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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
岁末年初,一场关于民企“原罪”的热论不期而至。
与2004年的那场大讨论相比,这一次的讨论主题更明确、层次也更高,如有专家专门著作论原罪的起因与分类以及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等,政府官员也高调 表态等。
为何此时出现民企“原罪”讨论热,各方说法不一,但很多人认为这与2006年有多位民营企业家先后落马不无关系。
“原罪”是什么罪 ?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张伟
在关于民企“原罪”的历次讨论中,“原罪”概念的提出是否合适,如何定义“原罪”,如何看待民企“原罪”,一直众说纷纭。近日,和君创业咨询集团总裁李肃向有关部门递交公开信,建议区分对待“民企原罪”。作为顾雏军的辩护律师,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对民企“原罪”也有自己实际的感受和思考。而早在2004年2月,时任中华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的程路在接受采访时,就曾对民企“原罪”发表过自己的意见。以下是他们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关于民企“原罪”的争论很多,但对于“原罪”的具体所指却都很模糊。“原罪”的概念合适吗?什么是所谓的民企“原罪”?
程路:我一向主张,所谓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实际上是一个没有争论价值的假命题。首先,原罪的本意是基督教的一个教义,认为人来到这个世界就是带着罪的。这很明显与很多人提出的民企的“原罪”不是一个东西,所谓“原罪”是偷换了概念,所以是假命题。再者,他们所谓的“原罪”应该是指一种与生俱来的,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那就有一个如何评价广大民营企业家的问题。大多数民营企业家是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靠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富裕起来的,他们在创造自己幸福富裕生活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提供了众多的就业机会。他们不但没有罪,而且有功。显然,无论从哪一个逻辑讲,所谓民营企业家“原罪”都是一个假命题,实在没有争论的必要和价值。
李肃:我认为,民企“原罪”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的经济违规现象,随着改革发展的三个阶段而有三种基本形态:1980年代“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中的起步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纪违规较多地集中于对旧体制的“边缘突破”,是一种“改革性的探索原罪”,是改革界线不清产生的无知之罪;1990年代“三个代表理论”形成中的深化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规违法更多地表现为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是一种“发展性的被动原罪”,是政府官员主导下发生的历史之罪;21世纪“科学发展观”推进中的和谐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主要体现为法不责众的“行规惯性”还在延续,由此产生出“普遍性的道德原罪”,形成民企经济发展“原功”支撑下的可同情之罪。
李肃:当前,在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我国民营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是正确处理好民企“原罪”问题,让民营企业家能有最基本的生存安全感。
从立法执法层面讲,首先要正确区分“原罪”与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就要依法惩处;对于原罪问题,要根据三种原罪制定不同的执法原则。首先,要鼓励和支持并非真正犯罪的“改革性探索原罪”,通过法院法官的判例立法,解决改革实践与立法滞后的矛盾。其次,要历史地看待官商关系产生的“发展性被动原罪”,在反腐败工作中严格掌握政策,更多地鼓励企业家揭露腐败,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先进生产力。同时,要赦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企经济“原功”支撑下产生的“普遍性道德原罪”,要在全国人大建立听证会制度,解决原罪划界问题。全世界大部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对经济生活中类似现象有道德免责通道,作为转型期国家,我们的情况复杂得多,更要重视建立健全行政首长的赦免权行使制度。
李贵方: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肯定得区别对待。比如赦免“原罪”,指的是第一桶金时的注册资本问题,但涉及到走私、偷漏税,肯定不存在赦免问题。具体到解决注册资本问题,包括两方面:一、将来在修改公司法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应该有所改变,使很多人不用弄虚作假就能满足要求;二、在刑法上追究时,是否考虑更高的条件—一定要表现出有恶意,且直接造成危害。如果没有,就用公司法或者行政法来调理,而不是刑法。
我认为,将来的发展是国企、民企两者的界限越来越淡化,不论国企民企,只看你是否犯罪,大家都用相同的标准。太强调民企的特殊性,给民企以特殊政策,也不合适。不要刻意地讲民企如何如何。为何讲原罪?因为民企过去比较弱,需要给它一些政策让它发展起来。一旦它发展起来了,就不再需要特殊的保护。相同的市场,相同的标准,应该一视同仁。
岁末年初,一场关于民企“原罪”的热论不期而至。
与2004年的那场大讨论相比,这一次的讨论主题更明确、层次也更高,如有专家专门著作论原罪的起因与分类以及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等,政府官员也高调 表态等。
为何此时出现民企“原罪”讨论热,各方说法不一,但很多人认为这与2006年有多位民营企业家先后落马不无关系。

“原罪”是什么罪 ?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张伟
在关于民企“原罪”的历次讨论中,“原罪”概念的提出是否合适,如何定义“原罪”,如何看待民企“原罪”,一直众说纷纭。近日,和君创业咨询集团总裁李肃向有关部门递交公开信,建议区分对待“民企原罪”。作为顾雏军的辩护律师,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对民企“原罪”也有自己实际的感受和思考。而早在2004年2月,时任中华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的程路在接受采访时,就曾对民企“原罪”发表过自己的意见。以下是他们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关于民企“原罪”的争论很多,但对于“原罪”的具体所指却都很模糊。“原罪”的概念合适吗?什么是所谓的民企“原罪”?
