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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建科学的监察制度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必然之举。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正稳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以期实现监察全覆盖,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监察制度和监察文明源远流长,历经皇权专制下的巩固发展、千年巨变下的艰难转型、人民民主专政下的重构几个历史时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今天,我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事关全局”的监察体制改革,再次回顾监察制度历史,从历史之中汲取养分,不断将监察体制改革朝纵深推进。
关键词:监察制度;皇权专制;艰难转型;制度性重构
自人类建立政治秩序以来,权力便是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一个事物。“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1],正因为权力本身性质赋予其强大的能量,腐败问题就像跟在权力身后的影子一般,凡是有权力存在的地方必然会滋生腐败。因此,为了维护政治秩序长期有效的合法运转,每一个社会政治制度建立后无不离开构建一种对于权力的监督体制。在古代希腊,有斯巴达监察官制度;在近代西欧国家,又兴起了监察专员制度。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从古代中国至近代中国,再到现当代中国的漫漫历史长河中,监察制度构建与运转一直生生不息。夏商周以降,监察制度经历了从孕育到发展再到成熟稳定的过程,自近代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时又经历了推倒重塑。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这一历史时期又对监察体制进行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并在大量的实践中丰富和完善了监察制度,积累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今天,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提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这个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党长期执政的重大战略举措时,在历史视野中回望监察制度走过的历程,从中汲取养分具有重大的启示性意义。
一.古代监察制度:皇权专制下的时代产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是我国古代优秀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古代中国社会,监察制度是一种具有双重职能的特殊制度。一方面,它是皇权巩固其统治,加强皇权专制和独大的工具;另一方面,它也起到了官吏自我净化的功效。在漫长的封建时代,监察制度主要根据君主统治的需要结合不同朝代实际不断进行着构建、完善及稳定运行的过程。
先秦時期并没有形成正式的监察制度,执政者通过谏言、巡视等方式对大小官员进行监督。在夏商周时期,史官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夏商周时期的史官监督作用并非主要职责,也并非设置这个官职的主要目的,史官主要是记录大小官员的言行和事迹,只是通过记录对官员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虽然先秦先秦时期并未有成形的监察制度出现,但是出现了“国家之败,由官邪也”、“明主治吏不治民”、“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的言论,为后世建构监察体制埋下了思想伏笔。
秦统一六国后,逐步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在最高层面设立丞相、太尉及御史大夫并称“三公”,其中御史大夫统领御史,执掌监察大权,标志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开始正式建立,可以说我国监察制度的雏形在这一时期开始展现。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此时的御史大夫还承担着副丞相的职责,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监察权并没有完全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而是受制于行政权。
虽然秦朝国祚短暂,但是为后世监察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开立了先河。汉承秦制,在中央一级设立“三公九卿”。御史大夫仍然掌管监察。根据史料记载,汉朝有个政治习惯,一般要先做御史大夫后才能升任丞相一职。及至武帝时期,又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与御史大夫共同构成了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监察中央百官系统。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改为司空,不再行使监察职权,御史中丞上升为监察长官,并设置御史台,开始初步形成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
唐代中央政府设御史台,于“三省六部制”外属于一个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内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行使主要的监察职责,纠察文武百官,弹劾官员违法行为;殿院则是监察朝廷礼仪;察院承担对尚书省六部的监察。
宋代监察机关沿袭唐朝建制,但也呈现出不同于唐时制度的特点。例如,加大对地方监察的力度,将全国划分为26路,路一级由监司行使监察权,州一级由通判或者走马行使监察权,形成了以监司为主的地方监察体系。
至明清时代,封建专制皇权逐步加强,监察制度也随服务于皇权统治的需要随之改变。明朝监察机构初期为御史台,后废除御史台新成立都察院。明代废除相权,将相权分给六部,皇帝为了加强对六部的监视和控制,设立六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独立于六部,但并不属于最高监察机构都察院,而是直接隶属于皇帝。总体而言,明代监察权在废相权后得到极大的扩张,它相对独立,监察范围极广,有利于皇权的集中和增强。清朝承袭明朝的监察制度,仍然设立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构,并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清朝政府高度重视监察立法工作,制定了我国古代最为完善的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起源、发展及完善运行,其根本出发点是加强皇权统治,维护封建专制统治,是皇权专制下的时代产物。放眼古代视野下的监察制度,监察机构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既有阶段性,也有一贯性,它同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相一致。[2]监察机构由一开始的监察与行政不分,发展为逐渐独立化,全面独立于行政系统,直接对皇帝进行负责,成为古代各个时期构建监察组织所遵循的根本原则。[3]监察机构较高的独立性以及不受其他机构干涉的特点,放在今天仍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是,古代监察制度终究是在皇权下运行的,它并不能彻底代表百姓的意志,因此缺乏民众的监督,容易在内部腐化肢解。
