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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保证都是债权的担保方式,对于保证期间,法律规定较为完善,充分地保障了保证人的利益,而抵押作为“担保之王”,关于抵押期间的规定仅仅在《物权法》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受所担保之债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笔者认为,抵押期间法律规定的缺失不利于保障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设立抵押期间制度并明确其时长,对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和促进交易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故作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