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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上海出现的“钓鱼”执法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在群众中引起较大反响。执法过程中的引诱手段,当事人证明自己清白的极端行为,都在社会中引起轩然大波。现在这一事件的“硝烟”渐渐平息,但是社会各界纷纷就“钓鱼”执法从取证手段、执法程序、社会道德等多方面的评述一直没有停止,本文试图从“钓鱼”执法的起因,“钓鱼”执法的危害以及對“钓鱼”执法现象的思考等几个方面对这一事件进行浅议,以此探讨社会管理新的课题。
关键词:“钓鱼”执法;依法行政;社会管理;政治文明建设;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0-00-01
一、案例,分析“钓鱼”执法
(一)案例回放。
媒体报道,上海市民张军先生的“长安福特”在路口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的男子捂住腹部,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7分钟后,该男子“完全没有了胃疼的样子”,并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张军称,他当时立刻表示,“我是私家车,你胃疼才载你的,不要你钱”。两分钟后,“长安福特”应男子要求,转弯,停下。该男子试图拔出该车钥匙,并与张军扭成一团。七八名身穿黄绿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包抄上来。张军随后被执法人员强行押入一辆面包车,“长安福特”遭到扣押,那位男乘客则不知去向。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交付罚款10天后可取回扣押车辆。张军认为自己是“被钓的鱼”,并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时间,由于案发多起且受害群众极端的处理方式,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引起的轩然大波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反响,闵行区政府宣布“张军事件”取证方式不正当,撤销行政处罚行为。至此,这一事件貌似尘埃落定,但笔者认为却远未划上句号。以公权力的面目,怂恿和鼓励的“钓鱼”行为,已经让很多人很多事伤痕累累。它掀翻的伤口,并不那么轻易能够愈合,这一事件的背后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问题,仍值得我们探讨反思。
(二)从案例分析“钓鱼”执法的本质。
“钓鱼”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运用,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钓鱼”执法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目前行政手段缺失,执法能力窘迫。
“在强调‘钓鱼式执法’对公权力的公信力、社会道德底线以及建立整个法治社会戕害的同时,另一个重要问题也要引起关注,那就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行政手段缺失的现实窘境,从某种程度上讲,手段的缺失是促使个别执法部门执法不择手段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钓鱼式执法”事件,薛刚凌教授曾指出,行政目标制定过高、严重缺乏行政手段等,都是造成目前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屡屡出现严重违反法律精神行为的深层级原因。
(二)钓鱼执法背后的经济链条牵动。
我国《行政处罚法》里面规定:“收支两条线,禁止罚没款返还。”这个要求实际上就是要求行政权力与利益应该分离,因为从我国以往的实践反映出只要公权力受利益的驱动就有可能被滥用,就有可能失去控制,就有可能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很遗憾的是,至今为止《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还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这是因为,当前政府法制的一个现状,就是我们还有很大量的行政机关面临着经费不足的问题,需要自己去自筹。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不少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需要行政机关去自筹,甚至连办案经费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都不能全额拨付,也需要行政机关部分自筹。这样就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不得不去考虑利益问题,这是当前中国法制建设中对依法行政的贯彻落实造成巨大干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如果行政机关的经费不能得到保障,那么我们说因为利益驱动而滥用权力的现象也就不能够得到根本的治理。在“钓鱼执法”过程中,“钩头”、“钓钩”和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相互配合,事成后进行利益分成,由此形成了一条“双赢”的利益链条,结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据报道,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上海可能雇用和部署了上千个“钓钩”以配合执法,这数字足以令人胆颤心惊,如此也足见“钓鱼执法”在上海之普遍,其背后的灰色利益链条之庞杂。在一方面为经费发愁,一方面来钱如此容易的情况下,“钓鱼”执法现象的出现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钓鱼”执法产生的危害
(一)“钓鱼式执法”践踏了法律尊严。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与“礼治”、“人治”相对立的,是理性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治。真正的“法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本身是善良的法律(即“善法”),二是法律必须得以遵守,特别是执法者要遵守实体法和法律程序,严格执法。法律是人们的最高行为准侧,在“钓鱼式执法”中,行政执法机关本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而不是为了“背后利益”诱骗守法者“违法”,践踏法律尊严。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从事执法活动必须有合法依据,但是查阅相关执法依据,我们无法找到“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依据。与之相反,我们看到的是“钓鱼式”行政执法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江苏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禁民警以诱导他人实施卖淫、嫖娼等方式查处卖淫嫖娼案件;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防止侵犯人权等等。
(二)“钓鱼式执法”践踏了政府形象,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代表人民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政府仅仅是社会的法律统治者(即法律执行者的角色),而作为公民之整体的人民,才是终极统治者(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的国家是法治国家,我们的政府是诚信的政府,人民的政府。作为人民的受托者,政府在管理国家事务时,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最高宗旨,以诚信执政为最高原则。“钓鱼式执法”让守法者对政府诚信产生怀疑,践踏了政府形象。
