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援助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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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司法行政的一个重要部门,为生活困难的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为他们提供了渠道,引导和帮助他们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逐渐成为一个化解社会矛盾的平台。本文对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解决社会矛盾的工作做了综合研究,针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解决社会矛盾的初步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 法律援助 社会矛盾 司法行政
  作者简介:王莉,黑龙江省鸡东县党校,副校长,高级讲师,齐齐哈尔大学管理学院,法学学士,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52
  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司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的部门,为一些困难群众及时提供法律免费服务,捋顺困难群众反映合理诉求的渠道,通过法律援助依法引导和帮助群众对利益的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逐渐成为一个化解社会矛盾的平台。
  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立足县情实际,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奋力作为,成效显著,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一些問题。
  一、鸡东县法律援助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现状
  一是截至2016年底,鸡东县11个乡镇一个社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看守所、共青团、畜牧场等社团组织以及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36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县、乡、村“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
  二是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编制3人,实有3人,法律职业资格1人,具有律师资格1人,法律专业学历的1人。
  三是2008年以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58件,其中,诉讼案件563件(刑事案件172件,民事案件391件),非诉讼案件1695件(调访案件678件,调解案件1017件),受援人员3658人次。(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2016年底统计)大多是土地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工伤、拖欠工资、赡养、婚姻等纠纷案件。受理法律援助咨询45000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15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8万人次,组织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120余场次,为受援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800多万元。
  二、法律援助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限的法律援助资金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应该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法律援助工作已经逐步成熟初见成效,国家费用的补贴也年年增高,但这种增长远非需求。也制约着法律援助更好的服务群众,主要原因有,公众和特殊群体对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这方面需求也越来越多,但是在鸡东县经济有限的条件下,资源利用十分有限,只有在当前条件下竟可能来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另外就是刑事案件被指定的辩护和经济困难寻求法律援助的案件,许多其他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仍然得不到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严重不足,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不断增加,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广泛。鸡东县法律援助队伍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更是人才奇缺。全县12个法律援助机构中,仅有1名专职律师。在11个城镇的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中没有律师,几乎一半工作者没有法律专业资格。一方面,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援助人员不堪重负。从而导致办案数量少,质量也难以保证,无法直接满足基层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要达到“应援尽援”的目标困难很大。
  (三)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较窄
  根据规定,目前的法律援助案件只涉及刑事案件的陈述和辩护,还有少数的民事、行政案件。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没有增加额外的法律援助项目,使有些当事人(如: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贫困群体)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难以实现法律援助的立法目的。
  (四)法律援助宣传不够,知晓率低
  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了20多年,2003年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并已实施了14年。县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通过各类宣传日、广播和电视,报纸和其他新闻媒体做了大量的宣传,但是很多人对法律援助只是知道是什么,并不清楚应该怎么做,怎么申请。此外,由于缺乏宣传资金,缺乏宣传力量,导致一些地方的人们对法律援助的了解较少,法律宣传仍有死角,特别是在边远的农村地区,很少有人知道法律援助,更少有人寻求法律援助。
  (五)有关部门缺乏法律援助的协作和配合,有些规定难以实施
  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涉及的部门很多,需要各部门的协作配合。例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援助案件,当事人在法院能否享受到诉讼费用的减、免等司法救助,援助机构与法院在此方面就应搞好对接。除了免除法律费用和代理费外,法律援助还应包括扣除和免除其他一些法律费用(如:诉讼费),这涉及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批准。在庭审案件中,法律援助案件一般都是刑事辩护案件,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很少,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想要减少、延缓或免除诉讼费用,可能性很小。这就暴露出一个问题:在一些案件中,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不同意各类费用的减免,可能就不给立案,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鸡东县司法局,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工作中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从理论上讲,通过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与政府部门、民政和档案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机制,然而,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合作仍然是十分突出的。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法律援助的立法
  一个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律援助法律制度的完善。而我国仅有一部《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仅仅依靠法律援助条例来调整法律援助的关系,很难满足社会需要和弱势群体的需要,需要尽快出台一部统一完善的法律援助法律,依法处理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援助的性质,指导原则、制度、资金、管理主体、管理模式的范围、对象、程序、协调机制和责任等,提出明确规定,有可操作性、易于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的法律援助权利最终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以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
  1.大力加强物质基础建设。要将法律援助机构物质基础建设摆在工作首位,高起点、高标准地加强基础建设。依次有效地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向规范化发展。
  2.加强体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管理。
  3.强化业务管理。要在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代理(或辩护)、质量监控和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强化管理。
  (三)强化宣传重点,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1.通过法律援助参与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典型案例,向党委政府宣传,将法律援助资金列入到政府工作预算中,使法律援助参与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的协调处理中,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途径表达诉权,维护权益,从而化解矛盾。
  2.重点关注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和程序,重点关注农村地区。
  3.应在当地电视台和各社区、村屯开辟法制宣传栏目,定期进行法律援助宣传。
  4.应在鸡东县政府网站制作法律援助网页,定期更新,及时宣传法律援助的新政策、新规定、新做法和新案例。
  (四)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团队建设基础和保障。团队中又称法律援助工作小组,包括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公证员、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和基层志愿人员以及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
  1.加强法律援助专职团队建设。
  2.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3.逐步完善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积极性。
  4.真正发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要加强法制教育、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教育工作,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和认可,增强参与法律援助的自我意识和荣誉感。
  5.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培养和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
  (五)深入基层,有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
  法律援助向基层延伸,用非诉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当前化解大量社会矛盾的客观要求,也是法律援助切入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重要入口。
  1.要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法律援助网络,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及联络员在纠纷解决中的指引作用。
  2.实行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工作紧密结合。
  3.加强法律援助站点之间的联系。
  实践证明,深化法律援助工作,必须立足基层,发挥基层力量,进行基层资源整合,改善基本条件,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提供全面保障。
  (六)理顺关系,凝集力量,形成合力,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如何落实《条例》规定的政府责任?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主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工程。从人力、财力和基本设施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同时通过政府的行为调动各相关部门的力量,把法律援助作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关心、支持,加强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和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为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孙建新.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中国法律援助.2010(12).
  [2]杨永刚.发挥法律援助维稳功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国法律援助.2012(1).
  [3]2012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要点.中国法律援助.2012(2).
  [4]许同禄.完善机制提高能力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的重要作用.中国法律援助.2012(6).
  [5]适应队伍建设需要推进法援培训创新.中国法律援助.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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