程路:我一向主张,所谓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实际上是一个没有争论价值的假命题。首先,原罪的本意是基督教的一个教义,认为人来到这个世界就是带着罪的。这很明显与很多人提出的民企的“原罪”不是一个东西,所谓“原罪”是偷换了概念,所以是假命题。再者,他们所谓的“原罪”应该是指一种与生俱来的,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那就有一个如何评价广大民营企业家的问题。大多数民营企业家是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靠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富裕起来的,他们在创造自己幸福富裕生活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提供了众多的就业机会。他们不但没有罪,而且有功。显然,无论从哪一个逻辑讲,所谓民营企业家“原罪”都是一个假命题,实在没有争论的必要和价值。
李肃:我认为,民企“原罪”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的经济违规现象,随着改革发展的三个阶段而有三种基本形态:1980年代“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中的起步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纪违规较多地集中于对旧体制的“边缘突破”,是一种“改革性的探索原罪”,是改革界线不清产生的无知之罪;1990年代“三个代表理论”形成中的深化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规违法更多地表现为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是一种“发展性的被动原罪”,是政府官员主导下发生的历史之罪;21世纪“科学发展观”推进中的和谐改革期,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主要体现为法不责众的“行规惯性”还在延续,由此产生出“普遍性的道德原罪”,形成民企经济发展“原功”支撑下的可同情之罪。

李肃:当前,在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我国民营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是正确处理好民企“原罪”问题,让民营企业家能有最基本的生存安全感。
从立法执法层面讲,首先要正确区分“原罪”与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就要依法惩处;对于原罪问题,要根据三种原罪制定不同的执法原则。首先,要鼓励和支持并非真正犯罪的“改革性探索原罪”,通过法院法官的判例立法,解决改革实践与立法滞后的矛盾。其次,要历史地看待官商关系产生的“发展性被动原罪”,在反腐败工作中严格掌握政策,更多地鼓励企业家揭露腐败,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先进生产力。同时,要赦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企经济“原功”支撑下产生的“普遍性道德原罪”,要在全国人大建立听证会制度,解决原罪划界问题。全世界大部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对经济生活中类似现象有道德免责通道,作为转型期国家,我们的情况复杂得多,更要重视建立健全行政首长的赦免权行使制度。
李贵方: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肯定得区别对待。比如赦免“原罪”,指的是第一桶金时的注册资本问题,但涉及到走私、偷漏税,肯定不存在赦免问题。具体到解决注册资本问题,包括两方面:一、将来在修改公司法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应该有所改变,使很多人不用弄虚作假就能满足要求;二、在刑法上追究时,是否考虑更高的条件—一定要表现出有恶意,且直接造成危害。如果没有,就用公司法或者行政法来调理,而不是刑法。
我认为,将来的发展是国企、民企两者的界限越来越淡化,不论国企民企,只看你是否犯罪,大家都用相同的标准。太强调民企的特殊性,给民企以特殊政策,也不合适。不要刻意地讲民企如何如何。为何讲原罪?因为民企过去比较弱,需要给它一些政策让它发展起来。一旦它发展起来了,就不再需要特殊的保护。相同的市场,相同的标准,应该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