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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保障服务的实施关系到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近年来我国工伤事件日益突出,危及职工的身体健康,影响工人的日常收入。工伤认定的真实性对稳定当事人情绪,使其获得合理的待遇补偿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工伤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职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本文针对我国工伤认定中的难点分析,从健全工伤认定法律、加强工伤认定监督管理、建立工伤认定纠纷调解机制、对工伤认定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四个方面入手,提出完善工伤认定的改善策略,确保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关键词:工伤认定;职工权益;难点分析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伤保险认定机构处理工伤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工伤保险认定机构对疑难工伤案件认定面临复杂问题,大量疑难案件背后存在责任风险,因此,工伤保险认定工作面临很大挑战。我国工伤认定领域存在认证程序循环诉讼现象,无法及时保障劳动者权益。问题原因是行政认定与司法审查标准不统一,解决当前困境的主要策略是维持行政机关形式认定权,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限定。因此,对工伤保险认定疑难案件分析,探讨应对工伤认定难点的策略尤为重要。
一、工伤认定现状概述
工伤主要指职工处于工作状态而遭受的伤害,无论是正处于工作状态、处于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状态、还是处于视同工作状态。工伤认定要素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隐性工伤是职工由于工作环境危害引起职业病。由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保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法律、法规等涉及条文,对职工受伤情形做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保险实施后,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一)工伤事故现状
在社会经济转型中,农民大量进城务工。农民工成为城市产业工人主体,经济发达地区是农民工进城务工主要选择地。农民工多集中于劳动条件不理想的行业企业,如从事劳动报酬较低的餐饮家政等行业,以及危险系数较高的建筑等行业。农民工就业低层化岗位导致沦为社会弱势群体。建筑业中农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较多,农民工由于自身应对能力不足,有时采取激进行为维权。许多企业未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农民工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导致成为工伤事故高发群体。企业盲目节约成本导致工伤治理社会成本增加,要努力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优化工伤理赔流程,保障农民工生命健康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伤认定程序复杂问题
工伤认定循环诉讼是工伤认定经历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行政认定等程序阶段。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会申请行政复议,循环往复式工伤认定。工伤行政认定是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伤判定,工伤行政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社保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诉讼程序中,法院依法审查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行认定决定合法性。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被法院撤销后重新认定案例时有发生,工伤认定循环诉讼产生很大危害,包括浪费行政资源,无法及时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伤认定案件处理时间长,增加案件不确定性,无法体现人本行政理念,不利于维护法院裁决权威性,不利于工伤问题的妥善解决。
二、工伤认定难点分析
在国家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架构下,农民工对工伤保险认知等方面得到提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不断增加。但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保险费率分类粗糙,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与五险捆绑同征政策冲突等系列问题,反映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缺损。工伤保险认定工作中,疑难案件是存在争议的事项,认定机构在工伤认定中面临情况复杂,争议往往上升为行政复议案件。
(一)取证困难
工伤认定难点主要包括企业逃避责任,取证困难,劳动者争取不合理权益等。取证困难是导致工伤疑难案件发生主要原因,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据直接影响工伤认定结果,证据不足导致双方希望寻找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理由,对工伤认定部门工作带来挑战。取证困难原因主要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工伤案件突发性导致搜集证据困难,工伤案件发生时间与认定时间间隔较远。工伤认定部门要加强证据搜集能力,做出准确的认定结果。
(二)企业逃避责任
行政复议阶段的争议案件大多由于企业逃避责任造成。企业逃避责任会拒绝员工工伤认定结果,企业熟悉工伤保险条例内容,有意对工伤责任进行规避。如企业方为逃避责任往往从工伤认定前开始否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主要原因是劳资双方基于各自立场处理问题,导致局限于对自己有利条款维护自身利益。企业会采取规避措施减少经济成本逃避相关责任,缺失责任感的企业会存在侥幸心理,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履行义务条款采取消极态度。
(三)劳动者争取不合理权益
工伤认定争议案件大多始于劳动者未得到企业配合,自行到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个人申请前提是受伤员工与企业未达成一致意见,处理不当会发展为高层次争议案件。劳动者争取不合理权益案件原因包括对工伤保险条例理解不够,希望转嫁经济负担心理。大多数劳动者对工伤保险条例不能清楚了解,不能区分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劳动者出于逃避经济负担心理,希望将非工伤责任转嫁给企业,获得单位的补偿。
三、工伤认定改善策略