二.近现代监察制度:千年巨变下的艰难转型
近代以降,西方的坚船利炮打开了国门,古老的封建制度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的冲击。西方殖民侵略者不仅带来了物质器械,在客观上也带来了相对而言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华法系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并在不可逆转的改革洪流下进行了艰难的转型,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对于监察制度而言,也随法制改革与转型展开了相应地重组构建。 戊戌变法之后,改革的重心由军事、经济等物质领域开始转向政治法律领域。自庚子事变到清朝覆灭这期间,监察制度改革迎来了高峰期。清政府吸收借鉴西方“三权分立”理论,建立了准监察制度,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对原有监察机构都察院进行改革,使其性质上彻底成为一个行政机构。但是,此时举措仅仅时清政府苟延残喘续命之举,推行实施效果微乎其微。虽然清末监察制度改革迈出了第一步,但并未真正有效实行。
辛亥革命推翻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帝制,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监察制度改革也在新气象中推进。受西方权力制衡思想影响,孙中山结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传统特点,创设“五权宪政”。不同于西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体制,孙中山创造性开创了五权分立体制,将监察权纳入“五权”之中,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考试权并列,达到五权分治。北洋政府时期,执政者设立平政院履行前朝都察院监察弹劾职能,在平政院之下设立肃政厅与惩戒委员会,行弹劾职权及行政诉讼职能。虽然北洋政府时期的监察机构并未实质发挥作用,但较好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以平政院为核心的监察体系。前文我们说到孙中山“五权宪政”理论的监察权构建,其出发点在于孙中山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存在许多漏洞之处,因此吸取西方法治的经验教训,加以中华传统监察制度的精华,将其从议会中独立出来,可谓对监察权的一大创新,“在制度完备性上具有历史超越性”。[4]遗憾的是,由于辛亥革命的不彻底性而引起之后军阀混战局面,“五权宪政”并未得到真正实施,及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才依据中山先生之设想付诸实践。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依照中山先生理论,采用”一府五院委员会制”(后采用“一府五院内阁制”),政权和治权分离,治权一分为五,国民大会行使政权,治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由国民政府行使。虽然南京国民政府所建立的监察体制是代表的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上层建筑,但抛开阶级性从其结构性上看,它构建起了较为详密完善的一套监察体系。
总体而言,在近代这一时期,古代监察制度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也发生解体,经过诸多波折甚至发生反复,在艰难转型中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构建了一个较为稳定的监察体制。但是,南京国民政府所构建的这套监察体制也像其他制度一样,因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最终成为了历史遗迹。
三.新中国时期监察制度:人民民主专政下的制度性重构
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中国共产党在近代中国风雨飘之际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打碎了一个旧世界,走向充满希望的新中国。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始终树立着“权为民所谋”的权力观,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因此,如何正确把握和有效约束公权力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断摸索和探寻的主题。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们党就开始积极探索约束公权力的有效路径。在党的第五次代表大会上,我党为巩固和加强党的权威,惩治反革命叛徒,就设立了党的监察委员会,这是党史上为构建监察机构所做出的第一次尝试。在之后的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不断加强和完善监察制度,如党的六大专设审查委员会以监督各级党组织的相关工作;六届六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七大通过新党章,专章列出“党的监察机关”一章,规定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纵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监察制度构建随着党的发展壮大而不断变化,这些监察制度构建活动,不仅保障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各项工作健康运行,为实现最终胜利提供了坚强可靠的制度保证,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监察实践经验,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在新形势下开展监察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所处的发展定位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已大不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党要顺应新时期面临的现实情况,对监察体制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和补充。毛泽东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深刻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5]于是乎,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了人民民主专政下的制度性重构。