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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律师法》即将实施,其中关于律师会见权的修改将对反贪侦查带来不小挑战。本文建议检察机关必须在转变侦查模式、提高侦查科技含量、整合内部资源等方面进行努力,以克服新《律师法》给反贪侦查带来的困难。
关键词解放思想 会见权 反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28-02
一、新《律师法》修改之综述
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将在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律师法》在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对反贪侦查影响最大的是关于律师会见权修订: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与原《律师法》相比,新《律师法》在会见的时间规定上少了一个“后”字,即被提前到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三证”齐备即可,无须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新《律师法》修改对反贪侦查的影响
要谈新《律师法》修改对反贪侦查的影响,就要先对反贪侦查的特点进行分析。基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特殊性,反贪侦查也存在以下特点:
(一)保密性要求特别高
首先,贪污贿赂案件一般而言很容易发生串供现象,而且串供对于反贪侦查的影响几乎是致命的。因此反贪侦查过程中必须保证与案件相关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甚至证人与证人之间尽可能少的信息沟通及接触。其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往往位高权重、社会关系复杂,贪污贿赂案件的牵连也往往很广。因此如果案件侦查的保密做得不好,则很容易给案件的查办带来一些额外的阻力,令本就困难的侦查工作雪上加霜。
(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取得其他证据乃至成功查办案件的关键
贪污贿赂案件的发生往往比较隐秘,例如在贿赂案件中往往只有行贿、受贿人真正知情,在得到行受贿人的口供前根本不可能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在贪污案件中虽然会有一些财务资料等书证,但这些书证在得到犯罪嫌疑人供认前往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同时,贪污贿赂案件涉及的时间跨度往往较大,在缺乏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线索的情况下,要调取其他证据的难度非常大。以上原因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贪污贿赂案件中成为“证据之王”。
在反贪侦查存在上述固有难点的同时,新《律师法》的修订,又使得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保密性更难保证并且更难突破犯罪嫌疑人获得口供。
(一)检察机关更难突破犯罪嫌疑人
根据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将可以提前介入。贪污贿赂嫌疑人的突破本就困难,如果律师在讯问阶段即可介入,将使得案件出现零口供的机会大增,从而为案件的查办造成极大困扰。
(二)律师违法办案情形可能大幅增加
现阶段我国律师素质和职业操守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批准且不被监听,则很可能有一部分出于各种利益关系而违背职业道德的律师泄露案情和侦查秘密,甚至充当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通风报信、指使串供的角色。这将给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搜集带来很大隐患。
三、关于应对新《律师法》的一些建议
面对新《律师法》作出的上述修改,虽然因与刑诉法有一定的冲突而可能有一定的实施缓冲期,但相信刑诉的修改也近在咫尺,且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修改也将是按新《律师法》确立的原则进行。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高举思想解放的大旗,尽早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并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出相应的对策,以尽量降低新《律师法》实施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一下几方面可以积极开展工作,帮助应对新《律师法》中会见权加强的影响:
(一)转变侦查模式
现时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模式是由人到证,即先把犯罪嫌疑人找到再通过审讯突破掌握其他相关证据。这种侦查模式的优点是一旦成功突破犯罪嫌疑人,以犯罪嫌疑人为中心的其他相关人和物将会迅速浮出水面,使得之后的证据调取工作相对顺利。但这种模式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即一旦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出现阻滞,将使案件的查办缺乏证据上的支撑;同时,如果案件的保密工作做得不好,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之间发生串供,也会使得案件的查办很难继续下去。而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修改恰恰使得上述侦查模式面临很大挑战,因此侦查模式转变为由证到人显得迫在眉睫。由证到人即先通过初查固定一部分的证据,在证据比较扎实的情况下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破,此时由于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比较多,突破起来也相对容易。并且,由证到人的侦查模式使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重要性相对下降,因此受新《律师法》律师会见权增强的影响也相对较小。要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人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人,关键是初查力度的加大。而初查力度的加大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观念的转变,更需要立法的支持、人力物力的加大投入等客观因素。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都在不断争取这些客观条件,但却屡屡遭遇很大的阻力,但笔者认为这次新《律师法》实施是一个契机,新《律师法》给反贪侦查所带来的压力反而可以转变为检察机关获得上述客观因素支持的推动力。毕竟,在中央吹响反腐倡廉号角的大背景下,任何人都再没有借口让检察机关处于一个如此不利的境地上与腐败分子进行斗争,检察机关应当好好把握这次机遇,尽力争取。关于侦查模式转变的问题,以下还将继续谈到。
