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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专家撰文指出,对于“营改增”中政府的财政补贴,无论从何种角度分析,都难以长期持续,迫切需要从顶层设计上进行制度性优化。较好的解决办法应该是:第一,继续加快推进“营改增”或增值税扩围的改革进程,应将与企业产品销售和服务相关的部分营业税税目纳入增值税框架体系,以尽量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第二,增值税“简率”与“降率”并举。即应改变目前增值税17%、13%、11%、6%、3%多个税率、征收率并存的局面,简化增值税的税率结构,同时,适当降低增值税整体税负,以减轻企业负担,并为增值税扩围中税率的减少或统一提供基础。第三,对于企业试点前购进的运输工具、设备等,改征增值税后,应允许企业按照购进该资产取得的合规专用发票计算折旧后抵扣进项税额。第四,考虑陆路、水路运输企业业务范围的特殊性,对于长途运输业务的燃油费、修理费和路桥费,近期可允许企业依照取得的与里程相关的汽油发票、路桥票等合法票据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以替代无论是公平性还是效率上都更逊一筹的财政补贴。即使仍有必要实施一段时期的财政补贴过渡办法,则无论是补贴的政府主体还是补贴依据的确定,都需要进一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