在建国前夕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人民监察委员会建制被撤销,随即在国务院内设监察部。1959年4月,由于政治运动的原因,中央决定撤销监察部,政府监察机构与党的监察机构(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融为一体。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监察委员会也被撤销,“党内监察制度的延续、威权和执行受到极大的损害”[6],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的监察体制遭遇巨大损害,监察制度建设遇到严重挫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一系列拨乱反正随之而来。1982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但并未恢复监察机构的建制。与此同时,改革开放引来的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也使得干部队伍腐化迅速,重建监察体制迫在眉睫。1987年,监察部重新成立,各地也开始在省、市、县三级设立相应的监察机关。由于监察体制在当时条件下还不完善,法律法规相对欠缺,导致监察部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能交叉严重。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以一套机构办公,监察部仍归属于国务院领导,属于政府序列。地方各级纪委与监察职能部门也是如此。这套监察体制一直延续到了本次新监察体制改革。
总体而言,从新中國建立到十九大以前的监察制度可谓一波三折,以改革开放为界点,又分为两个时期。新中国初期,我们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体制,但最终因为特殊历史原因被推翻打倒,监察制度命途多舛;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监察制度改革“着力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7],监察体制得以逐渐恢复和发展,开始走上法治的轨道。但是,到十九大前的时期,监察体制仍然存在监察部门级别相对较低、双重领导抑制职能充分发挥等弊端,亟待进行与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监察体制改革,形成反腐合力,不断推进新时代廉政建设的伟大斗争。正是这样,新一轮的监察体制改革构想自十九大后陆续落实在全国范围内。
参考文献
[1][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2]张晋藩.中国古代的治国之要——监察机构体系与监察法[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22(05):108-121.
[3]张德权.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当代借鉴[J].社会科学动态,2020(11):75-85.
[4]张晋藩.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与法制研究[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7.
[5]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程增俊.党内监察制度建设的历史考察与启示[J].皖西学院学报,2020,36(04):66-69+83.
[7]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
作者简介:吴雨瀚(2000-07),男,汉族,四川乐山,本科在读,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基础理论
基金项目:四川师范大学2020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实现监察全覆盖——问题与反思 ”(S202010636109)
关键词:监察制度;皇权专制;艰难转型;制度性重构
自人类建立政治秩序以来,权力便是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一个事物。“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1],正因为权力本身性质赋予其强大的能量,腐败问题就像跟在权力身后的影子一般,凡是有权力存在的地方必然会滋生腐败。因此,为了维护政治秩序长期有效的合法运转,每一个社会政治制度建立后无不离开构建一种对于权力的监督体制。在古代希腊,有斯巴达监察官制度;在近代西欧国家,又兴起了监察专员制度。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从古代中国至近代中国,再到现当代中国的漫漫历史长河中,监察制度构建与运转一直生生不息。夏商周以降,监察制度经历了从孕育到发展再到成熟稳定的过程,自近代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时又经历了推倒重塑。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这一历史时期又对监察体制进行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并在大量的实践中丰富和完善了监察制度,积累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今天,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提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这个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党长期执政的重大战略举措时,在历史视野中回望监察制度走过的历程,从中汲取养分具有重大的启示性意义。
一.古代监察制度:皇权专制下的时代产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是我国古代优秀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古代中国社会,监察制度是一种具有双重职能的特殊制度。一方面,它是皇权巩固其统治,加强皇权专制和独大的工具;另一方面,它也起到了官吏自我净化的功效。在漫长的封建时代,监察制度主要根据君主统治的需要结合不同朝代实际不断进行着构建、完善及稳定运行的过程。
先秦時期并没有形成正式的监察制度,执政者通过谏言、巡视等方式对大小官员进行监督。在夏商周时期,史官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夏商周时期的史官监督作用并非主要职责,也并非设置这个官职的主要目的,史官主要是记录大小官员的言行和事迹,只是通过记录对官员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虽然先秦先秦时期并未有成形的监察制度出现,但是出现了“国家之败,由官邪也”、“明主治吏不治民”、“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的言论,为后世建构监察体制埋下了思想伏笔。
