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致力于解决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法律安定性与裁判正确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使法律适用既获得内部的一致性与外部的理性证立。实证法必然同化了道德内容。相互碰撞的原则只有在适用商谈阶段进行全盘考量后才获得确定的可适用性。法律由此是具有理想融贯性的规范体系。他的程序主义的法律观还将理想的法官置于商谈情境之中,但是反对阿列克西的特殊情形命题。阿列克西则认为,法律商谈是普遍实践商谈的特殊情形,它同时向道德理由、伦理—政治理由、实用理由开放;法律判断的不确定性使实证法成为必然,制定法、司法判例与体系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