关键词:“钓鱼”执法;依法行政;社会管理;政治文明建设;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0-00-01
一、案例,分析“钓鱼”执法
(一)案例回放。
媒体报道,上海市民张军先生的“长安福特”在路口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的男子捂住腹部,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7分钟后,该男子“完全没有了胃疼的样子”,并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张军称,他当时立刻表示,“我是私家车,你胃疼才载你的,不要你钱”。两分钟后,“长安福特”应男子要求,转弯,停下。该男子试图拔出该车钥匙,并与张军扭成一团。七八名身穿黄绿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包抄上来。张军随后被执法人员强行押入一辆面包车,“长安福特”遭到扣押,那位男乘客则不知去向。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交付罚款10天后可取回扣押车辆。张军认为自己是“被钓的鱼”,并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时间,由于案发多起且受害群众极端的处理方式,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引起的轩然大波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反响,闵行区政府宣布“张军事件”取证方式不正当,撤销行政处罚行为。至此,这一事件貌似尘埃落定,但笔者认为却远未划上句号。以公权力的面目,怂恿和鼓励的“钓鱼”行为,已经让很多人很多事伤痕累累。它掀翻的伤口,并不那么轻易能够愈合,这一事件的背后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问题,仍值得我们探讨反思。
(二)从案例分析“钓鱼”执法的本质。
“钓鱼”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运用,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钓鱼”执法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目前行政手段缺失,执法能力窘迫。
“在强调‘钓鱼式执法’对公权力的公信力、社会道德底线以及建立整个法治社会戕害的同时,另一个重要问题也要引起关注,那就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行政手段缺失的现实窘境,从某种程度上讲,手段的缺失是促使个别执法部门执法不择手段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钓鱼式执法”事件,薛刚凌教授曾指出,行政目标制定过高、严重缺乏行政手段等,都是造成目前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屡屡出现严重违反法律精神行为的深层级原因。
(二)钓鱼执法背后的经济链条牵动。
我国《行政处罚法》里面规定:“收支两条线,禁止罚没款返还。”这个要求实际上就是要求行政权力与利益应该分离,因为从我国以往的实践反映出只要公权力受利益的驱动就有可能被滥用,就有可能失去控制,就有可能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很遗憾的是,至今为止《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还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这是因为,当前政府法制的一个现状,就是我们还有很大量的行政机关面临着经费不足的问题,需要自己去自筹。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不少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需要行政机关去自筹,甚至连办案经费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都不能全额拨付,也需要行政机关部分自筹。这样就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不得不去考虑利益问题,这是当前中国法制建设中对依法行政的贯彻落实造成巨大干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如果行政机关的经费不能得到保障,那么我们说因为利益驱动而滥用权力的现象也就不能够得到根本的治理。在“钓鱼执法”过程中,“钩头”、“钓钩”和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相互配合,事成后进行利益分成,由此形成了一条“双赢”的利益链条,结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据报道,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上海可能雇用和部署了上千个“钓钩”以配合执法,这数字足以令人胆颤心惊,如此也足见“钓鱼执法”在上海之普遍,其背后的灰色利益链条之庞杂。在一方面为经费发愁,一方面来钱如此容易的情况下,“钓鱼”执法现象的出现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钓鱼”执法产生的危害
(一)“钓鱼式执法”践踏了法律尊严。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与“礼治”、“人治”相对立的,是理性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治。真正的“法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本身是善良的法律(即“善法”),二是法律必须得以遵守,特别是执法者要遵守实体法和法律程序,严格执法。法律是人们的最高行为准侧,在“钓鱼式执法”中,行政执法机关本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而不是为了“背后利益”诱骗守法者“违法”,践踏法律尊严。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从事执法活动必须有合法依据,但是查阅相关执法依据,我们无法找到“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依据。与之相反,我们看到的是“钓鱼式”行政执法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江苏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禁民警以诱导他人实施卖淫、嫖娼等方式查处卖淫嫖娼案件;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防止侵犯人权等等。
(二)“钓鱼式执法”践踏了政府形象,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代表人民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政府仅仅是社会的法律统治者(即法律执行者的角色),而作为公民之整体的人民,才是终极统治者(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的国家是法治国家,我们的政府是诚信的政府,人民的政府。作为人民的受托者,政府在管理国家事务时,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最高宗旨,以诚信执政为最高原则。“钓鱼式执法”让守法者对政府诚信产生怀疑,践踏了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