秦统一六国后,逐步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在最高层面设立丞相、太尉及御史大夫并称“三公”,其中御史大夫统领御史,执掌监察大权,标志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开始正式建立,可以说我国监察制度的雏形在这一时期开始展现。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此时的御史大夫还承担着副丞相的职责,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监察权并没有完全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而是受制于行政权。
虽然秦朝国祚短暂,但是为后世监察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开立了先河。汉承秦制,在中央一级设立“三公九卿”。御史大夫仍然掌管监察。根据史料记载,汉朝有个政治习惯,一般要先做御史大夫后才能升任丞相一职。及至武帝时期,又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与御史大夫共同构成了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监察中央百官系统。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改为司空,不再行使监察职权,御史中丞上升为监察长官,并设置御史台,开始初步形成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
唐代中央政府设御史台,于“三省六部制”外属于一个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内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行使主要的监察职责,纠察文武百官,弹劾官员违法行为;殿院则是监察朝廷礼仪;察院承担对尚书省六部的监察。
宋代监察机关沿袭唐朝建制,但也呈现出不同于唐时制度的特点。例如,加大对地方监察的力度,将全国划分为26路,路一级由监司行使监察权,州一级由通判或者走马行使监察权,形成了以监司为主的地方监察体系。
至明清时代,封建专制皇权逐步加强,监察制度也随服务于皇权统治的需要随之改变。明朝监察机构初期为御史台,后废除御史台新成立都察院。明代废除相权,将相权分给六部,皇帝为了加强对六部的监视和控制,设立六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独立于六部,但并不属于最高监察机构都察院,而是直接隶属于皇帝。总体而言,明代监察权在废相权后得到极大的扩张,它相对独立,监察范围极广,有利于皇权的集中和增强。清朝承袭明朝的监察制度,仍然设立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构,并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清朝政府高度重视监察立法工作,制定了我国古代最为完善的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起源、发展及完善运行,其根本出发点是加强皇权统治,维护封建专制统治,是皇权专制下的时代产物。放眼古代视野下的监察制度,监察机构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既有阶段性,也有一贯性,它同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相一致。[2]监察机构由一开始的监察与行政不分,发展为逐渐独立化,全面独立于行政系统,直接对皇帝进行负责,成为古代各个时期构建监察组织所遵循的根本原则。[3]监察机构较高的独立性以及不受其他机构干涉的特点,放在今天仍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是,古代监察制度终究是在皇权下运行的,它并不能彻底代表百姓的意志,因此缺乏民众的监督,容易在内部腐化肢解。
二.近现代监察制度:千年巨变下的艰难转型
近代以降,西方的坚船利炮打开了国门,古老的封建制度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的冲击。西方殖民侵略者不仅带来了物质器械,在客观上也带来了相对而言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华法系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并在不可逆转的改革洪流下进行了艰难的转型,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对于监察制度而言,也随法制改革与转型展开了相应地重组构建。 戊戌变法之后,改革的重心由军事、经济等物质领域开始转向政治法律领域。自庚子事变到清朝覆灭这期间,监察制度改革迎来了高峰期。清政府吸收借鉴西方“三权分立”理论,建立了准监察制度,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对原有监察机构都察院进行改革,使其性质上彻底成为一个行政机构。但是,此时举措仅仅时清政府苟延残喘续命之举,推行实施效果微乎其微。虽然清末监察制度改革迈出了第一步,但并未真正有效实行。
辛亥革命推翻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帝制,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监察制度改革也在新气象中推进。受西方权力制衡思想影响,孙中山结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传统特点,创设“五权宪政”。不同于西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体制,孙中山创造性开创了五权分立体制,将监察权纳入“五权”之中,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考试权并列,达到五权分治。北洋政府时期,执政者设立平政院履行前朝都察院监察弹劾职能,在平政院之下设立肃政厅与惩戒委员会,行弹劾职权及行政诉讼职能。虽然北洋政府时期的监察机构并未实质发挥作用,但较好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以平政院为核心的监察体系。前文我们说到孙中山“五权宪政”理论的监察权构建,其出发点在于孙中山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存在许多漏洞之处,因此吸取西方法治的经验教训,加以中华传统监察制度的精华,将其从议会中独立出来,可谓对监察权的一大创新,“在制度完备性上具有历史超越性”。[4]遗憾的是,由于辛亥革命的不彻底性而引起之后军阀混战局面,“五权宪政”并未得到真正实施,及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才依据中山先生之设想付诸实践。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依照中山先生理论,采用”一府五院委员会制”(后采用“一府五院内阁制”),政权和治权分离,治权一分为五,国民大会行使政权,治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由国民政府行使。虽然南京国民政府所建立的监察体制是代表的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上层建筑,但抛开阶级性从其结构性上看,它构建起了较为详密完善的一套监察体系。