我国学界对工伤问题研究主要关注认定程序繁琐等,对工伤循环诉讼缺乏深入研究。工伤循环诉讼问题主要原因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对工伤做出明确界定,列举内容对工伤抽象性特点体现不够详尽。工伤认定相关法律不规范是导致工伤认定循环诉讼的重要原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工伤赔偿争议双轨制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复杂。工伤认定正确高效体现社会公正观念的实现,要通过编制案例手册,建立调节机制等措施,有效处理工伤认定难点问题。
(一)健全工伤认定法律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规定工伤认定要素,导致工伤认定自由裁量空间大,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补充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伤申请人资料的行为未采取惩罚措施,缺乏法律应有约束力,导致职工权益无法保障。要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加重未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單位改正,新条例规定应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令按期参加,对逾期不缴纳单位进行罚款。旧条例规定对骗保用人单位等进行罚款处理,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新条例规定提升罚款金额。 (二)加强工伤认定监督管理
我国现行政府对工伤认定监管存在漏洞,社保行政部门与法院对工伤认定标准产生分歧造成循环诉讼,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部门未设立专门工伤认定机构,存在很多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无人受理。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监管,政府部门要定期组织职工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呼吁劳动者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定期组织员工体检,降低事故发生率。发现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予以相应处罚。职工申请工伤应监督用人单位履职,对违规单位给予制裁。此外,还要加强对工伤认定体系的制定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 首先, 要在充分结合工伤认定工作内容的基础上 , 不断修改、优化和完善 各项制度,同时,还要构建系统、完善的工伤认定网络,为后期工伤认定 项目的落后做好充分准备,此外,还要与工伤认定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尽可能减少或者预防工伤认定 事故。其次,还要充分利用以下两种工伤举报热线,一种是公安110工伤举报热线,另一种是司法148工伤举报热线,便于企业和职工借助这些热线快捷、方便地开展相关举报工作,确保工伤认定 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只有这样, 才能将工伤认定 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为更好地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条件 。
(三)建立工伤认定纠纷调解机制
目前我国工伤认定程序设计不够科学,判定争议工伤案件要有可靠证据。需要健全规范的审核程序;完成所需佐证材料搜集,避免产生误差问题。证据收集充分后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大量争议案件主体会质疑工伤保险认定程序,符合规范的证据收集程序能确保证据客观性,降低当事人上诉意愿。建立争议纠纷调节机制是对工伤认定机制的补充,要搭建多方交流平台,用于普及工伤认定标准相关知识。有效发挥工伤保险认定机构作用。有利于化解争议矛盾,促使双方配合工伤认定工作开展。
(四)对工伤认定工作加大宣传力度
现阶段,《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简称为《试行办法》)推广和试行时间相对较短,宣传不充分,不彻底,导致广大职工对了文件内容了解不全面,一旦出现工伤认定 问题,往往不懂得如何利用《试行办法》,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进一步 提高广大职工的工伤认定 相关维权意识,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相关内容,加大对工伤认定 工作大力宣传,确保所有企业和职工,能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试行办法》 相关内容,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企业或者职工更加科学、高效地进行工伤认定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 首先,政府部门 要采用举办《试行办法》讲座的方式 ,向企业和在、职工讲解和宣传该文件内容,让他们通过学习这些知识,提高自身的合法维权意识和能力,避免因无知而导致工伤认定 难等问题。其次,要借助新媒体的力量,采用新闻、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向企业和职工宣传和普及《试行办法》相关知识,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对工伤认定 工作的大范围、大规模宣传,使得《试行办法》得以有效地推广和普及。
(五)扩大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
《试行办法》使用对象主要是所有企业和全体职工,但是,目前,由于工伤保险覆盖面相对较窄,导致部分工伤事故并没有全部纳入到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这样一来, 一旦某些职工出现工伤事故,将会对家庭、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或者拖垮,甚至,还会加大工伤认定工作的开展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政府部门 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扩大,确保社会统筹得以全方位地推行,只有这样, 才能最大限度地 降低工伤认定 争议概率,确保工伤认定 工作能够正常、稳定、有序地开展 。
四、结论
工伤补偿目的是保障受伤职工得到治疗康复,针对工伤认定纠纷问题,要对现有法律条款进行司法解释,统一各部门工伤认定标准。完善目前法律规定中的漏洞,要简化工伤认定程序,缩短认定时间限制,使职工及时获得工伤认定结果。要赋予法院工伤认定权,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有效监督。完善对认定部门的监督,加强社会各界对工伤认定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冯烨. 工伤康复早期介入的探索实践和改进策略[N]. 中國劳动保障报,2020(6):77.
[2]谭金可.论工伤认定“循环诉讼”的症结突破[J].中州学刊,2020(12):56-61.
[3]何登香.浅析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处理的政策与策略[J].中国医疗保险,2020(11):78-80.
[4]王入司. 本溪市高危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8.
[5]沈琛. 尴尬的缺失: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3.
[6]原珊珊. 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难点及对策建议[J]. 区域治理,2020(36):278-279,282.
