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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利益型诈骗案件的分析,论证利益型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从利益型诈骗与财产型诈骗的区别和财产性利益是否可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着手,分析财产及财产性利益,并从我国法条、修正案的规定和刑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加以证明,论证该案例是否构成诈骗罪。
关键词财产性利益 犯罪对象 利益型诈骗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79-01
一、利益型诈骗案件案情介绍
甲2007年租借乙汽车租赁公司两部汽车,租金各为每月3500元和4285元。2008年5月乙与甲补签一份192元/天的滞纳金合同,月底甲欠乙公司款项61963元。11月达99729.2元,乙向甲建议用东西抵债,甲伪造一份房屋产权证给乙,乙承诺以个人名义借款10万元给甲,但10万元直接转入乙公司。伪造行为发生前,甲陆续还款51700元,后续还款19000元,至案发之时陆续还款总额70700元。而据乙公司流水账目反映,截至2009年12月19日,甲仍欠乙公司近290000万元(已扣除乙借的10万元)。
本案甲诈骗的是租车服务,但刑法明文规定诈骗罪犯罪对象为财物,服务不是实体的财物,而是财产性利益,若当事人骗取的是财产性利益能否以诈骗罪论处呢?
二、利益型诈骗与财产型诈骗的区别
利益型诈骗与财产型诈骗虽均为诈骗,但两者有所不同。现实中骗取劳务或服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如骗取演员的演出等,但存有不能按诈骗罪来处理的情况,故应将两者加以区分,以免在法律适用中有所偏差。
(一)利益型诈骗犯罪数额不同
诈骗犯罪以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定罪,利益型诈骗案件的数额是比较市价而定,有合同的以合同标的为准,因其诈骗对象多为劳务、服务,且其是无体物,不便于价格鉴定不能仅以被害人损失或被告人所得利益为准。而财产型诈骗以实际骗取数额为标准,其被诈骗物品均是实体性财物均可进行鉴定,故以被告人实际骗取数额为标准有利于量刑的标准化。
(二)利益型诈骗财产去向不同
财产的去向是判定诈骗行为是利益型诈骗还是财产型诈骗最直观标准之一。利益型诈骗诈骗是在享受服务、利用劳务的过程中,不支出或者少支出其原本应付出的与其劳务或者服务相对等的金钱。而财产型诈骗中诈骗所得财产、金钱均归个人所有,财产型诈骗对象较常见的为现金、家电、字画等有体物、实物。
(三)利益型诈骗入罪条件不同
利益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还需满足所诈骗的服务、劳务能用现金折算这条件,若不能则不构成诈骗罪。如被告人诈骗工作等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而构成诈骗罪必须要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的是无法用价值估量的利益则不构成诈骗罪。财产型诈骗案件中,可以犯罪分子实际所骗得财产数额作为入罪标准,如以诈骗物品发票,实物或样品的价格鉴定确定出数额,以此定罪量刑。
三、财产性利益是否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一)财产性利益与财产的区别
财产在立法上有多种含义,第一种财产是指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客体;第二,财产是指人们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第三,财产还可以用于指物和权利的总和。所谓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笔者赞同“凡是有價值或有效用的财物,甚至财产性利益都可作为诈骗罪的对象。”
(二)刑法中有关保护财产性利益的规定
由我国刑法的规定中可得出,其所要保护的不仅仅是公私财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修正案实质所保护的利益即为财产性利益,即旨在骗取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费用,采用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各收费单位免除其债务的行为,实则骗取的是财产性利益。
(三)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也应受刑法保护
民法重在保护公民私人合法所有财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但民法通常是恢复和补偿,不涉及惩罚,刑法才具有惩罚功能,且具有一定惩戒功能和预防作用,他人侵犯财产性利益至民法无法保护时,刑法作为最后的保护法要予以保护,这是民法和刑法相互衔接保护和兼容性的要求。故财产性利益在民法无法保护时刑法也应加以保护。
四、利益型诈骗构成诈骗罪
构成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财产性利益应该是一种能转化为货币等一定经济价值的利益;此种利益内容应属财产权范围之内;所诈骗的财产性利益需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
本案甲伪造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是基于非法占有乙10万元人民币的目的;且甲采用虚构房屋产权证的事实,骗取乙数额较大的财产。客体上甲诈骗乙的10万元;客观上甲伪造了一本房产证给乙作为抵押,乙借给甲10万元,虽钱并未经过甲手,但事实上减少了甲的债务;主观上甲基于想使用假房产证的故意套取乙10万元给付。笔者认为甲构成诈骗罪确信无疑,虽甲表面上是诈骗了乙10万元现金,实为乙公司的汽车租赁服务,故认定甲之诈骗对象为10万元的租车服务,构成诈骗罪。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2]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3).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关键词财产性利益 犯罪对象 利益型诈骗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79-01
一、利益型诈骗案件案情介绍
甲2007年租借乙汽车租赁公司两部汽车,租金各为每月3500元和4285元。2008年5月乙与甲补签一份192元/天的滞纳金合同,月底甲欠乙公司款项61963元。11月达99729.2元,乙向甲建议用东西抵债,甲伪造一份房屋产权证给乙,乙承诺以个人名义借款10万元给甲,但10万元直接转入乙公司。伪造行为发生前,甲陆续还款51700元,后续还款19000元,至案发之时陆续还款总额70700元。而据乙公司流水账目反映,截至2009年12月19日,甲仍欠乙公司近290000万元(已扣除乙借的10万元)。
本案甲诈骗的是租车服务,但刑法明文规定诈骗罪犯罪对象为财物,服务不是实体的财物,而是财产性利益,若当事人骗取的是财产性利益能否以诈骗罪论处呢?
