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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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因种种不规范运作而屡屡出现问题,使人们把矛头指向董事会,并希望完善独立董事的制度,实现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愿望。由于上市公司在引入独立董事中出现了较多的误区,因此专家对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做出种种探索,其中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一、我国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体现。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本上是有大股东推荐产生的,而这些独立董事与董事会中的某一些高级管理者的关系良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即使有些独立董事想发挥其作用,但因受到大股东的制约以及其它一些原因的影响,使其独立性大打折扣,无法达到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最初目的。从我国现有1150多家上市公司已设立独立董事的运作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作用并不明显。
  2、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而且大多数是较为知名的人士。有的独立董事在3至4家上布公司兼职,自己本身又有繁忙的本职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没有充分的时间深入上市公司了解情况。更何况独立董事基本上没有足够的精力用于研究公司治理的新情况,所做出的判断依据完全是依赖于上市公司向他提供材料,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未能及时先向他提供材料或在材料中有所隐瞒,那么独立董事所得出的结论是片面的。在独立董事的信息权没有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它能做出的判断的公正性就大为降低了。
  3、我国的独立董事的核心能力较差。国外出任独立董事之职的人多为受过良好教育、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实践经验的成功企业家,以及有过长期在商场奋战经验的律师和会计师,他们的知识和经验往往可以成为企业提供更有价值的决策意见。这一点,与我国现阶段的独立董事状况有明显差异。和高学历相联系,我国独立董事来源主要集中在大学,有经验的不多。学者型的独立董事虽有很高的理论造诣,但缺乏企业管理和证券投资的商战经验。
  4、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在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方面,责任与回报不相称,股票期权奖励尚未看到,独立董事也没有责任保险,没有很强的独立董事外部保护环境。在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方面,首先我国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更多地建立在道德层面上,没有法律约束。其次,在我国公司高管人员的社会评价体系几乎不存在,当独立董事的利益高于道德损失时,他很有可能不顾自己的职责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再次,我国的独立董事还没有市场化、专业化,不存在职业危机感。
  
  二、设立独立萤事事务所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功能
  
  独立董事职业化管理是指将独立董事作为一种固定的职业,将其法定化。所有为上市公司提供独立董事服务的人员全部纳入职业机构管理其承接的业务必须统一通过执业机构,由执业机构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偿服务的契约并对上市公司负责,由执业机构统一对外签章发表《独立意见》和《管理建议书》;由担当独立董事的人员与事务所签定劳务合同对执业机构负责;由执业机构对独立董事统一发放薪酬,统一安排责任保险,统一通过信托方式或转让方式处理上市公司作为报酬支付的公司的股票,统一处理外部投诉,统一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征集投票权,统一接受委托起诉侵犯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内部董事、经理。事务所对独立董事因执行业务受到的追究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事务所承担赔偿义务后有权就独立董事的故意行为提起追索。
  1、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有利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地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要进行认真地履行职责,独立地做出客观的判断,必须具有独立性。而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是保证独立董事资格的一种有效手段。独立董事事务所使独立董事成为一种专门性职业,人员由各行各业包括法律、财经、科技、管理等各类专家及成功企业家组成。这些人员进入董事会是为了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我们在管理理念、制度、体制上应做出重大变革,将自然人的独立董事法人化,使独立董事体现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建立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董事事务所。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由事务所推荐,证监会认定,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最后进入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并以累积投票方式产生。所有进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直接从上市公司领取,改由独立董事事务所向上市公司收取管理费,其中一部分对任职独立董事发放,所剩部分作为事务所人才信息收集、储备、培训、交流与日常管理用途。至于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则对执行董事与监事的薪酬做出规定;而独立董事事务所收取的独立董事管理费则比照执行董事及行业标准,按合同方式收取。这样做的优点就是保证独立董事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可以弥补自然人独立董事能力不足的缺陷。独立董事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公司的财务业绩,所以应有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和阅历。独立董事应知道如何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他们应了解用来评估公司业绩的财物比率和其它指数。因此,作为独立董事必须是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商战经验的复合型人才。我国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曾经是成功的企业家,他们有的是商战经验但缺乏西方财务会计知识;另一类是搞科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他们对现代会计理论有很深的造诣但缺乏财务管理和证券投资的阅历。值得注意的是,懂财务的独立董事不是纯粹读MBA培训出来的,主要的是在实践中造就出来的,是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的产物。只要这样的人才,才能懂得如何去收取信息并了解信息的经济含义。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可以弥补自然人独立董事能力不足的缺陷。由于在独立董事的背后有事务所的职业经理人、投资专家、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支持。因此,作为独立董事拿到预案后可以先在独立董事事务所进行讨论,在达到共识的前提下再上会表决。
  3、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可以形成对独立董事的有效约束。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运作,必须完善对独立董事的奖励和约束机制,而设立独立董事事务所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难题。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独立董事事务所,由注册董事组成,由事务所接受股东大会决议或国资部门的委托,与公司签定提供独立董事的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以事务所的名义向公司签定收取基本服务报酬;独立董事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和其它个人财产;独立董事个人无力承担部分财产的责任,由独立董事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董事事务所向独立董事支付报酬时,它会以多种的方法考核其业绩,避免了由监管的对象来认定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的状况。独立董事事务所还可以为独立董事提供退休养老福利计划、购买责任保险。因为丰厚的福利对于确保独立董事的素质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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