(二)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面对不断变化的犯罪手法,反贪侦查的主要手段却依然是“一张嘴,一枝笔”,这明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要加大初查的力度,就必须要从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方面着手。技术侦查措施能够通过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侦查措施中获取证据并分析出许多对侦破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信息,被西方学者认为是一种能够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兼顾的理想侦查方式。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侦查犯罪的必要手段,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是依照《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和《国家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立法者没有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反贪案件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高智能化的特点以及检察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对高科技侦查手段的迫切需求。因此,笔者认为,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时,对测谎、秘密拍照和跟踪、诱惑侦查、电话和麦克风侦听、截取和收集电子信息等技术侦查措施进行统一规范,并对利用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这样既有利于加强其程序控制、保障人权,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运用这些手段控制和指控犯罪。特别是针对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在严格条件限制和审批、运作程序控制下,赋予其技术侦查措施的直接行使权。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当积极争取财力上的支持以购置必须的技术设备,并安排侦查人员进行技术侦查培训,使得技术侦查得以顺利开展并发挥应有作用。
(三)积极开展“三同时”战略,减少风险决策
在反贪侦查工作中,案件的复杂性以及我们对侦查对象了解情况的不全面往往引发风险决策。而新《律师法》出台必然将极大压缩立案后的侦查空间,必须进一步树立案件风险的防控意识。一个非常行之有效的策略就是采取“三同时”战略,即同时传讯、同时搜查、同时取证。在今后的办案过程当中,对被调查对象进行审讯突破的同时,另行组织侦查人员对该案的证据进行调集、固定,同时对被调查对象的住所和办公地进行搜查,同时对可能行贿的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做到以供促证、以证促供,在极短时间内将案件基本固定。这样做所带来的积极后果便是在律师介入之前我们已经基本掌握了有效证据并及时固定案件,同时也大大减少了风险决策的可能性。
(四)整合资源,逐步推进侦查一体化
这里的侦查一体,主要是指“横向一体”和“纵向一体”。“横向一体”指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一体化;“纵向一体”指上下级检察机关在面临大案要案时有必要开展的一体化。当前,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对“纵向一体”开展侦查提得较多,也在逐步探索一些经验,取得了不错的成效,而对“横向一体”开展侦查提得较少,实践当中反贪、反渎各自为战;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同志为了避嫌,不愿意靠近自侦活动;侦查部门的同志出于对案件的保密等原因,很少主动同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沟通。这样一来,便弱化了侦控合力,而仅有反贪一个部门的力量也难以做到自侦案件的“三同时”,不利于反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应对新《律师法》的实施,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形成合力,建立内部侦查协作机制。在办理重特大、疑难复杂、窝串案件时,应整合全检察院的力量,集中精力。打歼灭战,短平快地办成案件或办成一批案件。
(五)开展狱侦工作
狱内侦查,理论上一直在研究和摸索,而实际侦查过程当中,由于各种原因在反贪侦查过程当中一直未能有效开展。新《律师法》的出台,使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大大增强。原来的侦查手段必须丰富和完善,狱内特情侦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利用可靠、隐蔽能力强的特情人员贴近犯罪嫌疑人取得可靠的情报,为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开展和证据的固定和收集开创条件,同时很好的解决了律师的提前介入给侦查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开展狱侦工作也面临许多难题,这些都需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积极借鉴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经验才能达到完善。
(六)加强与公安部门、司法局、律师协会之间的协作,以加强打击个别律师借新《律师法》实施之机违法办案的行为
新《律师法》在会见权方面获得了很高的自由度,但我国现时有相当一部分律师的职业操守并不可靠,如果不加强监管可能会导致部分律师借会见之名行通风报信、串供之实,从而严重影响反贪侦查的进行和案件的查办。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加强和公安机关、司法局、律师协会之间的协作,在新《律师法》实施的初期,就开始加强律师办案方面的监管,检察机关在发现自侦案件中有犯罪嫌疑人律师涉嫌通风报信、指使串供等违法行为的嫌疑时,应当积极将情况反应给公安机关、司法局、律师协会等单位进行调查,并积极跟进调查结果。力争在新《律师法》实施之初就成功惩治个别违法办案的律师,在律师业界打出声威,有效警惕律师不要从事违法办案的行为。
四、结语
新《律师法》的实施虽然会给反贪侦查带来一定影响,但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新《律师法》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犯罪嫌疑人人权更全面的保障,具有积极进步的意义,而且新《律师法》实施给检察机关带来压力也必将转化为检察机关转变侦查模式、提高侦查技能、丰富侦查手段的最大的动力。笔者相信,检察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道路上一定能“遇强越强”,将反贪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关键词解放思想 会见权 反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28-02
