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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二·五期间的教育政策分析
十二·五期间国家在特殊教育领域没有发布了任何的教育政策,以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目前我国在特殊教育方面地政策法规。具体为:
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 1951 年颁布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对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的学制进行了规定,如修业年限、招收对象等。其中,对特殊教育问题也做了规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举办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人施以教育。这一规定确立了特殊教育在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
2、1982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从根本上保障了特殊教育的地位。
3、1990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 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等方面做出了法律规定,它是第一部对残疾人教育做出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其中规定“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进一步体现了特殊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4、2007年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特殊教育写进了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特殊教育已不仅是衡量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程度的标志,而且成为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
5、2010 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将特殊教育单列为一章,明确指出“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强调要“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特殊教育事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从以上可看出特殊教育政策的发展变化过程也是特殊教育地位巩固、提高的过程。但是這个发展过程是缓慢的,从改革开放到十二·五期间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残疾儿童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
二、现实问题
通过发放纸质版问卷和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访谈的方式得出横向和纵向的教育政策问题、以及民办教育在现实办学过程中的问题探究,得出以下2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1、我国残疾儿童大约817万,截至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残疾儿童的法律,特殊儿童求教无门。
2、残疾儿童教育政策不健全,包括:中多是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的规定,还缺乏职业教育课程的专项政策;缺乏对不同类型的残疾儿童,尤其是多重残疾儿童,如何进行具体安置的规定;在教师政策中,多是对普通教育教师发展规定的模仿,还缺乏独立的特殊教育教师发展的政策规定;在中等教育阶段聋校的职业课程的设置上存在问题。
三、总结
(一)核心问题
1、我国残疾儿童大约817万,截至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残疾儿童的法律,特殊儿童求教无门。目前,国家对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政策导向是以特教学校为主体,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设立特教班为辅助,送教上门为补充。近年来,我国投入了72亿元新建、改扩建了1182所特教学校,解决了近20万残疾儿童教育问题。但是,一方面仍有589个人口在30万以下的县没有特教学校,实名登记未入学的适龄残疾儿童还有10多万(实际数据可能远远超出)。另一方面,仍然有50%以上的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这些学生基本没有享受到特殊教育的经费,普通学校的融合教育专业水平低、教学设施差的情况非常突出。
像自闭症儿童是否属于特殊儿童呢?在法律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很多的自闭症儿童不能像正常的儿童一样享受教育,就算就读于普通学校也会因为自身情况而被劝退,面对这些情况竟然都没有一部法律可以来维护这些自闭症儿童的权益,这是中国特殊教育法的缺失,也是中国特殊教育的悲哀。
2、残疾儿童教育政策不健全,包括:中多是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的规定,还缺乏职业教育课程的专项政策;缺乏对不同类型的残疾儿童,尤其是多重残疾儿童,如何进行具体安置的规定;在教师政策中,多是对普通教育教师发展规定的模仿,还缺乏独立的特殊教育教师发展的政策规定;在中等教育阶段聋校的职业课程的设置上存在问题。
从横向来说:特殊教育体系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学校教育和培训的整体,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组成。我国在残疾人的业余教育方面和远程教育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还存在着不同阶段的教育(如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特殊教育)和不同种类的教育(如残疾人职业教育、普通文化基础教育)的发展水平不均衡情况。虽然我国也通过各种途径和各种方式来发展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来不断满足特殊儿童接受各层次特殊教育的需求,但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这与我国经济、社会、教育的国情是分不开的。
