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在粤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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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2006年2月10日在广州市召开。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顾秀莲指出,多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力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她要求各级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齐心协力,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及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进一步做好服刑罪犯的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社会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矫治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少年法庭工作处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的第一线,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多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站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高度,牢固树立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探索了一条法理与情理交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少年审判之路。肖扬指出,少年法庭的发展孕育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未来。以少年审判机构的改革为先导,促进和带动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公诉、辩护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管理教育等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这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特征。全国各地法院的少年法庭成立以来,机构设置不断完善,从合议庭到独立建制的审判庭,从单纯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到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肖扬要求各级法院要善于把握机遇,勇于开拓创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少年审判制度,充分发挥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把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摘自《人民法院报》2006-02-10)
  
  最高法院出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这件司法解释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
  司法解释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不按犯罪处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未成年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量刑标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不判处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未成年罪犯同时具备3种情形法院应当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可能被判3年以下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具6情形将免刑。这6种情形是: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摘自网易http://news.163.com 2006-02-02)
  
  各级法院少年法庭七年共判未成年被告近40万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2月9日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上透露,1999年至200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393543名;其中判决有罪的393115名,判决无罪的428名。他说,中国各级法院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注重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做好“寓教于审”工作;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时,坚持立足教育和挽救,依法多判处非监禁刑;对判决有罪的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延伸跟踪帮教工作,矫治、挽救了一大批未成年罪犯,并为他们顺利重返社会付出了巨大努力。
  沈德咏要求各级法院当前着力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大力提高少年法庭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二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少年法庭的机构建设,三是继续保持锐意进取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少年法庭各项改革,四是加大指导和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法官队伍建设,五是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努力夯实少年法庭工作的理论基础。
  (摘自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2006-02-09)
  
  未成年犯人6大特征 青少年犯罪5大变化
  
  青少年犯罪问题近年来已成为世界性难题。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不仅表现为犯罪率逐年攀升,而且还表现为犯罪类型不断扩展,性质日益恶化,大案、要案层出不穷。
  从近年来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的未成年犯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04年收押人数比2003年增加了1.5倍;2005年在2004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0%左右。目前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的未成年犯的犯罪情况呈以下六大特点:(1)暴力犯罪占75%以上。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聚众斗殴;(2)从作案人员组成情况看,团伙犯罪占70%左右(指三人及三人以上);(3)犯罪主体与被害人都是学生的至少占15%;(4)针对熟人作案的占40%。这里的熟人指的是同学、朋友等;(5)从家庭情况来看,单亲家庭的占20%左右;(6) 犯罪主体的犯罪受到朋友影响、教唆的占50%-60%,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恶性案件的发生大多数属这一类型。
  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动机、犯罪类型、犯罪形态以及犯罪手段等各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犯罪主体的低龄化和在校生与女青少年犯罪人数上升;(2)结伙犯罪比较普遍。这种结伙犯罪已经发展到类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侵害财产和性犯罪大幅增长,犯罪场所主要集中在校园、网吧等娱乐场所及附近;(4)犯罪手段成人化。比如,逼迫小同学卖淫、坐台等;(5)犯罪手段更具残忍性。杀人、灭尸。在成人看来,未成年人的很多犯罪都是带有“无厘头”的,有时候仅仅为了抢一个玩具,为了上网的5块钱费用就可以杀死一个人。
  (摘自《都市快报》2006-02-22)
  
  中央综治委等下发意见少年乞讨严重地区治安考核“一票否决”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被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以后,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将被综治部门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记者从此间召开的“为了明天——全国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民政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等19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对于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进行了详细的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这个意见,今后我国的流浪未成人工作要从以下七个方面重点着手:一是注重流浪未成年人预防工作;二是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三是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四是注重流浪未成年人教育;五是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六是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七是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摘自《新京报》2006-01-21)
  
