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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的定罪情节是犯罪人意图占有数额还是犯罪人实际占有数额,是存在争议的一个内容。主观主义者赞成前者,而客观主义者赞成后者。诈骗犯罪定罪情节的不同选择将影响构成犯罪的情形、犯罪既遂未遂的判定、量刑情节的选择,从而影响整个刑罚结构。实践证明,不论是单独采用犯罪人意图占有数额还是单独采用犯罪实际占有数额作为定罪情节,都不能够很好的定罪量刑。笔者建议同时将犯罪人实际控制数额和犯罪人意图控制数额作为定罪情节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