从政策学角度来说: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形成了由特殊教育的质量政策、经费政策、教师政策、学生政策、课程政策和管理体制政策六部分组成的特殊教育政策体系。但是这一体系尚不完善,一是在特殊教育的课程政策中多是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的规定,还缺乏职业教育课程的专项政策;二是在学生政策中,多是对安置形式的笼统规定,还缺乏对不同类型的残疾儿童,尤其是多重残疾儿童,如何进行具体安置的规定;三是在教师政策中,多是对普通教育教师发展规定的模仿,还缺乏独立的特殊教育教师发展的政策规定;四是如在中等教育阶段聋校的职业课程的设置上在聋生抽象思维能力差的心理特点增加实践课程的课时,像普通职业教育学校一样将大量的课时安排给专业理论课,这是有违各类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以及特殊教育的实际发展情况的。
因此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的任务仍然是十分艰巨的。我国特殊教育情况方面我国虽然已经专门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来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文本中都有专门的或者与特殊教育有关的条文,《残疾人教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特殊教育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残疾人基本的受教育权益。但是对残疾人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的教育立法工作却始终没有突破性的进展。也就是说,从法律的整体系统来看,我国还缺乏一部较为权威的至少应该与《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具有同等效力的特殊教育法。所以我国残疾人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只能从一些相关的教育法规、零星的部门法或权威性较低的条例中寻找。
(二)政策决策建议
因此必须加强特殊教育政策研究,不断充实与调整特殊教育政策,制定特殊教育法来专门针对残疾儿童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在政策内容方面:(1)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以及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权利;(2)在师资培训方面进行系统的规定,明确各级师范院校以及教育培养机构的各级学位教育、教师培训课程中应包含特殊教育课程模块;(3)对特殊教育的对残疾儿童教育的财政投入、教学资源保障、各类学校应提供的设施与支持进行严格的规定;(4)对残疾儿童教育的教育安置形式、入学条件、学制、教材、教学内容与方法、课程调整、教学评估手段、升学、职业教育的形式等进行详细规定;(5)对区(县)、乡乃至学校针对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建立资源教室的条件、标准、服务对象与内容以及对资源教室教师的数量与资格进行规定;(6)对残疾儿童学校后生活,即学校与相关就业指导、康复、福利部门的衔接进行规定。
通过立法的人文关怀,使残疾人实现个体自由和谐发展,在主流社会中获得平等对待,享受其作为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
十二·五期间国家在特殊教育领域没有发布了任何的教育政策,以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目前我国在特殊教育方面地政策法规。具体为:
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 1951 年颁布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对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的学制进行了规定,如修业年限、招收对象等。其中,对特殊教育问题也做了规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举办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人施以教育。这一规定确立了特殊教育在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
2、1982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从根本上保障了特殊教育的地位。
3、1990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 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等方面做出了法律规定,它是第一部对残疾人教育做出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其中规定“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进一步体现了特殊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4、2007年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特殊教育写进了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特殊教育已不仅是衡量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程度的标志,而且成为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
5、2010 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将特殊教育单列为一章,明确指出“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强调要“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特殊教育事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从以上可看出特殊教育政策的发展变化过程也是特殊教育地位巩固、提高的过程。但是這个发展过程是缓慢的,从改革开放到十二·五期间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残疾儿童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
二、现实问题