  江苏未成年人犯罪上升迅猛
  
  南京省预防青少年犯罪暨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会议上周五在南通举行。全省法院系统判决的青少年罪犯每年均有1万多名,2005年上半年,判决的人数比同期上升35.58%;而且,犯罪主体开始向14周岁的低龄化倾斜。
  青少年违法犯罪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当前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江苏省高等法院的统计显示,青少年的罪犯数占据全部刑事犯罪人员的35%,每年都在1万多人。其中,已满14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的上升势头,非常迅猛。2004年比上年上升43.82%,2005年上半年比同期上升了35.58%。流浪未成年人是最容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为遏制江苏省犯罪低龄化的倾向,江苏省民政厅将出台一系列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举措,近期将对外公布。
  (摘自搜狐http://news.sohu.com 2006-02-27)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被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今后,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将被综治部门—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这是民政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9个部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中的内容。根据这个意见,我国将从7个方面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是注重流浪未成年人预防工作,加强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和返乡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二是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三是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四是注重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要通过施行心理疏导和调适等干预措施,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五是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六是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七是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摘自《法制日报》2006-01-22)
  
  海南的家长普遍重视孩子教育但缺少教育孩子的必要知识和技能
  
  海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开题会上,公布了一份由海南省教育资源研究发展中心对海口市30多所学校的中小学生及其家长所作的“家庭教育与中小学生发展”课题前期调查报告。这次大规模的调查从2004年底开始,历时8个月,发放问卷8万多份,共收回有效问卷4万多份。该调查显示:海南的家长普遍重视孩子教育,但缺少教育孩子的必要知识和技能。有97.8%的家长自认为重视对孩子的教育,而自认为不重视的,仅占总数的2.2%,有97.5%的家长查阅过孩子的作业和试卷。调查还显示,只有24.7%的家长认为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科学,有17.5%的家长承认自己的教育方法比较简单或不知道该如何引导孩子,高达96.8%的家长存在“教育缺乏”问题,有70.5%的家长认为最缺乏的是教子的方法和知识。研究显示,有33%家长认为道德是孩子发展的主要素质,知识和身体位居其后,但对孩子寄予的最大希望却是学习好,做人和健康仅以24.2%和8.5%的低票数分列二、三。调查显示,竟然有43%的中小学生无兴趣爱好,有爱好的孩子中,大部分中小学生只有一项爱好,有三项爱好者只占6.3%。
  (摘自《中国妇女报》2006-02-22)
  
  欧洲13至15岁青少年吸烟率全球最高
  
  欧洲一直致力于在公共场所禁烟,但似乎对青少年疏于管教。一项最新研究显示,欧洲青少年吸烟率全球最高。欧洲13岁-15岁青少年中,近18%吸烟,是全球平均水平的两倍还多。排在欧洲之后的分别是美洲(17.5%)、非洲(9.2%)、西太平洋(6.5%)、地中海东部(5.0%)、东南亚(4.3%)。如果把咀嚼烟草、鼻烟也考虑在内,美洲青少年吸烟率则高达22.2%,超过欧洲的19.8%
  (摘自《羊城晚报》2006-02-18)
  
