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涉检访案件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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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检访”,即公民主张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办理有关案件或处理有关问题而产生的信访。作为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涉检信访问题责无旁贷,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执法为民”思想的主要体现。笔者拟对涉检访反映产生的原因及如何处置等方面予以浅析。
  
  一、涉检访产生的原因
  
  (一)执法不公是引发涉检上访的主要因素。一是一些干警在执行法律上打折扣、讲价钱,执法理念存在偏差,执法活动不健康,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导致了涉检诉求的产生。二是个别干警“权利本位”的执法意识缺失,“执法为民”观念淡薄,只注重案件本身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忽视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保护,造成一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批捕、起诉的刑事案件,久拖不决,致使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相应补偿而长期上访。三是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检案件时,方法简单,有错不纠,互相推诿,视当事人诉求愿望而不顾,采取“冷、横、硬、推、骂”的态度,使当事人极为寒心,本来可以在基层解决的问题,结果越闹越大,客观上增加了涉检上访案件的处理难度。四是由于信访案件办案期限没有限制,检察机关对群众不服公安、法院处理依法要求进行法律监督等信访反映迟缓,致使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从而造成当事人越级上访等等。
  (二)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素质不高也是一个原因。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些群众不懂法,不懂各个机关的职能,经常出现本来不是涉检的问题,在其他机关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非得要求检察机关解决。即使接访工作人员或主管领导给指明信访渠道,让其通过正常相关程序去解决,上访人员有时也不相信,继续纠缠,似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无所不包。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就要管所有法律不公的现象在人民群众心理意识上的影响成为群众到检察机关上访据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二是部分诉求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以自己的得失作为衡量法律的标准,对引起上访的事实认识错误,即原处理并无不当,但当事人认为处理不当而上访,一旦达不到自己的目的,便诿过和迁怒于检察机关,无理上访,闹访,恶访,名副其实的告“刁状”,以此而达到个人的私欲。当然,这其中不乏无理缠访之人。
  
  二、解决涉检上访问题的对策
  
  引起涉检信访的根本原因是案件质量不高和执法行为不规范,因此必须在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落实到位、执法规范化等方面狠下功夫,真正树立起“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出发,以扎实有效的工作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把各项检察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从而避免涉检访现象出现。
  (一)坚持综合治理指导思想。由于当前涉检上访的深层原因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我们在处理涉检上访的问题时必须确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思想,齐抓共管,多方位、多角度的抓好这个系统工程。
  (二)从制度上规范。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涉检的息访工作,根本的一点就在于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提高结案效率。在当前要做好遏制涉法上访增加的工作,最终要落实到制度层面,通过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机制来解决问题,这是确保涉法上访势头得到遏制的关键。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为切实增强干警的工作责任感,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息诉办法,把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对因办案干警不负责任,造成越级上访的,进行责任追究。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进行案件风险评估,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领导要挂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
  (五)实行案件跟踪回访制度。一般案件由办案人员回访,对影响较大的信访案件,由检察长出面进行回访,主动找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征求意见,由被动变主动。通过跟踪回访,及时掌握上访人的思想动向,了解其工作、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为他们排优解难,达到人情与法的有机结合,触动他们的思想和灵魂,使他们安心生产和生活,达到彻底息诉的效果。
  (六)努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要对上访人员有组织地开展普法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引导他们以合法的方式,通过合法的途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诉求,或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提高上访人自身素质降低和减少非正常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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