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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着重对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时获得的相关的成功经验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了我国实际运用排污权展开的交易,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入手,对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特色构建过程进行了阐明,并对如何设计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框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仅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法律法制;排污;交易
在市场经济条件背景下,在客观需要下产生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建立的一项新制度,它是对市场交易规则的合理运用,以其实现对环境污染进行防治的终极目标。目前,我国在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才刚刚起步,因此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再不断的完善立法,使排污权交易更加合理。一、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所面临的困境(一)交易市场不健全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排污权交易是运用排污权的主要环节,近几年得到广泛的推广。环境交易所在北京和深圳等地被建立起来,在我国大陆,超过30家机构,凭借碳交易所或类似名称存在。纵观目前的市场情况,这30多家机构主要对碳排放进行交易。但在数年来,仅仅实现了少量场内交易。减排总量国家目前还没有确定,而且通常限排数字为减排目标,这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所在。(二)排污权初始权分配不均
运用行政手段实现无偿配置,是目前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以及公开原则,是现行法规规定初始分配采取的原则,但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方法。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企业排污必须实施征收排污税费制度,有偿分配一旦被实行,企业则会担忧重复收费的现象出现。而无偿分配不足以给予企业减少排污的压力,减少排污的目标的动力匮乏;同时企业排污量与其生产规模具有直接的关系,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实现自身发展,获得更多的排污权,甚至会对行政主管部门施展贿赂行为。(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还不是很高,环境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中央政府特别重视的,而经济目标和眼前政绩却是地方政府更注重的。这一点在相对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就更加严重,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监管当地企业的排污行为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有效控制地方企业的排污量,运用经济手段施展排污权也失去了意义。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二、完善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度的措施
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完善和健全的与排污权交易制度向相匹配的相规律法规。法律支撑不到位,是其运转受阻的根本原因所在,为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排污行为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其中包括把污染物排放到大气和水中,以及把噪声排污到环境的行为,在国际上,这也是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已经对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总量控制原则,以及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规定进行了明确。但是纵观这几年来的实施状况,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主要存在两个原因:
一是就污染的治理而言,这两部法律依然使用的是传统方法,主要手段仍是征收排污费,这对企业的减排积极性的调动没有发挥作用;
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及时的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的配套措施匮乏。就拿《水污染防治法》来说,《水污染防治法》在修订后,自2008年6月被施行,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却是在2000年时国务院颁布的。
就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把排污收费制度取消,在以下两细则中把排污权交易制度做进一步的明确;
二是对全面发证原则进行确立,适用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企业,对排污许可证要求全部申请领取;
三是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需要对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和条件以及程序做以具体的明确。(二)实现排污权的初始分配
目前我国无偿分配的方式被排污权初始分配所采用,通过实践,其弊端己经凸显。把眼光放长远些,有偿的方式应该被排污权初始分配采用。一般来说,拍卖和定价是有偿分配的两种方式。定价分配的方式是笔者倾向的,排污权有偿定价分配,应以当前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的排污收费制度为依据。有偿分配实行后,排污企业不必担忧重复收费情况的出现。这是因为在有偿分配机制中,就已经包含了排污费和与防治污染有关的税费,排污权初始有偿分配价格就是这样形成的。定价分配方法的采用,可确保新老企业实现公平竞争,有利于调动企业减少排污的积极性;同时也为稳健运行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三)健全排污权交易平台
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排污权交易平台是最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实现排污权交易的指定场所。在这种背景下,应制定如下措施:
一是相关管理办法应由国务院进行制定,对排污权交易平台的成立条件和性质,以及审批机关和职能,要进行充分的明确,对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具体进行规范;
二是国家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应该成立一到两家,授权其对国家级建设项目或交易跨省的排污权进行处理,同时可以为建设和运行地方排污权交易平台做好榜样。三、结论
以市场为导向,对环境污染实现控制的手段,就是排污权交易。目前,我国还没有通过立法,明确排污权为一种权利形态,还没有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撑排污权交易。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环境污染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在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大量实践中,迫切需要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保障该制度的实施。因此,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立法,必须成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宋晓丹.排污权交易中的政府权力制度约束[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2]岩盛兰.我国排污权交易中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1(03).
[3]罗丽,姚志伟.论政府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的定位[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4]司英杰.排污权交易制度实践的探索和思考[J].科技信息,2011(04).
