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农法律服务和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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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三农"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农村法治需求日益增加,支农法律服务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支农法律服务;弱势群体;法律援助
  一、支农法律服务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都强调“三农”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国家要善于运用法律促进农业现代化,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切身合法利益。支农法律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有利于农民依法维权,改变农村纠纷处理方式。在缺乏有效引导的情况下,基层矛盾纠纷容易激化,甚至演变成暴力冲突等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秩序。通过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理性合理解决纠纷,维护农民权益,稳定农村秩序。
  第二,有利于通过法律形成农村治理新格局。支农法律服务,不仅向农民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同时也为村委会提供服务,帮助村委会解决土地征用、土地调整、安置补偿、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这既推动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又帮助农村基层组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高农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第三,有利于构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支农法律服务为构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搭建平台,提供具体的实现途径。
  二、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根据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通过对农民进行法律援助,宣传法治观念,树立法律意识,让农民切身体会法律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感悟法律权威,消除官本位等封建人治思想,做到公民守法、知法、用法,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
  第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自改革开放以来,贫富差距加大,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增多,出现大量弱势群体。社会和谐发展,在当今社会本位的法理理念下,要求社会基本制度公平正义,这种正义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的统一,要求社会司法制度应该通过法律援助,向那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法律保护,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实现。
  第三,贯彻、落实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法的实施,达到良好的法律实效。农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将极大地促进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转变为现实,达到立法的目的,让法律促进社会发展。
  三、法律援助在支农法律服务中存在的主要不足
  1.立法不完善,缺乏系统、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规定法律援助的主要法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如《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中也有涉及,可见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法律援助条例》内容简单,体系不完整,例如对其性质、职能、设置等各项内容、工作制度规定不详细,导致在实际的法律援助工作中,产生各种阻碍和困难,难以发挥实际效果。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事项有一定自主决定权,使其具有地方化色彩,各地差异明显,容易产生法律冲突,不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
  2.法律援助制度配套设施落后,城乡资源不均衡
  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展开,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齐备。法律援助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经费等。而在农村地区法律人才欠缺,政府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较少。在如今如火如荼的农业现代化建设,必定引发传统法律观念和现代法治意识之间的矛盾,调整农村传统习惯、习俗、乡规民约等乡土规范,已经不再适应日渐复杂化的新型农村的需要,这些都需要大量的农村法律援助人员,进行普法宣传,进行各种类型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帮助广大农村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利益,改善生活质量,维护农村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3.法律援助的具体援助内容及援助对象过于局限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我国法律援助主要受援助对象是经济困难或残疾人等特殊对象。受案范围主要包括: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请求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以及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弱势群体若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经济困难情形,或不能取得经济困难证明,即使本身非常需要法律帮助,也会被排除在受援范围之外,难以获得法律援助。就受案范围而言,主要是与人身有关的财产支付案件,远远不能满足如今新型农村中弱势群体的实际法律需求,受案范围的限制对增强农村的法治建设造成阻碍。
  总之,加强有关法律援助科学立法,完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明确、合理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性质、受援对象、受案范围、管理机制等内容。加强法律援助配套设施及资源的建设。尤其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人员的配置及扩大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政府应制定一定的激励措施,鼓励法律从业人员投入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农村弱势群体应该作为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受案范围应结合农村的实际进行增加、扩大,进一步取消法律援助的限制性规定。
  参考文献:
  [1]许小莲.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之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2]李国辉.农村法律援助问题研究[J].鸡西大学学报,20l4(6)
  作者简介:
  罗静,女,西安培华学院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
  基金项目:2014年度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项目名称:《支农法律服务和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研究》;项目编号:14JK2078。本论文为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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