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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抗辩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权利,与请求权相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暴力拆迁事件可否看成是公民行使抗辩权的极端方式,本文中将予以涉猎。
关键词:抗辩权 暴力拆迁 正义 效率 程序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等需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规划范围内的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并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①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另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房屋拆迁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房屋拆迁。
今年来暴力拆迁的事件屡见不鲜,例如,2009年的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 2009年11月13日,唐福珍为了保护自家楼房,抗拒暴力拆迁,在楼顶天台自焚,对此,官方新闻描述为:"一暴力抗法者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自行点燃被严重烧伤。" 2009 年 11 月 29 日晚 11 时许,因救治无效,医院宣布唐福珍死亡。再例如,2008年上海闵行区的潘蓉燃烧瓶对抗强拆事件;2010年河南郑州-农民抗暴力拆迁,开车撞官 6 死 20 多伤事件;安徽省利辛县野蛮拆迁,八旬老人家中被砸死事件;江苏省东海县两父子拒拆迁自焚一死一伤事件。
在民法领域,抗辩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根据以上的定义,笔者做了这样一个推理,政府是拆迁过程中的债权人角色,而被拆迁户扮演的则是拆迁过程中的债务人。《物权法》第42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这个推理中,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债务人角色即被拆迁者选择了暴力甚至极端的方法来行使他们的抗辩权,维护他们的权利,但拆迁是社会的发展要求,也关乎社会发展中个体利益的公平和正义,为什么债务人们要选择这么极尽疯狂甚至颇显无奈的方式来阻碍社会的进步呢?其实,房屋拆迁矛盾的背后,存在着效率与正义的矛盾,在我国房屋拆迁矛盾日益突出的国情下,强调效率需以正义为基础,这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更加有特殊的意义。以强制拆迁制度为例,强制拆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提高了政府行政工作效率。但是这种强制拆迁带来的弊端却不可小视,是政府或者拆迁人不惜以牺牲社会正义为代价而推动的。学者普遍认为,房屋拆迁引发社会矛盾的直接诱因是补偿和安置的公平性问题,即拆迁中的补偿正义问题。拆迁安置补偿不足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公有制计划经济,衍生了过分强调公共利益的理念。在这种理念的逻辑指引下,既然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那么补偿标准就可以低于市场价格。在具体法律技术操作上,由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和程序上的不完善,导致了现实中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害私人利益的社会问题频发,造成了被拆迁人财产权的严重受损。简言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是导致拆迁纠纷的根源。在没有考量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前提下,以强制拆迁措施提高行政效率,必然会导致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激烈冲突。这样的结果是,不仅拆迁工作受到重重阻碍,严重影响了国家建设,还使社会公众对政府和国家的信任度大大下降。因此,从表象上来看,强制拆迁提高了拆迁效率,但实际上并没有提高社会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反而组织了社会发展。以侵害被拆迁人权力为基础的拆迁实际上是没有效率的。②无论公益性建设还是非公益性建设都必须重新评价其效率和正义的问题。
从民法的角度,从抗辩权原理的角度应该如何解决这个日渐激化的矛盾,此处有几点心得。
解决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从法律角度看,有两条思路。第一条思路是从效率和正义的关系要求出发,完善拆迁实体法内容的规定,在坚持民法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③从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向被拆迁人倾斜,矫正其弱势地位,例如提高补偿标准、严格限制拆迁人主体资格、禁止使用非法手段实施房屋拆迁活动等。每次都是出人命的报道,常此以往社会矛盾将被激化,尤其是手无寸铁的人民面临的几十上百的拆迁队伍,此种情况政府要坚决出面制止类似事件的再线将是个挑战也是刻不容缓的。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对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失职渎职的部门,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2004年的全国行政法学会的主题就包括"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与行政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并形成了一批理论成果,例如,会后,上海《法学》杂志在第10期专辟一个专栏对与会有关公共利益的成果进行发表。
第二条思路是关注和完善房屋拆迁的程序,通过正当科学的程序设计,平衡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力量。通过程序性规定,赋予房屋拆迁当事人以平等的协商和对话的权利。正义合法的程序是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我国目前对拆迁程序的统一规定主要是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贯彻和落实的情况并不乐观,所以拆迁程序立法及其保障是拆迁立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即使在许多地方颁布的条例、规章、政策中存在一些相对专门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也很笼统,效力位阶较低,并且还存在许多不完善和与拆迁实际不符的地方。结合法理,我们可以把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归结为:房屋拆迁许可程序、房屋拆迁评估程序、补偿安置协议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行政裁决程序、司法程序等。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完善程序的角度出发,针对我国房屋拆迁实践中公共利益被滥用的问题,应当增加一个前置性程序即拆迁项目性质确认程序;针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中政法滥用公权力现象,应当更加明确的确认政府法律责任和政府问责程序,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真正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注释:
①参见李静、宋相丽:《房屋拆迁纠纷维权必备》,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②参见胡静:《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2005年全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第18页。
③参见马军、石奇:《房屋拆迁与私房建设》,西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崔淑霞:《不安抗辩权制度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李静、宋相丽:《房屋拆迁纠纷维权必备》,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4]胡静:《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
