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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马法既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英国的衡平法吸收了罗马法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创造出了独具特色、影响深远的新的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罗马裁判官法以及英国衡平法的分析来讨论罗马法对英国衡平法的具体影响。
关键词 罗马法 衡平法 英国 普通法
中图分类号:D905 文献标识码:A
一、背景
西方学者认为,古代罗马社会传给我们有形的文化遗产,最著名的是两项:一项是《圣经》,另一项就是罗马法。“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接着,在其发展过程中,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而这个帝国统治着几乎为当时的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罗马法既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
英国法的渊源主要是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以及习惯和学说。其中前三者的地位尤其重要。罗马法是“衡平法”的最早实践者,比如最高裁判官法就是典型的罗马衡平法,但是罗马并没有使用“衡平”这一概念,英国人借用了这一理念的精髓,并将其发展成了一套非常完整的法律制度,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二、英国的衡平法
英国的普通法比衡平法的出现要早很多,衡平法的诞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普通法自身无法解决的缺陷使之成型。自1285年《牛津条例》颁布以后,普通法的令状及其相应的诉讼形式的种类都开始有了严格的规定。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关系中,人们很难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保护自己的利益。整个诉讼程序还要受到严格的形式主义的限制。普通法在程序方面的另一个缺陷是审理过程非常迟缓,效率低下。当时的高等法院由于受宗教传统以及英国当时的各种有关休假与宗教规定的影响,一年之内的工作时间要远远短于假期时间,而且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未到场,就无法开庭,高昂的诉讼费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负担。西方国家大多为重商主义,商人阶层的不断壮大,要求新的诉状形式的出现、要求诉讼效率的提高。此外,在救济方法方面, 普通法对于毁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主要是给予金钱赔偿性质的“损害赔偿”,只是一种概括性的判决。
在此种情况下,衡平法应运而生,弥补了普通法的种种缺陷。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重意思而轻形式。其基本制度包括:信托制度、赎回权、特别履行、禁令(大法官应原告请求签发的强迫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司法命令)。衡平法的诉讼程序非常简单。大法官命令有强制性。
衡平法虽然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却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并且詹姆斯一世在位的时候,确立了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的原则。
三、罗马法对英国衡平法的影响
(一)“公平”、“正义”的精神。
罗马法对英国衡平法的影响最突出的方面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的吸收。对于阶级社会来说,制定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是要想缓解社会矛盾,使社会平稳发展,是一定要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当时的罗马和英国都是封建制国家,但是商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商人阶层的迅速壮大,以及当时立法上的缺憾,决定了裁判官法和衡平法的必然出现。在这两个立法的历史背景上,这两个国家无疑是相似的。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首先就在于一种精神的传递,就是在面对社会上的已经影响大多数人的不公平的时候,能够励精图治、改革创新,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来创制法律,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在这里,“公平”、“正义”的精神体现得尤为明显。当然,公平和正义永远都是相对的,这种进步虽然有局限性,但是却尤为珍贵,因为公平、正义作为千百年来人们追求的目标,已经从罗马法、英国法时期开始体现。
(二)裁判官和法官的立法权。
如前所述,罗马法中的裁判官和英国法中的大法官,都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裁判官的立法权尤其大。在这一点上也体现出了英国衡平法对罗马法的某种继承。虽然形式不同,享有的立法权的自由度不同,但是这二者的性质是一致的。
(三)诉讼程序简单。
在裁判官的主持下,罗马法的审判程序变得非常简单,提高了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商人阶层的需求,英国衡平法的审判程序与普通法相比,也简化了很多,在这一点上也体现出了罗马法对英国衡平法的深远影响。
四、总结
罗马法横跨了巨大的时空, 它满足了它赖以产生的简单商品社会, 并满足了在高度发展的社会生活所需的法律价值、精神、原则。罗马法成为“世界性”的法律还得益于自然法和自然理性。罗马人正是基于这种观念: 自然与社会都存在秩序, 进而秩序与法是社会自身内在的, 从而人对法的观念便是一种和谐的自我意识的自律, 人同此心, 心同此理, 这正是罗马人所凭借的自然法的至上性与价值审视性, 从而蕴含了人与人的平等观念、及法治观念, 从而建立统一普遍超民族的法律, 并为西欧大陆提供了法律统一的理论与观念。
英国法对于罗马法的吸收虽然不像法国、德国那样深入,但是罗马法对于英国衡平法的影响却是非常深远的。裁判官法、衡平法制度在当时的社会来讲已经可以说是相当完善,而且一直都有职业素养、道德素养非常高的人来配合这台制度的机器发挥作用,也正因为如此,裁判官法和衡平法才在当时达到了一种很好的效果。所谓的制度要想真正的实现公平和正义,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还是要依靠好的法律制度以及权力的制约平衡,这是让人们更好地配合法律的基本前提。法律制度的传承,其意义就在于后人在前人发明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使社会向“公平”、“正义”迈出崭新的一步。衡平法的表象和实质精神,无一不体现了罗马法的光辉。虽然后来裁判官的立法权被取消,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系统合二为一,但是他们都在历史上发挥过重大作用——这种继承,不仅仅是历史的记录,也需要人们的思考,让这些传承为今天的法制建设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苏彦新.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外国法译评.1997 年第4 期.