[5]刘鹏崇.基于公众参与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2).
【关键词】法律法制;排污;交易
在市场经济条件背景下,在客观需要下产生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建立的一项新制度,它是对市场交易规则的合理运用,以其实现对环境污染进行防治的终极目标。目前,我国在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才刚刚起步,因此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再不断的完善立法,使排污权交易更加合理。一、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所面临的困境(一)交易市场不健全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排污权交易是运用排污权的主要环节,近几年得到广泛的推广。环境交易所在北京和深圳等地被建立起来,在我国大陆,超过30家机构,凭借碳交易所或类似名称存在。纵观目前的市场情况,这30多家机构主要对碳排放进行交易。但在数年来,仅仅实现了少量场内交易。减排总量国家目前还没有确定,而且通常限排数字为减排目标,这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所在。(二)排污权初始权分配不均
运用行政手段实现无偿配置,是目前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以及公开原则,是现行法规规定初始分配采取的原则,但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方法。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企业排污必须实施征收排污税费制度,有偿分配一旦被实行,企业则会担忧重复收费的现象出现。而无偿分配不足以给予企业减少排污的压力,减少排污的目标的动力匮乏;同时企业排污量与其生产规模具有直接的关系,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实现自身发展,获得更多的排污权,甚至会对行政主管部门施展贿赂行为。(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还不是很高,环境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中央政府特别重视的,而经济目标和眼前政绩却是地方政府更注重的。这一点在相对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就更加严重,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监管当地企业的排污行为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有效控制地方企业的排污量,运用经济手段施展排污权也失去了意义。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二、完善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度的措施
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完善和健全的与排污权交易制度向相匹配的相规律法规。法律支撑不到位,是其运转受阻的根本原因所在,为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排污行为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其中包括把污染物排放到大气和水中,以及把噪声排污到环境的行为,在国际上,这也是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已经对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总量控制原则,以及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规定进行了明确。但是纵观这几年来的实施状况,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主要存在两个原因:
一是就污染的治理而言,这两部法律依然使用的是传统方法,主要手段仍是征收排污费,这对企业的减排积极性的调动没有发挥作用;
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及时的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的配套措施匮乏。就拿《水污染防治法》来说,《水污染防治法》在修订后,自2008年6月被施行,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却是在2000年时国务院颁布的。
就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把排污收费制度取消,在以下两细则中把排污权交易制度做进一步的明确;
二是对全面发证原则进行确立,适用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企业,对排污许可证要求全部申请领取;
三是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需要对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和条件以及程序做以具体的明确。(二)实现排污权的初始分配
目前我国无偿分配的方式被排污权初始分配所采用,通过实践,其弊端己经凸显。把眼光放长远些,有偿的方式应该被排污权初始分配采用。一般来说,拍卖和定价是有偿分配的两种方式。定价分配的方式是笔者倾向的,排污权有偿定价分配,应以当前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的排污收费制度为依据。有偿分配实行后,排污企业不必担忧重复收费情况的出现。这是因为在有偿分配机制中,就已经包含了排污费和与防治污染有关的税费,排污权初始有偿分配价格就是这样形成的。定价分配方法的采用,可确保新老企业实现公平竞争,有利于调动企业减少排污的积极性;同时也为稳健运行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三)健全排污权交易平台
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排污权交易平台是最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实现排污权交易的指定场所。在这种背景下,应制定如下措施:
一是相关管理办法应由国务院进行制定,对排污权交易平台的成立条件和性质,以及审批机关和职能,要进行充分的明确,对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具体进行规范;
二是国家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应该成立一到两家,授权其对国家级建设项目或交易跨省的排污权进行处理,同时可以为建设和运行地方排污权交易平台做好榜样。三、结论
以市场为导向,对环境污染实现控制的手段,就是排污权交易。目前,我国还没有通过立法,明确排污权为一种权利形态,还没有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撑排污权交易。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环境污染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在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大量实践中,迫切需要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保障该制度的实施。因此,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立法,必须成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宋晓丹.排污权交易中的政府权力制度约束[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2]岩盛兰.我国排污权交易中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1(03).
[3]罗丽,姚志伟.论政府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的定位[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4]司英杰.排污权交易制度实践的探索和思考[J].科技信息,2011(04).
[5]刘鹏崇.基于公众参与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