作者简介: 黄梦笛,女,汉族,(1990年5月-),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抗辩权 暴力拆迁 正义 效率 程序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等需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规划范围内的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并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①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另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房屋拆迁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房屋拆迁。
今年来暴力拆迁的事件屡见不鲜,例如,2009年的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 2009年11月13日,唐福珍为了保护自家楼房,抗拒暴力拆迁,在楼顶天台自焚,对此,官方新闻描述为:"一暴力抗法者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自行点燃被严重烧伤。" 2009 年 11 月 29 日晚 11 时许,因救治无效,医院宣布唐福珍死亡。再例如,2008年上海闵行区的潘蓉燃烧瓶对抗强拆事件;2010年河南郑州-农民抗暴力拆迁,开车撞官 6 死 20 多伤事件;安徽省利辛县野蛮拆迁,八旬老人家中被砸死事件;江苏省东海县两父子拒拆迁自焚一死一伤事件。
在民法领域,抗辩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根据以上的定义,笔者做了这样一个推理,政府是拆迁过程中的债权人角色,而被拆迁户扮演的则是拆迁过程中的债务人。《物权法》第42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这个推理中,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债务人角色即被拆迁者选择了暴力甚至极端的方法来行使他们的抗辩权,维护他们的权利,但拆迁是社会的发展要求,也关乎社会发展中个体利益的公平和正义,为什么债务人们要选择这么极尽疯狂甚至颇显无奈的方式来阻碍社会的进步呢?其实,房屋拆迁矛盾的背后,存在着效率与正义的矛盾,在我国房屋拆迁矛盾日益突出的国情下,强调效率需以正义为基础,这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更加有特殊的意义。以强制拆迁制度为例,强制拆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提高了政府行政工作效率。但是这种强制拆迁带来的弊端却不可小视,是政府或者拆迁人不惜以牺牲社会正义为代价而推动的。学者普遍认为,房屋拆迁引发社会矛盾的直接诱因是补偿和安置的公平性问题,即拆迁中的补偿正义问题。拆迁安置补偿不足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公有制计划经济,衍生了过分强调公共利益的理念。在这种理念的逻辑指引下,既然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那么补偿标准就可以低于市场价格。在具体法律技术操作上,由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和程序上的不完善,导致了现实中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害私人利益的社会问题频发,造成了被拆迁人财产权的严重受损。简言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是导致拆迁纠纷的根源。在没有考量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前提下,以强制拆迁措施提高行政效率,必然会导致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激烈冲突。这样的结果是,不仅拆迁工作受到重重阻碍,严重影响了国家建设,还使社会公众对政府和国家的信任度大大下降。因此,从表象上来看,强制拆迁提高了拆迁效率,但实际上并没有提高社会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反而组织了社会发展。以侵害被拆迁人权力为基础的拆迁实际上是没有效率的。②无论公益性建设还是非公益性建设都必须重新评价其效率和正义的问题。
从民法的角度,从抗辩权原理的角度应该如何解决这个日渐激化的矛盾,此处有几点心得。
解决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从法律角度看,有两条思路。第一条思路是从效率和正义的关系要求出发,完善拆迁实体法内容的规定,在坚持民法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③从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向被拆迁人倾斜,矫正其弱势地位,例如提高补偿标准、严格限制拆迁人主体资格、禁止使用非法手段实施房屋拆迁活动等。每次都是出人命的报道,常此以往社会矛盾将被激化,尤其是手无寸铁的人民面临的几十上百的拆迁队伍,此种情况政府要坚决出面制止类似事件的再线将是个挑战也是刻不容缓的。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对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失职渎职的部门,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2004年的全国行政法学会的主题就包括"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与行政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并形成了一批理论成果,例如,会后,上海《法学》杂志在第10期专辟一个专栏对与会有关公共利益的成果进行发表。
第二条思路是关注和完善房屋拆迁的程序,通过正当科学的程序设计,平衡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力量。通过程序性规定,赋予房屋拆迁当事人以平等的协商和对话的权利。正义合法的程序是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我国目前对拆迁程序的统一规定主要是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贯彻和落实的情况并不乐观,所以拆迁程序立法及其保障是拆迁立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即使在许多地方颁布的条例、规章、政策中存在一些相对专门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也很笼统,效力位阶较低,并且还存在许多不完善和与拆迁实际不符的地方。结合法理,我们可以把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归结为:房屋拆迁许可程序、房屋拆迁评估程序、补偿安置协议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行政裁决程序、司法程序等。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完善程序的角度出发,针对我国房屋拆迁实践中公共利益被滥用的问题,应当增加一个前置性程序即拆迁项目性质确认程序;针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中政法滥用公权力现象,应当更加明确的确认政府法律责任和政府问责程序,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真正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注释:
①参见李静、宋相丽:《房屋拆迁纠纷维权必备》,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②参见胡静:《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2005年全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第18页。
③参见马军、石奇:《房屋拆迁与私房建设》,西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崔淑霞:《不安抗辩权制度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李静、宋相丽:《房屋拆迁纠纷维权必备》,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4]胡静:《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
作者简介: 黄梦笛,女,汉族,(1990年5月-),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