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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比美国遗产税征收情况,分析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利弊,进而来讨论该举是否可行。
收入分配遗产税可行性
近年来,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会议上,不断有代表提交建议开征遗产税的提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然而,美国等许多发达国家对于遗产税存在的许多问题,正在考虑取消遗产税。本文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条件,对我国是否具备开始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做出简单的分析。
一、美国遗产税情况
1.对于收入调节的影响: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税点为200万美元,采用累进税制,最高税率为70%。在衡量国家收入均衡结构的方面,基尼系数一个重要的指标,它定量的测定了收入分配的差异程度,其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

以上数据显示,自美国开始征收遗产税的1976年至今,其基尼系数从一直稳步上升,从1976年的0.398上升至2006年的0.47。因此,在有规划的征收遗产税的这几十年中,美国国内的收入不均衡程度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
但是,基尼系数的一个最大的缺陷是其难以反映收入分配结构。因此,我们接下来借助数据来分析美国家庭收入的结构。

我们将美国家庭收入水平由高到低排列并按家庭数目五等分,处于收入占前20%的家庭为Highest quintile,依次类推。表格中数据代表处于某一层次的所有家庭收入占美国全国家庭收入的百分比。从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自1976至2005年,富裕家庭所拥有的财富比重非但没有下降,反而从43.7%上升至50.4%。另外,低收入阶层所拥有的财富却从1976年的4.3%下降到3.4%。而相对来说,中产阶级并没有很大的变化。上述数据显示,遗产税的实施没有使美国的收入结构出现预期的变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其初衷。
2.消极作用
从筹集财政收入功能看,遗产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从1998至2003年,美国遗产税每年创造的财政收入比重大约都是1.0%。据亚伦和蒙内尔推测,美国遗产税的真正征收成本约是其所筹财政收入的两倍。从收入和成本的对比来看,美国遗产税并不是一种高效的税种。
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来看,美国的遗产税难以实现既定的公平目标。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保持了10年左右的经济繁荣,人们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许多家庭拥有的股票升值、住房增值,这使得原来的很多中产阶级成为了遗产税高税率的适用者。另外,收入水平高的人为了避税而增加消费,这些奢侈性消费又加剧了不平等,还产生了不良的社会示范作用。
二、我国遗产税的征收预测
1.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条件
人均GDP水平.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2006年统计数字,我国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实现26847.05亿美元,人均GDP首次超过了2000美元。另外,据《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显示,中国拥有超过100万美元金融资产的富裕人士较前一年增长了12%,达到23.6万人。2006年,我国内地拥有百万美元金融资产的家庭数量上升至31万,仅次于美日英德。
居民储蓄水平2005年底,我国居民金融资产总量为206564亿元。在我国居民金融资产构成中,居民存款持有量为148273亿元,占比为71.8%;居民手持现金持有量为19946亿元,占比为10.0%;居民证券持有量为18000亿元,占比为8.7%;居民保险准备金持有量为18315亿元,占比为8.9%;居民其他金融资产持有量为2029亿元,占比为1.0%。高收入阶层储蓄比重2007年8月底,我国的本、外币存款余额已经达到了23.45万亿元其中,我国本、外币个人储蓄余额有12亿多,这证明了我国已有相当一批人进入了高收入的阶层。这些占储蓄总数20%以上的高收入阶层,他们的存款占总储蓄额的60%以上。按照调查样本户金融资产由低到高五等分排序,户均储蓄存款最多的20%家庭拥有城市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总值的比例分别为64.4%和88.1%。另外,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也在不断上升,目前已经达到0.447,已明显高于国际上收入贫富差距0.4的警戒线。高收入储蓄的密集度说明我国富裕阶层仍主要以储蓄作为其资产投入,并且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巨大差距也为遗产税的实施提供了空间。
2.我国征收遗产税的不利条件
筹集财政收入.在美国每年继承遗产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收了遗产税,每年所征收的遗产税仅占财政收入的1%左右。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和新加坡也仅分别占其税收收入的3.5%、3%、1.6%和0.4%。根据2006年我国财政收入决算表,对税收贡献最大的增值税占全国总税收的36.7%(12784.1/34809.72),企业所得税占20.2%(7039.6/34809.72),相比来说,遗产税的征收对于我国财政收入的贡献应该是微不足道的,这就形成了对富人财产的利用率低,对穷人的补贴较少的怪圈,不能充分发挥遗产税的作用。
由以上税收收入和税收成本来看,税收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税收收入。另外,与美国先进的税收监察机制相比,目前中国没有建立全面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彻底的储蓄存款实名制等与征收遗产税密切相关的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遗产税税源的控制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即使是在发达国家,由于公民的厌税情绪、富人偷税手法的多样化和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着薄弱环节,遗产税的偷漏情况也是很严重的。因此,在中国开征遗产税并不能达到其预想结果。
参考文献:
[1]陈磊.遗产税的开征尚不可能.经济论坛,2006,(21).
[2]王光宇.美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当代财经,2003,(3).
[3]苏彦.遗产税的功能发挥状况比较与启示.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收入分配遗产税可行性
近年来,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会议上,不断有代表提交建议开征遗产税的提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然而,美国等许多发达国家对于遗产税存在的许多问题,正在考虑取消遗产税。本文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条件,对我国是否具备开始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做出简单的分析。
一、美国遗产税情况
1.对于收入调节的影响: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税点为200万美元,采用累进税制,最高税率为70%。在衡量国家收入均衡结构的方面,基尼系数一个重要的指标,它定量的测定了收入分配的差异程度,其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

