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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而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新准则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给出了会计处理的方法。会计界将这一“差额”约定为“负商誉”。在对负商誉存在性问题的讨论中,相当一部分学者否认其存在的可能性,认为负商誉的存在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笔者拟对其存在性进行探讨,并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