一、新《律师法》修改之综述
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将在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律师法》在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对反贪侦查影响最大的是关于律师会见权修订: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与原《律师法》相比,新《律师法》在会见的时间规定上少了一个“后”字,即被提前到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三证”齐备即可,无须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新《律师法》修改对反贪侦查的影响
要谈新《律师法》修改对反贪侦查的影响,就要先对反贪侦查的特点进行分析。基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特殊性,反贪侦查也存在以下特点:
(一)保密性要求特别高
首先,贪污贿赂案件一般而言很容易发生串供现象,而且串供对于反贪侦查的影响几乎是致命的。因此反贪侦查过程中必须保证与案件相关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甚至证人与证人之间尽可能少的信息沟通及接触。其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往往位高权重、社会关系复杂,贪污贿赂案件的牵连也往往很广。因此如果案件侦查的保密做得不好,则很容易给案件的查办带来一些额外的阻力,令本就困难的侦查工作雪上加霜。
(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取得其他证据乃至成功查办案件的关键
贪污贿赂案件的发生往往比较隐秘,例如在贿赂案件中往往只有行贿、受贿人真正知情,在得到行受贿人的口供前根本不可能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在贪污案件中虽然会有一些财务资料等书证,但这些书证在得到犯罪嫌疑人供认前往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同时,贪污贿赂案件涉及的时间跨度往往较大,在缺乏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线索的情况下,要调取其他证据的难度非常大。以上原因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贪污贿赂案件中成为“证据之王”。
在反贪侦查存在上述固有难点的同时,新《律师法》的修订,又使得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保密性更难保证并且更难突破犯罪嫌疑人获得口供。
(一)检察机关更难突破犯罪嫌疑人
根据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将可以提前介入。贪污贿赂嫌疑人的突破本就困难,如果律师在讯问阶段即可介入,将使得案件出现零口供的机会大增,从而为案件的查办造成极大困扰。
(二)律师违法办案情形可能大幅增加
现阶段我国律师素质和职业操守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批准且不被监听,则很可能有一部分出于各种利益关系而违背职业道德的律师泄露案情和侦查秘密,甚至充当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通风报信、指使串供的角色。这将给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搜集带来很大隐患。
三、关于应对新《律师法》的一些建议
面对新《律师法》作出的上述修改,虽然因与刑诉法有一定的冲突而可能有一定的实施缓冲期,但相信刑诉的修改也近在咫尺,且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修改也将是按新《律师法》确立的原则进行。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高举思想解放的大旗,尽早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并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出相应的对策,以尽量降低新《律师法》实施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一下几方面可以积极开展工作,帮助应对新《律师法》中会见权加强的影响:
(一)转变侦查模式
现时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模式是由人到证,即先把犯罪嫌疑人找到再通过审讯突破掌握其他相关证据。这种侦查模式的优点是一旦成功突破犯罪嫌疑人,以犯罪嫌疑人为中心的其他相关人和物将会迅速浮出水面,使得之后的证据调取工作相对顺利。但这种模式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即一旦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出现阻滞,将使案件的查办缺乏证据上的支撑;同时,如果案件的保密工作做得不好,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之间发生串供,也会使得案件的查办很难继续下去。而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修改恰恰使得上述侦查模式面临很大挑战,因此侦查模式转变为由证到人显得迫在眉睫。由证到人即先通过初查固定一部分的证据,在证据比较扎实的情况下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破,此时由于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比较多,突破起来也相对容易。并且,由证到人的侦查模式使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重要性相对下降,因此受新《律师法》律师会见权增强的影响也相对较小。要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人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人,关键是初查力度的加大。而初查力度的加大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观念的转变,更需要立法的支持、人力物力的加大投入等客观因素。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都在不断争取这些客观条件,但却屡屡遭遇很大的阻力,但笔者认为这次新《律师法》实施是一个契机,新《律师法》给反贪侦查所带来的压力反而可以转变为检察机关获得上述客观因素支持的推动力。毕竟,在中央吹响反腐倡廉号角的大背景下,任何人都再没有借口让检察机关处于一个如此不利的境地上与腐败分子进行斗争,检察机关应当好好把握这次机遇,尽力争取。关于侦查模式转变的问题,以下还将继续谈到。