以上数据显示,自美国开始征收遗产税的1976年至今,其基尼系数从一直稳步上升,从1976年的0.398上升至2006年的0.47。因此,在有规划的征收遗产税的这几十年中,美国国内的收入不均衡程度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
但是,基尼系数的一个最大的缺陷是其难以反映收入分配结构。因此,我们接下来借助数据来分析美国家庭收入的结构。

我们将美国家庭收入水平由高到低排列并按家庭数目五等分,处于收入占前20%的家庭为Highest quintile,依次类推。表格中数据代表处于某一层次的所有家庭收入占美国全国家庭收入的百分比。从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自1976至2005年,富裕家庭所拥有的财富比重非但没有下降,反而从43.7%上升至50.4%。另外,低收入阶层所拥有的财富却从1976年的4.3%下降到3.4%。而相对来说,中产阶级并没有很大的变化。上述数据显示,遗产税的实施没有使美国的收入结构出现预期的变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其初衷。
2.消极作用
从筹集财政收入功能看,遗产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从1998至2003年,美国遗产税每年创造的财政收入比重大约都是1.0%。据亚伦和蒙内尔推测,美国遗产税的真正征收成本约是其所筹财政收入的两倍。从收入和成本的对比来看,美国遗产税并不是一种高效的税种。
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来看,美国的遗产税难以实现既定的公平目标。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保持了10年左右的经济繁荣,人们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许多家庭拥有的股票升值、住房增值,这使得原来的很多中产阶级成为了遗产税高税率的适用者。另外,收入水平高的人为了避税而增加消费,这些奢侈性消费又加剧了不平等,还产生了不良的社会示范作用。
二、我国遗产税的征收预测
1.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条件
人均GDP水平.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2006年统计数字,我国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实现26847.05亿美元,人均GDP首次超过了2000美元。另外,据《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显示,中国拥有超过100万美元金融资产的富裕人士较前一年增长了12%,达到23.6万人。2006年,我国内地拥有百万美元金融资产的家庭数量上升至31万,仅次于美日英德。
居民储蓄水平2005年底,我国居民金融资产总量为206564亿元。在我国居民金融资产构成中,居民存款持有量为148273亿元,占比为71.8%;居民手持现金持有量为19946亿元,占比为10.0%;居民证券持有量为18000亿元,占比为8.7%;居民保险准备金持有量为18315亿元,占比为8.9%;居民其他金融资产持有量为2029亿元,占比为1.0%。高收入阶层储蓄比重2007年8月底,我国的本、外币存款余额已经达到了23.45万亿元其中,我国本、外币个人储蓄余额有12亿多,这证明了我国已有相当一批人进入了高收入的阶层。这些占储蓄总数20%以上的高收入阶层,他们的存款占总储蓄额的60%以上。按照调查样本户金融资产由低到高五等分排序,户均储蓄存款最多的20%家庭拥有城市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总值的比例分别为64.4%和88.1%。另外,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也在不断上升,目前已经达到0.447,已明显高于国际上收入贫富差距0.4的警戒线。高收入储蓄的密集度说明我国富裕阶层仍主要以储蓄作为其资产投入,并且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巨大差距也为遗产税的实施提供了空间。
2.我国征收遗产税的不利条件
筹集财政收入.在美国每年继承遗产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收了遗产税,每年所征收的遗产税仅占财政收入的1%左右。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和新加坡也仅分别占其税收收入的3.5%、3%、1.6%和0.4%。根据2006年我国财政收入决算表,对税收贡献最大的增值税占全国总税收的36.7%(12784.1/34809.72),企业所得税占20.2%(7039.6/34809.72),相比来说,遗产税的征收对于我国财政收入的贡献应该是微不足道的,这就形成了对富人财产的利用率低,对穷人的补贴较少的怪圈,不能充分发挥遗产税的作用。
由以上税收收入和税收成本来看,税收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税收收入。另外,与美国先进的税收监察机制相比,目前中国没有建立全面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彻底的储蓄存款实名制等与征收遗产税密切相关的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遗产税税源的控制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即使是在发达国家,由于公民的厌税情绪、富人偷税手法的多样化和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着薄弱环节,遗产税的偷漏情况也是很严重的。因此,在中国开征遗产税并不能达到其预想结果。
参考文献:
[1]陈磊.遗产税的开征尚不可能.经济论坛,2006,(21).
[2]王光宇.美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当代财经,2003,(3).
[3]苏彦.遗产税的功能发挥状况比较与启示.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