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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号文件」剑指股权转让
刚刚下发,却可往回追溯至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大陆财税2009年「59号文件」,规定企业间真实股权交易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新规出台,台商如何因应?要争取到不课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满足哪些条件?
早在2009年4月末,大陆便下发了财税「59号文件」即「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可追溯回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针对企业股权重组进行课税,将对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的未来股权移转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
股权转让(变更)须缴税
以前,股权转让在大陆境内只要是约定按净资产1:1的比例作为转让价格,并不课税,但在公布了「59号文件」后,企业将股权卖给独立协力厂商,或者是在同一控制下变更境外股东所有权人,都将难逃被课税的现实。
具体来说,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独立协力厂商股权转让,尽管交易的双方约定以净资产作为交易价格并无任何的溢价,但仍然要以「净资产」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距为缴税基础,及税务局有权核定的「公允价格」,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其中大陆境内的公司只是代缴,境外原股东公司才是缴纳的主体。
富兰德林事业群总经理刘芳荣提醒说,该59号文件并未对同一控制下的股权重组行为是否属于「转让」、是否要缴税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台商依然要注意在降低净资产规模及注册资本的汇率计算时间点这两方面的纳税风险。
他建议说,如果对同一控制下的股权重组行为课税,台商的对策之一是降低净资产规模,这样的操作可以使利润汇出或转成应付股利,并不需要真实的现金流,只是在帐务上进行处理,不会产生资本公积,除了法定的10%「储备基金」外,不再计提「企业发展基金」(按规定,储备基金提拨到注册资本的50%,即不须再提),可减少盈余公积。
原先考虑到大陆对关联交易查税力度的加大,台资企业可设立香港公司,将原来境外与境内的直接交易变成经过香港公司进行间接交易,这样做的目的是利润汇出所得税税率可由原来的10%降低到5%,享受5%的税率,每年可节省掉5%的支出,也可避免关联交易查税风险。但按照59号文件规定,真实股权交易一定要课税,大陆台资企业必须重新考虑:如果在同一控制股东下进行股权重组,是否有必要将境外母公司换成香港公司?
刘芳荣的建议是,「如果同一股东下股权重组真的要课税,是否在原投资架构下插进香港公司,企业的税务策略则要比较最大利益。」他举例说,比如一家净资产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700万元的企业,设立香港公司后,利润汇出所得税税率则为5%,每年纳税30万元,平均利润为200万元,一年则可节省下10万元,以此类推,三年中省下的利润汇出所得税已等同股权变更时缴纳的税金。
特殊性税务处理不课税
59号文件对股权转让、变更需要课税的规定着实会令企业额外支出不少资金,除了要谨慎税务风险外,也要注意:该文件对股权之「变更」、「转让」的税务处理原则有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原则,即企业变更、转让股权需要课税,企业要了解课税基础(即公允价格)如何认定?而一旦股权交易被税务局认定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则不课税。除「特殊性税务处理」以外,都属于「一般性税务处理」。
刘芳荣指出,要被认定为「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股权交易需满足6大条件。
一是以台资企业在境外母公司与大陆子公司之间设立香港公司进行交易为例,必须是同一股东控制下的股权重组,即香港公司必须是原股东(境外母公司)100%控制的子公司,与大陆公司互为兄弟企业关系;
二是股权重组时,香港公司收购大陆公司的股权,不可低于境外母公司控股大陆公司75%的全部股权比例;
三是香港公司收购大陆公司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0%,并且是「给股权不给钱」。即本来香港公司要付钱给境外母公司,但按照59号文件规定,香港公司必须以选择发行自己的增发股票(增资)给境外母公司,最后形成境外母公司把大陆公司的股权让给香港公司,成为给股权不给钱。而从境外母公司的角度来看,就是把大陆公司的股权增资给了香港公司;
四是大陆公司股权重组后必须连续12个月不改变经营活动;
五是被收购的大陆公司原股东境外母公司在股权重组后,须出具书面承诺,保证3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六是同一股东控制下的股权重组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为主要目的。至于是否属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则需要税务局来判定。
「针对59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台商可依据法规多与当地的税务局进行沟通,争取到最大的税务利益。」
刚刚下发,却可往回追溯至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大陆财税2009年「59号文件」,规定企业间真实股权交易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新规出台,台商如何因应?要争取到不课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满足哪些条件?