[7]朱煜. 新冠疫情中工伤认定问题的法律探析[J]. 喀什大学学报,2021,42(2):34-37,44.
[8]王湘源. 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J]. 中外交流,2021,28(3):142.
关键词:工伤认定;职工权益;难点分析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伤保险认定机构处理工伤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工伤保险认定机构对疑难工伤案件认定面临复杂问题,大量疑难案件背后存在责任风险,因此,工伤保险认定工作面临很大挑战。我国工伤认定领域存在认证程序循环诉讼现象,无法及时保障劳动者权益。问题原因是行政认定与司法审查标准不统一,解决当前困境的主要策略是维持行政机关形式认定权,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限定。因此,对工伤保险认定疑难案件分析,探讨应对工伤认定难点的策略尤为重要。
一、工伤认定现状概述
工伤主要指职工处于工作状态而遭受的伤害,无论是正处于工作状态、处于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状态、还是处于视同工作状态。工伤认定要素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隐性工伤是职工由于工作环境危害引起职业病。由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保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法律、法规等涉及条文,对职工受伤情形做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保险实施后,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一)工伤事故现状
在社会经济转型中,农民大量进城务工。农民工成为城市产业工人主体,经济发达地区是农民工进城务工主要选择地。农民工多集中于劳动条件不理想的行业企业,如从事劳动报酬较低的餐饮家政等行业,以及危险系数较高的建筑等行业。农民工就业低层化岗位导致沦为社会弱势群体。建筑业中农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较多,农民工由于自身应对能力不足,有时采取激进行为维权。许多企业未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农民工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导致成为工伤事故高发群体。企业盲目节约成本导致工伤治理社会成本增加,要努力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优化工伤理赔流程,保障农民工生命健康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伤认定程序复杂问题
工伤认定循环诉讼是工伤认定经历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行政认定等程序阶段。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会申请行政复议,循环往复式工伤认定。工伤行政认定是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伤判定,工伤行政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社保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诉讼程序中,法院依法审查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行认定决定合法性。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被法院撤销后重新认定案例时有发生,工伤认定循环诉讼产生很大危害,包括浪费行政资源,无法及时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伤认定案件处理时间长,增加案件不确定性,无法体现人本行政理念,不利于维护法院裁决权威性,不利于工伤问题的妥善解决。
二、工伤认定难点分析
在国家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架构下,农民工对工伤保险认知等方面得到提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不断增加。但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保险费率分类粗糙,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与五险捆绑同征政策冲突等系列问题,反映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缺损。工伤保险认定工作中,疑难案件是存在争议的事项,认定机构在工伤认定中面临情况复杂,争议往往上升为行政复议案件。
(一)取证困难
工伤认定难点主要包括企业逃避责任,取证困难,劳动者争取不合理权益等。取证困难是导致工伤疑难案件发生主要原因,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据直接影响工伤认定结果,证据不足导致双方希望寻找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理由,对工伤认定部门工作带来挑战。取证困难原因主要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工伤案件突发性导致搜集证据困难,工伤案件发生时间与认定时间间隔较远。工伤认定部门要加强证据搜集能力,做出准确的认定结果。
(二)企业逃避责任
行政复议阶段的争议案件大多由于企业逃避责任造成。企业逃避责任会拒绝员工工伤认定结果,企业熟悉工伤保险条例内容,有意对工伤责任进行规避。如企业方为逃避责任往往从工伤认定前开始否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主要原因是劳资双方基于各自立场处理问题,导致局限于对自己有利条款维护自身利益。企业会采取规避措施减少经济成本逃避相关责任,缺失责任感的企业会存在侥幸心理,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履行义务条款采取消极态度。
(三)劳动者争取不合理权益
工伤认定争议案件大多始于劳动者未得到企业配合,自行到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个人申请前提是受伤员工与企业未达成一致意见,处理不当会发展为高层次争议案件。劳动者争取不合理权益案件原因包括对工伤保险条例理解不够,希望转嫁经济负担心理。大多数劳动者对工伤保险条例不能清楚了解,不能区分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劳动者出于逃避经济负担心理,希望将非工伤责任转嫁给企业,获得单位的补偿。
三、工伤认定改善策略
我国学界对工伤问题研究主要关注认定程序繁琐等,对工伤循环诉讼缺乏深入研究。工伤循环诉讼问题主要原因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对工伤做出明确界定,列举内容对工伤抽象性特点体现不够详尽。工伤认定相关法律不规范是导致工伤认定循环诉讼的重要原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工伤赔偿争议双轨制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复杂。工伤认定正确高效体现社会公正观念的实现,要通过编制案例手册,建立调节机制等措施,有效处理工伤认定难点问题。
