机制的规定,不因干预而压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阻碍经济的发展。
1.4社会历史的长期演变说明市场调节是如今社会最需要的发展方式。基于几十年的积极探索,才确立了今天的社会主义国家,才把市场经济作为了改革发展目标。在市场经济发展下,市场成为了资源配置的主体,市场主体的生产、销售、分配、消费都根据市场信息自行裁决。国家政府不能进行干涉。所以,经济法给予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管理调控权力。经济法权力的非主体性地位表明配置经济公权力和经济主体私权力时要以私权力经济为本位,保证私权力。强调了谨慎干预下私权力的辅助性。
1.5经济法的最终目标仍然是依照国家法律和当今价值观念而制定的合理且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局势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经济制度。经济法的出台,不仅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更维护了我国社会安全,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高发展趋势。
2.均衡干预基本原则。国家干预经济要有一个合理的度,既不过多干预也不过少干预。适度的定义并不准确,不具有必然性的内涵。所以,均衡干预正好填补了适度干预的空档,也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市场干预的需求量在国家干预供给上是一种变量均衡,也就是市场经济和干预主体之间的力量均衡。均衡干预以干预者和被干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前提,其中干预者占据主导地位,被干预者无法影响干预者的权力。两种干预方式实际上都是同一种均衡干预。市场经济失控会刺激干预需求,造成干预供给,成为循环体系,一旦一方处理不当,就会导致整个体系崩溃。所以,均衡干预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调控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因而均衡干预共存于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自我调控中。但均衡干预也有限制和最高标准,若市场经济自我调控和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任何一方出现经济失控,都可以相互调控,改善经济促进利益回升。若经济失控超过限制和最高标准,则会导致整个经济系统瘫痪。所以,为保证国家经济平稳发发展,控制好两者协调关系,必须时刻控制调控方针政策。
参考文献:
[1]米歇尔·施托莱斯,王银宏. 干预性.国家的形成与德国行政法的发展[J]. 行政法学研究,2015,05:3-18.
[2]冯辉. 制度、制度竞争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纪念中国经济法三十年[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06:48-55.
[3]孙晋. 经济法视角下政府经济权力边界的审读——以政府职能转变为考察中心[J].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69-75.
[4]陈婉玲. 经济结构调整对传统法律主体理论的超越——以经济法区域经济调节为视角[J]. 法学,2014,10:7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