早在2009年4月末,大陆便下发了财税「59号文件」即「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可追溯回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针对企业股权重组进行课税,将对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的未来股权移转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
股权转让(变更)须缴税
以前,股权转让在大陆境内只要是约定按净资产1:1的比例作为转让价格,并不课税,但在公布了「59号文件」后,企业将股权卖给独立协力厂商,或者是在同一控制下变更境外股东所有权人,都将难逃被课税的现实。
具体来说,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独立协力厂商股权转让,尽管交易的双方约定以净资产作为交易价格并无任何的溢价,但仍然要以「净资产」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距为缴税基础,及税务局有权核定的「公允价格」,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其中大陆境内的公司只是代缴,境外原股东公司才是缴纳的主体。
富兰德林事业群总经理刘芳荣提醒说,该59号文件并未对同一控制下的股权重组行为是否属于「转让」、是否要缴税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台商依然要注意在降低净资产规模及注册资本的汇率计算时间点这两方面的纳税风险。
他建议说,如果对同一控制下的股权重组行为课税,台商的对策之一是降低净资产规模,这样的操作可以使利润汇出或转成应付股利,并不需要真实的现金流,只是在帐务上进行处理,不会产生资本公积,除了法定的10%「储备基金」外,不再计提「企业发展基金」(按规定,储备基金提拨到注册资本的50%,即不须再提),可减少盈余公积。
原先考虑到大陆对关联交易查税力度的加大,台资企业可设立香港公司,将原来境外与境内的直接交易变成经过香港公司进行间接交易,这样做的目的是利润汇出所得税税率可由原来的10%降低到5%,享受5%的税率,每年可节省掉5%的支出,也可避免关联交易查税风险。但按照59号文件规定,真实股权交易一定要课税,大陆台资企业必须重新考虑:如果在同一控制股东下进行股权重组,是否有必要将境外母公司换成香港公司?
刘芳荣的建议是,「如果同一股东下股权重组真的要课税,是否在原投资架构下插进香港公司,企业的税务策略则要比较最大利益。」他举例说,比如一家净资产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700万元的企业,设立香港公司后,利润汇出所得税税率则为5%,每年纳税30万元,平均利润为200万元,一年则可节省下10万元,以此类推,三年中省下的利润汇出所得税已等同股权变更时缴纳的税金。
特殊性税务处理不课税
59号文件对股权转让、变更需要课税的规定着实会令企业额外支出不少资金,除了要谨慎税务风险外,也要注意:该文件对股权之「变更」、「转让」的税务处理原则有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原则,即企业变更、转让股权需要课税,企业要了解课税基础(即公允价格)如何认定?而一旦股权交易被税务局认定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则不课税。除「特殊性税务处理」以外,都属于「一般性税务处理」。
刘芳荣指出,要被认定为「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股权交易需满足6大条件。
一是以台资企业在境外母公司与大陆子公司之间设立香港公司进行交易为例,必须是同一股东控制下的股权重组,即香港公司必须是原股东(境外母公司)100%控制的子公司,与大陆公司互为兄弟企业关系;
二是股权重组时,香港公司收购大陆公司的股权,不可低于境外母公司控股大陆公司75%的全部股权比例;
三是香港公司收购大陆公司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0%,并且是「给股权不给钱」。即本来香港公司要付钱给境外母公司,但按照59号文件规定,香港公司必须以选择发行自己的增发股票(增资)给境外母公司,最后形成境外母公司把大陆公司的股权让给香港公司,成为给股权不给钱。而从境外母公司的角度来看,就是把大陆公司的股权增资给了香港公司;
四是大陆公司股权重组后必须连续12个月不改变经营活动;
五是被收购的大陆公司原股东境外母公司在股权重组后,须出具书面承诺,保证3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六是同一股东控制下的股权重组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为主要目的。至于是否属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则需要税务局来判定。
「针对59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台商可依据法规多与当地的税务局进行沟通,争取到最大的税务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