(一)健全工伤认定法律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规定工伤认定要素,导致工伤认定自由裁量空间大,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补充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伤申请人资料的行为未采取惩罚措施,缺乏法律应有约束力,导致职工权益无法保障。要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加重未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單位改正,新条例规定应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令按期参加,对逾期不缴纳单位进行罚款。旧条例规定对骗保用人单位等进行罚款处理,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新条例规定提升罚款金额。 (二)加强工伤认定监督管理
我国现行政府对工伤认定监管存在漏洞,社保行政部门与法院对工伤认定标准产生分歧造成循环诉讼,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部门未设立专门工伤认定机构,存在很多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无人受理。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监管,政府部门要定期组织职工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呼吁劳动者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定期组织员工体检,降低事故发生率。发现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予以相应处罚。职工申请工伤应监督用人单位履职,对违规单位给予制裁。此外,还要加强对工伤认定体系的制定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 首先, 要在充分结合工伤认定工作内容的基础上 , 不断修改、优化和完善 各项制度,同时,还要构建系统、完善的工伤认定网络,为后期工伤认定 项目的落后做好充分准备,此外,还要与工伤认定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尽可能减少或者预防工伤认定 事故。其次,还要充分利用以下两种工伤举报热线,一种是公安110工伤举报热线,另一种是司法148工伤举报热线,便于企业和职工借助这些热线快捷、方便地开展相关举报工作,确保工伤认定 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只有这样, 才能将工伤认定 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为更好地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条件 。
(三)建立工伤认定纠纷调解机制
目前我国工伤认定程序设计不够科学,判定争议工伤案件要有可靠证据。需要健全规范的审核程序;完成所需佐证材料搜集,避免产生误差问题。证据收集充分后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大量争议案件主体会质疑工伤保险认定程序,符合规范的证据收集程序能确保证据客观性,降低当事人上诉意愿。建立争议纠纷调节机制是对工伤认定机制的补充,要搭建多方交流平台,用于普及工伤认定标准相关知识。有效发挥工伤保险认定机构作用。有利于化解争议矛盾,促使双方配合工伤认定工作开展。
(四)对工伤认定工作加大宣传力度
现阶段,《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简称为《试行办法》)推广和试行时间相对较短,宣传不充分,不彻底,导致广大职工对了文件内容了解不全面,一旦出现工伤认定 问题,往往不懂得如何利用《试行办法》,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进一步 提高广大职工的工伤认定 相关维权意识,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相关内容,加大对工伤认定 工作大力宣传,确保所有企业和职工,能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试行办法》 相关内容,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企业或者职工更加科学、高效地进行工伤认定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 首先,政府部门 要采用举办《试行办法》讲座的方式 ,向企业和在、职工讲解和宣传该文件内容,让他们通过学习这些知识,提高自身的合法维权意识和能力,避免因无知而导致工伤认定 难等问题。其次,要借助新媒体的力量,采用新闻、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向企业和职工宣传和普及《试行办法》相关知识,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对工伤认定 工作的大范围、大规模宣传,使得《试行办法》得以有效地推广和普及。
(五)扩大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
《试行办法》使用对象主要是所有企业和全体职工,但是,目前,由于工伤保险覆盖面相对较窄,导致部分工伤事故并没有全部纳入到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这样一来, 一旦某些职工出现工伤事故,将会对家庭、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或者拖垮,甚至,还会加大工伤认定工作的开展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政府部门 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扩大,确保社会统筹得以全方位地推行,只有这样, 才能最大限度地 降低工伤认定 争议概率,确保工伤认定 工作能够正常、稳定、有序地开展 。
四、结论
工伤补偿目的是保障受伤职工得到治疗康复,针对工伤认定纠纷问题,要对现有法律条款进行司法解释,统一各部门工伤认定标准。完善目前法律规定中的漏洞,要简化工伤认定程序,缩短认定时间限制,使职工及时获得工伤认定结果。要赋予法院工伤认定权,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有效监督。完善对认定部门的监督,加强社会各界对工伤认定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冯烨. 工伤康复早期介入的探索实践和改进策略[N]. 中國劳动保障报,2020(6):77.
[2]谭金可.论工伤认定“循环诉讼”的症结突破[J].中州学刊,2020(12):56-61.
[3]何登香.浅析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处理的政策与策略[J].中国医疗保险,2020(11):78-80.
[4]王入司. 本溪市高危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8.
[5]沈琛. 尴尬的缺失: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3.
[6]原珊珊. 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难点及对策建议[J]. 区域治理,2020(36):278-279,282.
[7]朱煜. 新冠疫情中工伤认定问题的法律探析[J]. 喀什大学学报,2021,42(2):34-37,44.
[8]王湘源. 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J]. 中外交流,2021,28(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