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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一起挪用公款的个案为例,对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和公款使用主体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展开分析,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委派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应依据实际情况严格界定;最高法院的两个涉及界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忖释及全国人大对此作出的立法解释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认定公款使用主体的问题.从根本而言,现行刑法及相关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值得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