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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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民事监督手段之一,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分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优越性以及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进一步发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优越性;措施
  
  我国的检察机关除了常见的诉讼监督、侦查监督等职权外,还担负着民事监督的重担。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与抗诉并行的检察监督方式,是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手段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点,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如何强化再审检察建议的优点、弥补再审检察建议的不足,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概念和司法依据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概念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向人民法院发出民事建议,从而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一种法律文书。这是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根据法律原则与立法精神,对实现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创新与探索。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依据
  第一,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2013年9月23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优越性
  民事再审检察作为对抗诉一种重要补充形式,对民事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基层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中已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
  (一)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作为基层民事检察部门,启动民事案件再审的途径包括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当采取抗诉这一手段时,需要由基层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再由上级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该级法院审查后,再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简单来说,一起民事案件如若采取抗诉的形式,需要经历两级检察机关、两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从申请监督到最后获得改判,最长需要一年三个月,还不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调卷期限。当事人保障自身权益的道路可谓漫长。同时,这对司法资源来说,也是极大的浪费。而采取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基层检察院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实现了同级监督,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干警的工作量、提升了办案效率。
  (二)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
  一方面,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在操作的过程中,由于地理上的便利,较有利于检察机关提前与同级法院交流沟通。
  另一方面,相对于刚性监督的抗诉,作为柔性监督的再审检察建议,再审程序的启动方看似为检察院实则不然。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检察建議后,由审委会决定是否采纳。可以说案件再审程序启动与否的主动权仍在人民法院。如此一来,相对于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必然更容易为法院所接受。
  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是在实践适用的过程中,仍存在种种问题。
  (一)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适用范围区分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符合第二百条中规定的十三种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除了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中第六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应当提请或者提出抗诉以外,其余的情形并未作出明确的规范。如此一来,在实践当中民事检察部门难以判断民事监督案件应该适用抗诉或是适用再审检察建议。
  (二)再审检察建议并非刚性监督,监督效果欠佳
  再审检察建议虽然具有抗诉所不能比拟的短、平、快的优点,但是仍无法弥补其并非刚性监督这一短板。作为《民诉法》中新规定的民事监督手段,相关立法中尚未赋予其法律的约束性,同时也尚未形成有效的跟进监督制度。在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在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之后,法院既可以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也可能置之不理,使得再审检察建议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
  (三)法院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审限并无明确规定
  虽然《民诉法》、《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相关法规已确定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属性地位,但是再审检察建议的具体操作流程尚未规范。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时,人民法院何时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与否、何时正式启动再审程序均无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四、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向
  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相辅相成,已成为法定的监督方式,可以实现再审案件同级审理,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实现司法便民的明显优势。鉴于此,完善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其审判监督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适用范围的区别
  根据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应当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十三种情形,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情形应当提出抗诉而不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哪些情形只需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无需提出抗诉。
  这一情况可以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应当将人民法院抵触性较弱的几种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规范为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例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而对于影响人民法院绩效考评的几种情形,则规范为适用抗诉。例如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
  (二)明确人民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审理期限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时,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的规定,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结。然而,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查完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部分基层院在发出检察建议时,会注明“请在三个月内回复”,但是并无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此一来,申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因此,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回复期限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三个月的期限是较为合适的,能够及时保护申诉人的权益,同时也能保证人民法院有充足的期限审查案件,以确定是否采纳再审检察建议。
  (三)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制度
  鉴于再审检察建议属于柔性监督,在司法实践当中很有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而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跟进监督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跟进监督的适用情况以及具体操作方式。例如,检察机关在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启动再审程序必要的,就应当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确保民事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吴锋、孔丽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问题与出路》,载人民检察
  [2]刘春云:《论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完善——以与抗诉的关系为视角》,载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059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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