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类的生育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于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不能仅从女性的自然生理条件孤立地看待,还应考虑生育的社会属性,并结合国家的生育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察。将15岁作为育龄妇女的起点年龄,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生育政策不一致,有损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利于女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应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