通过发放纸质版问卷和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访谈的方式得出横向和纵向的教育政策问题、以及民办教育在现实办学过程中的问题探究,得出以下2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1、我国残疾儿童大约817万,截至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残疾儿童的法律,特殊儿童求教无门。
2、残疾儿童教育政策不健全,包括:中多是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的规定,还缺乏职业教育课程的专项政策;缺乏对不同类型的残疾儿童,尤其是多重残疾儿童,如何进行具体安置的规定;在教师政策中,多是对普通教育教师发展规定的模仿,还缺乏独立的特殊教育教师发展的政策规定;在中等教育阶段聋校的职业课程的设置上存在问题。
三、总结
(一)核心问题
1、我国残疾儿童大约817万,截至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残疾儿童的法律,特殊儿童求教无门。目前,国家对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政策导向是以特教学校为主体,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设立特教班为辅助,送教上门为补充。近年来,我国投入了72亿元新建、改扩建了1182所特教学校,解决了近20万残疾儿童教育问题。但是,一方面仍有589个人口在30万以下的县没有特教学校,实名登记未入学的适龄残疾儿童还有10多万(实际数据可能远远超出)。另一方面,仍然有50%以上的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这些学生基本没有享受到特殊教育的经费,普通学校的融合教育专业水平低、教学设施差的情况非常突出。
像自闭症儿童是否属于特殊儿童呢?在法律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很多的自闭症儿童不能像正常的儿童一样享受教育,就算就读于普通学校也会因为自身情况而被劝退,面对这些情况竟然都没有一部法律可以来维护这些自闭症儿童的权益,这是中国特殊教育法的缺失,也是中国特殊教育的悲哀。
2、残疾儿童教育政策不健全,包括:中多是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的规定,还缺乏职业教育课程的专项政策;缺乏对不同类型的残疾儿童,尤其是多重残疾儿童,如何进行具体安置的规定;在教师政策中,多是对普通教育教师发展规定的模仿,还缺乏独立的特殊教育教师发展的政策规定;在中等教育阶段聋校的职业课程的设置上存在问题。
从横向来说:特殊教育体系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学校教育和培训的整体,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组成。我国在残疾人的业余教育方面和远程教育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还存在着不同阶段的教育(如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特殊教育)和不同种类的教育(如残疾人职业教育、普通文化基础教育)的发展水平不均衡情况。虽然我国也通过各种途径和各种方式来发展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来不断满足特殊儿童接受各层次特殊教育的需求,但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这与我国经济、社会、教育的国情是分不开的。
从政策学角度来说: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形成了由特殊教育的质量政策、经费政策、教师政策、学生政策、课程政策和管理体制政策六部分组成的特殊教育政策体系。但是这一体系尚不完善,一是在特殊教育的课程政策中多是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的规定,还缺乏职业教育课程的专项政策;二是在学生政策中,多是对安置形式的笼统规定,还缺乏对不同类型的残疾儿童,尤其是多重残疾儿童,如何进行具体安置的规定;三是在教师政策中,多是对普通教育教师发展规定的模仿,还缺乏独立的特殊教育教师发展的政策规定;四是如在中等教育阶段聋校的职业课程的设置上在聋生抽象思维能力差的心理特点增加实践课程的课时,像普通职业教育学校一样将大量的课时安排给专业理论课,这是有违各类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以及特殊教育的实际发展情况的。
因此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的任务仍然是十分艰巨的。我国特殊教育情况方面我国虽然已经专门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来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文本中都有专门的或者与特殊教育有关的条文,《残疾人教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特殊教育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残疾人基本的受教育权益。但是对残疾人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的教育立法工作却始终没有突破性的进展。也就是说,从法律的整体系统来看,我国还缺乏一部较为权威的至少应该与《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具有同等效力的特殊教育法。所以我国残疾人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只能从一些相关的教育法规、零星的部门法或权威性较低的条例中寻找。
(二)政策决策建议
因此必须加强特殊教育政策研究,不断充实与调整特殊教育政策,制定特殊教育法来专门针对残疾儿童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在政策内容方面:(1)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以及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权利;(2)在师资培训方面进行系统的规定,明确各级师范院校以及教育培养机构的各级学位教育、教师培训课程中应包含特殊教育课程模块;(3)对特殊教育的对残疾儿童教育的财政投入、教学资源保障、各类学校应提供的设施与支持进行严格的规定;(4)对残疾儿童教育的教育安置形式、入学条件、学制、教材、教学内容与方法、课程调整、教学评估手段、升学、职业教育的形式等进行详细规定;(5)对区(县)、乡乃至学校针对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建立资源教室的条件、标准、服务对象与内容以及对资源教室教师的数量与资格进行规定;(6)对残疾儿童学校后生活,即学校与相关就业指导、康复、福利部门的衔接进行规定。
通过立法的人文关怀,使残疾人实现个体自由和谐发展,在主流社会中获得平等对待,享受其作为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