二、利益型诈骗与财产型诈骗的区别
利益型诈骗与财产型诈骗虽均为诈骗,但两者有所不同。现实中骗取劳务或服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如骗取演员的演出等,但存有不能按诈骗罪来处理的情况,故应将两者加以区分,以免在法律适用中有所偏差。
(一)利益型诈骗犯罪数额不同
诈骗犯罪以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定罪,利益型诈骗案件的数额是比较市价而定,有合同的以合同标的为准,因其诈骗对象多为劳务、服务,且其是无体物,不便于价格鉴定不能仅以被害人损失或被告人所得利益为准。而财产型诈骗以实际骗取数额为标准,其被诈骗物品均是实体性财物均可进行鉴定,故以被告人实际骗取数额为标准有利于量刑的标准化。
(二)利益型诈骗财产去向不同
财产的去向是判定诈骗行为是利益型诈骗还是财产型诈骗最直观标准之一。利益型诈骗诈骗是在享受服务、利用劳务的过程中,不支出或者少支出其原本应付出的与其劳务或者服务相对等的金钱。而财产型诈骗中诈骗所得财产、金钱均归个人所有,财产型诈骗对象较常见的为现金、家电、字画等有体物、实物。
(三)利益型诈骗入罪条件不同
利益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还需满足所诈骗的服务、劳务能用现金折算这条件,若不能则不构成诈骗罪。如被告人诈骗工作等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而构成诈骗罪必须要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的是无法用价值估量的利益则不构成诈骗罪。财产型诈骗案件中,可以犯罪分子实际所骗得财产数额作为入罪标准,如以诈骗物品发票,实物或样品的价格鉴定确定出数额,以此定罪量刑。
三、财产性利益是否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一)财产性利益与财产的区别
财产在立法上有多种含义,第一种财产是指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客体;第二,财产是指人们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第三,财产还可以用于指物和权利的总和。所谓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笔者赞同“凡是有價值或有效用的财物,甚至财产性利益都可作为诈骗罪的对象。”
(二)刑法中有关保护财产性利益的规定
由我国刑法的规定中可得出,其所要保护的不仅仅是公私财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修正案实质所保护的利益即为财产性利益,即旨在骗取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费用,采用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各收费单位免除其债务的行为,实则骗取的是财产性利益。
(三)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也应受刑法保护
民法重在保护公民私人合法所有财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但民法通常是恢复和补偿,不涉及惩罚,刑法才具有惩罚功能,且具有一定惩戒功能和预防作用,他人侵犯财产性利益至民法无法保护时,刑法作为最后的保护法要予以保护,这是民法和刑法相互衔接保护和兼容性的要求。故财产性利益在民法无法保护时刑法也应加以保护。
四、利益型诈骗构成诈骗罪
构成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财产性利益应该是一种能转化为货币等一定经济价值的利益;此种利益内容应属财产权范围之内;所诈骗的财产性利益需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
本案甲伪造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是基于非法占有乙10万元人民币的目的;且甲采用虚构房屋产权证的事实,骗取乙数额较大的财产。客体上甲诈骗乙的10万元;客观上甲伪造了一本房产证给乙作为抵押,乙借给甲10万元,虽钱并未经过甲手,但事实上减少了甲的债务;主观上甲基于想使用假房产证的故意套取乙10万元给付。笔者认为甲构成诈骗罪确信无疑,虽甲表面上是诈骗了乙10万元现金,实为乙公司的汽车租赁服务,故认定甲之诈骗对象为10万元的租车服务,构成诈骗罪。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2]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3).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