总体而言,在近代这一时期,古代监察制度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也发生解体,经过诸多波折甚至发生反复,在艰难转型中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构建了一个较为稳定的监察体制。但是,南京国民政府所构建的这套监察体制也像其他制度一样,因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最终成为了历史遗迹。
三.新中国时期监察制度:人民民主专政下的制度性重构
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中国共产党在近代中国风雨飘之际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打碎了一个旧世界,走向充满希望的新中国。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始终树立着“权为民所谋”的权力观,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因此,如何正确把握和有效约束公权力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断摸索和探寻的主题。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们党就开始积极探索约束公权力的有效路径。在党的第五次代表大会上,我党为巩固和加强党的权威,惩治反革命叛徒,就设立了党的监察委员会,这是党史上为构建监察机构所做出的第一次尝试。在之后的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不断加强和完善监察制度,如党的六大专设审查委员会以监督各级党组织的相关工作;六届六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七大通过新党章,专章列出“党的监察机关”一章,规定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纵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监察制度构建随着党的发展壮大而不断变化,这些监察制度构建活动,不仅保障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各项工作健康运行,为实现最终胜利提供了坚强可靠的制度保证,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监察实践经验,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在新形势下开展监察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所处的发展定位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已大不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党要顺应新时期面临的现实情况,对监察体制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和补充。毛泽东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深刻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5]于是乎,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了人民民主专政下的制度性重构。在建国前夕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人民监察委员会建制被撤销,随即在国务院内设监察部。1959年4月,由于政治运动的原因,中央决定撤销监察部,政府监察机构与党的监察机构(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融为一体。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监察委员会也被撤销,“党内监察制度的延续、威权和执行受到极大的损害”[6],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的监察体制遭遇巨大损害,监察制度建设遇到严重挫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一系列拨乱反正随之而来。1982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但并未恢复监察机构的建制。与此同时,改革开放引来的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也使得干部队伍腐化迅速,重建监察体制迫在眉睫。1987年,监察部重新成立,各地也开始在省、市、县三级设立相应的监察机关。由于监察体制在当时条件下还不完善,法律法规相对欠缺,导致监察部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能交叉严重。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以一套机构办公,监察部仍归属于国务院领导,属于政府序列。地方各级纪委与监察职能部门也是如此。这套监察体制一直延续到了本次新监察体制改革。
总体而言,从新中國建立到十九大以前的监察制度可谓一波三折,以改革开放为界点,又分为两个时期。新中国初期,我们确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体制,但最终因为特殊历史原因被推翻打倒,监察制度命途多舛;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监察制度改革“着力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7],监察体制得以逐渐恢复和发展,开始走上法治的轨道。但是,到十九大前的时期,监察体制仍然存在监察部门级别相对较低、双重领导抑制职能充分发挥等弊端,亟待进行与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监察体制改革,形成反腐合力,不断推进新时代廉政建设的伟大斗争。正是这样,新一轮的监察体制改革构想自十九大后陆续落实在全国范围内。
参考文献
[1][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2]张晋藩.中国古代的治国之要——监察机构体系与监察法[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22(05):108-121.
[3]张德权.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当代借鉴[J].社会科学动态,2020(11):75-85.
[4]张晋藩.中国近代监察制度与法制研究[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7.
[5]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程增俊.党内监察制度建设的历史考察与启示[J].皖西学院学报,2020,36(04):66-69+83.
[7]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
作者简介:吴雨瀚(2000-07),男,汉族,四川乐山,本科在读,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基础理论
基金项目:四川师范大学2020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实现监察全覆盖——问题与反思 ”(S202010636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