(二)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面对不断变化的犯罪手法,反贪侦查的主要手段却依然是“一张嘴,一枝笔”,这明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要加大初查的力度,就必须要从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方面着手。技术侦查措施能够通过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侦查措施中获取证据并分析出许多对侦破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信息,被西方学者认为是一种能够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兼顾的理想侦查方式。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侦查犯罪的必要手段,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是依照《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和《国家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立法者没有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反贪案件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高智能化的特点以及检察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对高科技侦查手段的迫切需求。因此,笔者认为,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时,对测谎、秘密拍照和跟踪、诱惑侦查、电话和麦克风侦听、截取和收集电子信息等技术侦查措施进行统一规范,并对利用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这样既有利于加强其程序控制、保障人权,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运用这些手段控制和指控犯罪。特别是针对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在严格条件限制和审批、运作程序控制下,赋予其技术侦查措施的直接行使权。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当积极争取财力上的支持以购置必须的技术设备,并安排侦查人员进行技术侦查培训,使得技术侦查得以顺利开展并发挥应有作用。
(三)积极开展“三同时”战略,减少风险决策
在反贪侦查工作中,案件的复杂性以及我们对侦查对象了解情况的不全面往往引发风险决策。而新《律师法》出台必然将极大压缩立案后的侦查空间,必须进一步树立案件风险的防控意识。一个非常行之有效的策略就是采取“三同时”战略,即同时传讯、同时搜查、同时取证。在今后的办案过程当中,对被调查对象进行审讯突破的同时,另行组织侦查人员对该案的证据进行调集、固定,同时对被调查对象的住所和办公地进行搜查,同时对可能行贿的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做到以供促证、以证促供,在极短时间内将案件基本固定。这样做所带来的积极后果便是在律师介入之前我们已经基本掌握了有效证据并及时固定案件,同时也大大减少了风险决策的可能性。
(四)整合资源,逐步推进侦查一体化
这里的侦查一体,主要是指“横向一体”和“纵向一体”。“横向一体”指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一体化;“纵向一体”指上下级检察机关在面临大案要案时有必要开展的一体化。当前,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对“纵向一体”开展侦查提得较多,也在逐步探索一些经验,取得了不错的成效,而对“横向一体”开展侦查提得较少,实践当中反贪、反渎各自为战;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同志为了避嫌,不愿意靠近自侦活动;侦查部门的同志出于对案件的保密等原因,很少主动同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沟通。这样一来,便弱化了侦控合力,而仅有反贪一个部门的力量也难以做到自侦案件的“三同时”,不利于反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应对新《律师法》的实施,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形成合力,建立内部侦查协作机制。在办理重特大、疑难复杂、窝串案件时,应整合全检察院的力量,集中精力。打歼灭战,短平快地办成案件或办成一批案件。
(五)开展狱侦工作
狱内侦查,理论上一直在研究和摸索,而实际侦查过程当中,由于各种原因在反贪侦查过程当中一直未能有效开展。新《律师法》的出台,使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大大增强。原来的侦查手段必须丰富和完善,狱内特情侦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利用可靠、隐蔽能力强的特情人员贴近犯罪嫌疑人取得可靠的情报,为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开展和证据的固定和收集开创条件,同时很好的解决了律师的提前介入给侦查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开展狱侦工作也面临许多难题,这些都需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积极借鉴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经验才能达到完善。
(六)加强与公安部门、司法局、律师协会之间的协作,以加强打击个别律师借新《律师法》实施之机违法办案的行为
新《律师法》在会见权方面获得了很高的自由度,但我国现时有相当一部分律师的职业操守并不可靠,如果不加强监管可能会导致部分律师借会见之名行通风报信、串供之实,从而严重影响反贪侦查的进行和案件的查办。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加强和公安机关、司法局、律师协会之间的协作,在新《律师法》实施的初期,就开始加强律师办案方面的监管,检察机关在发现自侦案件中有犯罪嫌疑人律师涉嫌通风报信、指使串供等违法行为的嫌疑时,应当积极将情况反应给公安机关、司法局、律师协会等单位进行调查,并积极跟进调查结果。力争在新《律师法》实施之初就成功惩治个别违法办案的律师,在律师业界打出声威,有效警惕律师不要从事违法办案的行为。
四、结语
新《律师法》的实施虽然会给反贪侦查带来一定影响,但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新《律师法》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犯罪嫌疑人人权更全面的保障,具有积极进步的意义,而且新《律师法》实施给检察机关带来压力也必将转化为检察机关转变侦查模式、提高侦查技能、丰富侦查手段的最大的动力。笔者相信,检察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道路上一定能“遇强越强”,将反贪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