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亲子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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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亲子鉴定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进入我国,但真正兴起却是在这两年。我国尚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人们对亲子鉴定的认识也存在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制度本身存在着不少问题。现在我将就这些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亲子鉴定法律效力问题解决
  中图分类号 DF795.4
  
  所谓亲子鉴定,就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①。亲子鉴定为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不少问题,下面我将就有关亲子鉴定的一些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
  
  一、论亲子鉴定存在之根源
  
  亲子鉴定在涉及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的其他一些领域有很大的市场。从司法委托的方面看,亲子鉴定通常发生于如下情况:1、适用于在移民申请案件中需要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的情形;2、超生子女、离散子女、私生子女、亲生子女等等落户口的需要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的情形;3、怀疑医院调错婴儿;4、失散儿童、被领养儿童、被拐卖儿童亲缘关系的确认;5、涉及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的确认;6、离婚案件,子女财产继承案,私生子女赔偿案,重婚案;7、强奸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认定;8、非婚生子女的确认;9、刑事案件中嫌疑犯的确认①。而私人委托的亲子鉴定,往往是怀疑孩子不象自己亲生、心存猜忌的父亲,或是深受委屈想以此证明自己清白的母亲,也有怀疑医院调错婴儿及失散儿童、被领养儿童、被拐卖儿童亲缘关系确认的原因。
  通常对于私人委托,亲子鉴定总是出现在有危机的婚姻当中。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仍然存在着亲子情结,这是希望自己的基因能够遗传下去的本性使然。如果妻子有不轨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而且严重侵害了丈夫的人格权、知情权、生育权,作为受害者一方如果能获得支持己方之证据,还可以在精神、物质方面获一定的安慰,由此亲子鉴定的市场日益扩大。亲子鉴定技术自2005年面向社会开放后,掀起一阵鉴定热潮。据司法部门统计,在我国,亲子鉴定的人数正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然而却有这样一些人,仅仅为了满足自身的求知欲和所谓的“知情权”,不加详细考虑而草率地去做亲子鉴定,更不了解其法律效力,往往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更大的伤害。
  
  二、论亲子鉴定之法律效力
  
  纵观我国法律,竟没有一部与之相关的详尽的法律,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够规范、监督、引导这一行为的只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原则性的规定②。亲子鉴定的效力究竟如何,成了学者们所热切探讨和关注的问题。
  如果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会不会对继承、抚养等法律关系产生影响?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律视为婚生子女,享受婚生子女的待遇。国外法律规定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我国《婚姻法》虽然并未明文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但是根据法学原理,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受胎所生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即只要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孩子即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承担法定的抚养赡养继承 等法定的权利义务①。因此从法律上讲,亲子鉴定的意义并不大。换而言之,只要婚姻关系不发生改变,即使婚生子女确非亲生,也不能以此为依据重新确定抚养关系和继承关系。
  同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私自到民间机构做的鉴定,其鉴定结果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鉴定申请权,而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②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如司法程序确实需要做亲子鉴定,也应到司法机关指定的机构去鉴定。如果只是自己了解,不进入诉讼程序,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也可鉴定,且司法行政机构不具备监管这些机构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亲子鉴定的效力只能是体现在道德层面,还上升不到法律层面。对于一个家庭而言,这就意味着你自己确信你与某个家庭成员确实没有血缘关系,然后做出某种伦理层面的举动,比如不再承认他是你的父母或子女,但于法律关系而言,却丝毫没有意义。
  
  三、论亲子鉴定存在之问题
  
  由于社会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频繁出现,促使亲子鉴定市场需求日益扩大,这究竟是社会进步还是科技滥用 ,亲子鉴定引起了不少各种各样的问题。
  亲子鉴定能否强制?这个问题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学界一般的观点均认为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①。但这样的做法也有其不合理因素。一方面是孩子,在民法领域,以10周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界线,笔者认为在亲子鉴定时仍然可以适用,如若孩子已经超过了10周岁,须征求孩子的意见,因为不论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子女都是无辜的,这不仅会给其身心发育带来重大的影响,而且也会影响其正常的学习生活,一个不幸的结论甚至可以改变其一生的方向,所以当选择亲子鉴定时应考虑子女的利益,应当征求其意见。但一般情况下,孩子往往没有选择的余地,即使是十岁的孩子,心智仍然不够成熟,面对和自己生活了多年的父母,他们除了同意还能说什么呢?另一方面就是成年人即亲生的或是非亲生的父亲或母亲,这看起来是符合常理的,但若遇到因强奸或不愿认领的亲生子女的情况时,若是成年的一方不愿做亲子鉴定,那么一些必要的证据就无法取得,亲子鉴定毕竟不是法院的强制性措施,被申请方有权对涉及其公民权的事项予以拒绝②,也许他们对鉴定的结果心知肚明,但却不愿接受客观的鉴定行为和事实,这样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心存侥幸,钻法律的漏洞,从而取证困难,甚至会造成受害者更大的伤害。
  
  四、论亲子鉴定问题解决之途径
  
  我国的亲子鉴定制度的不完善,已经带来了重重问题,加之越来越多民间鉴定机构的突起,为这块本来就不明朗的领域又蒙上了一层阴影。这些都已经成为国内司法界和学者们都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笔者认为,不该扩大亲子鉴定的使用范围,如果只要有怀疑就去做亲子鉴定,这样一来会导致原有的家庭关系不稳定,夫妻间的感情易受影响,二 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的问题,适用的不慎就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累积。因此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应慎之又慎,小的方面应为了建设和睦、团结的家庭,大的方面应从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良好风气的形成和我国精神文明的建设,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成材的角度出发,深思熟虑后才能做出决定。
  其次,亲子鉴定应以维护公民知情权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杜绝利益驱动和盲目跟从。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无法跟居于社会优势地位的另一方抗衡,所以在婚姻家庭性质的诉讼中,需要首先考虑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亲子鉴定的结果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之合法权益而带来不良后果时,一般应该慎用。与此同时,鉴定部门应主动做好鉴定者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因鉴定结果与当事人意愿相反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再次,为保障鉴定人的隐私权,必须建立有效的亲子鉴定保密制度。对于很多鉴定者来说,鉴定结果都是不愿为他人所知的,因此鉴定机构对应该鉴定结果和对象资料等都实行永久保密制度,只有在鉴定者本人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要求查询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相关资料。
  这些问题的出现,正是因为法律的缺位,因此在全社会为建立一个既合法理又合情理的亲子鉴定制度时,作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部门,更主要的是应尽快出台规范亲子鉴定的程序性法规规章,切实将亲子鉴定纳入法制化轨道,让亲子鉴定有法可依。
  
  作者:福州大学法学院2007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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