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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了,赵作海背负着故意杀人的罪名,遭受着牢狱之灾,可是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居然奇迹般地“复活”了。这在中国刑事案件史上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之前的佘祥林案给我们留下的阴霾还没有退去。这不禁让我们担心,还有多少赵作海在牢狱中翘首期盼着“死者”的奇迹归来。由此可见,在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除“毒树之果”是多么的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涵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其中“非法”的含义,指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通常指在取证过程中违反了被告人的合法确立而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是指证据本身不可用,而是指因为取证程序上的瑕疵导致该证据不能被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即其“排除”的只是非法取得的证据,使其不能在审判中用以造成对非法取证的受害人的不利后果。
所谓“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比如赵作海案中,赵作海在第一次刑讯逼供下所作出的口供,即使后来的被告人口供是在合法的情形下得到的,只要是对之前第一次的口供的重复供述,这些口供就是“毒树之果”。当然,非法证据的外延要比“毒树之果”的外延大得多,二者是包含关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更广,倘若我们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要搞清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在哪里。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和法律的功能是契合的。法律的功能简而言之就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不管是普通公民还是犯罪分子,只要是合法的正当的权益,法律都会保护。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实质正是在于保障人权。
其次,司法公正要求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公正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程序公正的基本规则之一是坚决反对和禁止执法和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讯逼供。这当然是为了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再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限制公权力非法侵犯私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障个人权利,政府不能在没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侵犯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隐私。这并不是保护某一个特定的被告人,而是保护所有人。如果为了将某个人定罪,司法部门不惜以违法手段收集证据,那么现代社会所确立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观都将会破坏。
在中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难度
既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那么高的价值,为何在中国却迟迟难以完整确立呢?
首先是观念上难以接受。社会大众对于罪行恶劣的犯罪分子的态度向来是“死有余辜”,往往社会舆论对于案件的要求就是严惩犯罪分子。倘若明明是“罪大恶极”的凶手,却因为证据非法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那无异于激起民愤。
其次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破案定罪。倘若被告人引用该条规则将有罪证据都进行了排除而不能被定罪,这无疑增加了司法机关破案和打击犯罪的困难。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当前的侦查技术比较落后,而司法机关又承担着破案的压力。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通常被要求“以最快的速度”侦破案件。这难免让司法机关在急于求成的心理下吃下“毒树之果”。
在中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途径
虽然在中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客观上的难度,但是类似赵作海案的一再发生,让我们不得不反思。笔者认为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重要的是,要针对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刑事司法的现状,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设立相应的例外规则。对非法证据的态度要分情况而定。对于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一律进行排除。因为刑讯逼供往往是一些冤假错案的源头,必须根除。对于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而针对司法机关在询问过程中正常的使用询问技巧获得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不予排除。同时要切实提高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另外,从立法上需要逐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还可以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规则。
赵作海含冤11年,幸而最终得到昭雪,可是在胡乱吞食“毒树之果”的情境下,又会不会有其他的赵作海无辜待在铁窗内不得自由身,甚至含冤而终呢?“毒树之果”不得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立,不要再让真正的正义总是迟到一步了。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涵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其中“非法”的含义,指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通常指在取证过程中违反了被告人的合法确立而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是指证据本身不可用,而是指因为取证程序上的瑕疵导致该证据不能被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即其“排除”的只是非法取得的证据,使其不能在审判中用以造成对非法取证的受害人的不利后果。
所谓“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比如赵作海案中,赵作海在第一次刑讯逼供下所作出的口供,即使后来的被告人口供是在合法的情形下得到的,只要是对之前第一次的口供的重复供述,这些口供就是“毒树之果”。当然,非法证据的外延要比“毒树之果”的外延大得多,二者是包含关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更广,倘若我们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要搞清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在哪里。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和法律的功能是契合的。法律的功能简而言之就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不管是普通公民还是犯罪分子,只要是合法的正当的权益,法律都会保护。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实质正是在于保障人权。
其次,司法公正要求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公正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程序公正的基本规则之一是坚决反对和禁止执法和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讯逼供。这当然是为了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再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限制公权力非法侵犯私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障个人权利,政府不能在没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侵犯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隐私。这并不是保护某一个特定的被告人,而是保护所有人。如果为了将某个人定罪,司法部门不惜以违法手段收集证据,那么现代社会所确立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观都将会破坏。
在中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难度
既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那么高的价值,为何在中国却迟迟难以完整确立呢?
首先是观念上难以接受。社会大众对于罪行恶劣的犯罪分子的态度向来是“死有余辜”,往往社会舆论对于案件的要求就是严惩犯罪分子。倘若明明是“罪大恶极”的凶手,却因为证据非法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那无异于激起民愤。
其次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破案定罪。倘若被告人引用该条规则将有罪证据都进行了排除而不能被定罪,这无疑增加了司法机关破案和打击犯罪的困难。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当前的侦查技术比较落后,而司法机关又承担着破案的压力。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通常被要求“以最快的速度”侦破案件。这难免让司法机关在急于求成的心理下吃下“毒树之果”。
在中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途径
虽然在中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客观上的难度,但是类似赵作海案的一再发生,让我们不得不反思。笔者认为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重要的是,要针对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刑事司法的现状,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设立相应的例外规则。对非法证据的态度要分情况而定。对于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一律进行排除。因为刑讯逼供往往是一些冤假错案的源头,必须根除。对于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而针对司法机关在询问过程中正常的使用询问技巧获得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不予排除。同时要切实提高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另外,从立法上需要逐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还可以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规则。
赵作海含冤11年,幸而最终得到昭雪,可是在胡乱吞食“毒树之果”的情境下,又会不会有其他的赵作海无辜待在铁窗内不得自由身,甚至含冤而终呢?“毒树之果”不得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立,不要再让真正的正义总是迟到一步了。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