[2]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4版.
关键词 罗马法 衡平法 英国 普通法
中图分类号:D905 文献标识码:A
一、背景
西方学者认为,古代罗马社会传给我们有形的文化遗产,最著名的是两项:一项是《圣经》,另一项就是罗马法。“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接着,在其发展过程中,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而这个帝国统治着几乎为当时的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罗马法既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
英国法的渊源主要是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以及习惯和学说。其中前三者的地位尤其重要。罗马法是“衡平法”的最早实践者,比如最高裁判官法就是典型的罗马衡平法,但是罗马并没有使用“衡平”这一概念,英国人借用了这一理念的精髓,并将其发展成了一套非常完整的法律制度,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二、英国的衡平法
英国的普通法比衡平法的出现要早很多,衡平法的诞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普通法自身无法解决的缺陷使之成型。自1285年《牛津条例》颁布以后,普通法的令状及其相应的诉讼形式的种类都开始有了严格的规定。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关系中,人们很难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保护自己的利益。整个诉讼程序还要受到严格的形式主义的限制。普通法在程序方面的另一个缺陷是审理过程非常迟缓,效率低下。当时的高等法院由于受宗教传统以及英国当时的各种有关休假与宗教规定的影响,一年之内的工作时间要远远短于假期时间,而且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未到场,就无法开庭,高昂的诉讼费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负担。西方国家大多为重商主义,商人阶层的不断壮大,要求新的诉状形式的出现、要求诉讼效率的提高。此外,在救济方法方面, 普通法对于毁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主要是给予金钱赔偿性质的“损害赔偿”,只是一种概括性的判决。
在此种情况下,衡平法应运而生,弥补了普通法的种种缺陷。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重意思而轻形式。其基本制度包括:信托制度、赎回权、特别履行、禁令(大法官应原告请求签发的强迫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司法命令)。衡平法的诉讼程序非常简单。大法官命令有强制性。
衡平法虽然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却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并且詹姆斯一世在位的时候,确立了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的原则。
三、罗马法对英国衡平法的影响
(一)“公平”、“正义”的精神。
罗马法对英国衡平法的影响最突出的方面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的吸收。对于阶级社会来说,制定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是要想缓解社会矛盾,使社会平稳发展,是一定要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当时的罗马和英国都是封建制国家,但是商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商人阶层的迅速壮大,以及当时立法上的缺憾,决定了裁判官法和衡平法的必然出现。在这两个立法的历史背景上,这两个国家无疑是相似的。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首先就在于一种精神的传递,就是在面对社会上的已经影响大多数人的不公平的时候,能够励精图治、改革创新,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来创制法律,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在这里,“公平”、“正义”的精神体现得尤为明显。当然,公平和正义永远都是相对的,这种进步虽然有局限性,但是却尤为珍贵,因为公平、正义作为千百年来人们追求的目标,已经从罗马法、英国法时期开始体现。
(二)裁判官和法官的立法权。
如前所述,罗马法中的裁判官和英国法中的大法官,都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裁判官的立法权尤其大。在这一点上也体现出了英国衡平法对罗马法的某种继承。虽然形式不同,享有的立法权的自由度不同,但是这二者的性质是一致的。
(三)诉讼程序简单。
在裁判官的主持下,罗马法的审判程序变得非常简单,提高了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商人阶层的需求,英国衡平法的审判程序与普通法相比,也简化了很多,在这一点上也体现出了罗马法对英国衡平法的深远影响。
四、总结
罗马法横跨了巨大的时空, 它满足了它赖以产生的简单商品社会, 并满足了在高度发展的社会生活所需的法律价值、精神、原则。罗马法成为“世界性”的法律还得益于自然法和自然理性。罗马人正是基于这种观念: 自然与社会都存在秩序, 进而秩序与法是社会自身内在的, 从而人对法的观念便是一种和谐的自我意识的自律, 人同此心, 心同此理, 这正是罗马人所凭借的自然法的至上性与价值审视性, 从而蕴含了人与人的平等观念、及法治观念, 从而建立统一普遍超民族的法律, 并为西欧大陆提供了法律统一的理论与观念。
英国法对于罗马法的吸收虽然不像法国、德国那样深入,但是罗马法对于英国衡平法的影响却是非常深远的。裁判官法、衡平法制度在当时的社会来讲已经可以说是相当完善,而且一直都有职业素养、道德素养非常高的人来配合这台制度的机器发挥作用,也正因为如此,裁判官法和衡平法才在当时达到了一种很好的效果。所谓的制度要想真正的实现公平和正义,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还是要依靠好的法律制度以及权力的制约平衡,这是让人们更好地配合法律的基本前提。法律制度的传承,其意义就在于后人在前人发明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使社会向“公平”、“正义”迈出崭新的一步。衡平法的表象和实质精神,无一不体现了罗马法的光辉。虽然后来裁判官的立法权被取消,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系统合二为一,但是他们都在历史上发挥过重大作用——这种继承,不仅仅是历史的记录,也需要人们的思考,让这些传承为今天的法制建设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苏彦新.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外国法译评.1997 年第4 期.
[2]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