  法国青少年吸大麻卷烟现象普遍
  
  据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报道,法国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院所做的一项调查表明,法国青少年中吸食烟草现象普遍,而且超过30%的青少年轻易吸食掺和了大麻的大麻卷烟。 据法国《欧洲时报》报道,法国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院在2003年所做的这项调查的结果显示,在1.6万名年龄在12岁至18岁的参加调查的学生中,约有30.3%的青少年吸过混合烟草和大麻的大麻卷烟,27.5%的青少年只吸香烟。
  研究院研究员玛丽·朔格解释说:“所有吸大麻的人都吸烟草,但是吸烟草的人并不一定吸大麻。”朔格是调查报告的作者之一。她指出,根本的转变发生在1999年到2003年之间,两个因素起了作用:香烟消费的降低和大麻消费的升高都导致吸大麻卷烟的人超过吸烟草的人。
  (摘自中国烟草在线http://www.tobaccochina.com 2006-02-27)   
  美国在保障妇女、儿童权利方面的纪景不佳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日发表的《2005年美国的人权纪录》称,美国在保障妇女、儿童权利方面的纪录不佳。
  文章强调,美国儿童贫困率高于总人口的贫困率,儿童贫困指数在全球22个发达国家中倒数第二。据美国人口普查局2005年8月30日公布的数据,在美国3700万贫困人口中,有近三分之一是儿童。全美有135万儿童有无家可归的经历。没有健康保险的孩子2005年一度高达29%,其中很多孩子既没有体检,也没有接种疫苗。美国有1/3儿童是非婚生子女,一半儿童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目前有400万儿童和没有工作的家长生活在一起,这些孩子常常面临包括家庭暴力、精神抑郁症、吸毒和酗酒等问题。
  文章称,校园暴力伤害频繁发生,威胁着2640万12岁至16岁的学生的安全。据联邦健康组织统计,美国平均每天有12名青少年死于枪支暴力犯罪。
  美国法庭对未成年罪犯判重刊的情况有增无减。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的未成年犯有93%被定为谋杀罪。少年犯在监狱中经常遭到虐待,遭受管教机构工作人员性侵犯比例比成人拘留所高出近10倍。美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对青少年判死刑的国家之一,迄今仍有6个州对死刑判决没有最低年龄限制。2004年,美国有63名17岁或以下的青少年被判死刑。
  (摘自http://www.cctv.com/news/china 2006-03-09)
  
  青少年热衷网上交友引发担心 美国社交网站再成争论焦点
  
  如今提到社交类网站Myspace.com(我的空间),几乎没有哪个美国青少年不知道的。它的用户已经达到5400多万,其中四分之一是十几岁的青少年。但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网上交友并不安全,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更是如此。
  网上交友催生多种“犯罪”,美国警方表示,已经有数起强奸案与“我的空间”有关。虽然因网络引起的暴力事件屡有发生,但“我的空间”网站发表声明称,该网站一直致力于为网民提供一个安全的交往环境。网站中有相关的安全提示内容,安全提示明确禁止14岁以下用户登录该网站。网站的一份免责声明还同时称,网站事实上并不能辨别网民是否虚报了年龄。鉴于这种情况,在美国,已经有很多家长和学校将类似“我的空间”这种社交类网站当做“红灯区”,禁止学生“越雷池一步”。一些学校已经明令禁止学生通过学校的计算机上网。新泽西州纽阿克市的一家私立学校命令学生将网上的所有个人日志清除掉,即使在家里上网也不可以建立个人日志,以免被“不怀好意”的人钻了空子。
  (摘自《检察日报》2006-02-21)
  
  德国调查发现青少年看电视时间越长学习越差
  
  德国最新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青少年花在看电视或玩电脑上的时间越长,学习成绩就越差。专家为此建议,最好不要在青少年房间里放置电视或电脑。
  由德国下萨克森州犯罪学研究所开展的这项研究,共对德国11个城镇6000名四年级和九年级学生进行了问询。调查结果显示,那些自己房间里有电视或电脑的青少年,花在看电视或玩电脑上的时间相对更多,学习成绩也较差。调查发现,自己房间里有电视或电脑的10岁孩子,平时每天花在看电视或玩电脑上的时间平均是137分钟,节假日则达到204分钟。与此相比,房间没有电视或电脑的孩子,平时和节假日在看电视或玩电脑上所花时间分别只有83分钟和130分钟。研究人员以升入高中的比例来衡量看电视或玩电脑对孩子们学习成绩的影响。在接受调查的青少年中,那些自己房间里没有电视或电脑的学生有47%升入高中,而房间里有电视或电脑的学生只有22%的人能上高中。
  2005年年初开展的这项调查显示,德国10岁孩子中自己房间里有电视或有电脑的比例都超过三分之一。研究人员为此建议不要在青少年房间里放置电视或电脑,并呼吁德国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避免电视等媒体对青少年造成负面影响。
  (摘自http://news.tom.com2006-02-01)
  [摘编:尤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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