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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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自夏王朝制定《禹刑》以来,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制定了如《法经》《唐律疏议》等重要法典,但这些法典都以刑法为主,民法却并未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
  关键词:传统;中国;民法
  一、关于民法的争议问题
  民法一词源于中世纪后期罗马法中的市民法,罗马为了巩固市民共同体,逐渐形成了被视为市民自己的市民法。民法一词并不是我国法律史上固有的名词,直到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总则,才在我国的法律中正式出现“民法”一词。
  中国自夏王朝开始就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如《禹刑》、《吕刑》、《大清律例》等,但这些律典大都以刑为主,多采用刑罚来惩治犯罪,即使有涉及到民间争讼的问题,也多用刑罚来处理。因此在对中国传统民法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主集中在我国自古代第一部成文法颁布以来,到底存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的概念。
  1.以梅仲协、张晋藩等为代表的肯定
  肯定派认为,中国古代虽然没有在律法条文中明确提出民法一词的概念,也没有在历代的律典中出现明确的民法条款,但是在实际的应用法条中,必然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存在。
  2.以梁启超、王伯琦为代表的否定派
  否定派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以中央集权制为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构成的封建纲常礼教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之一,而商品买卖对君权稳定的冲击使得商品经济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由于民法所规范的身份平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在中国古代的农耕社会中不够发达,国家倾向以刑罚维持社会秩序,一些简单的民事关系则付与习惯加以调整。所以,中国传统律典中并不存在民法。
  二、中国传统民法的基本特点
  虽然关于我国古代到底有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法这一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但是从其表现出来的传统民法形式来看,中国古代民法仍有许多显著的特点。
  1.中国古代律典“诸法并存,重刑轻民”
  中国一直以传统的小农经济为主要的经济形态,即使无法满足自身需要,也只需通过简单的物物交换实现。这样的社会状态,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加强了皇权。“重农抑商”贯穿了整个中国的封建社会,在这种固有的经济体制和传统观念的统治下,导致了中国社会中用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的相对简单化甚至是刑法化。
  此外,以婚姻、田宅、钱债等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民事制度在我国古代整个法律体系当中仅占有极为少数的一部分。自从成文法产生以来基本没有独立的民事法律条文。对于普通百姓之间的关于财产、人身等“户婚田土”的普通争讼则被称之为“细故”,要么利用刑罚来解决,要么用家法族规加以惩戒。
  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传统的民法意识比较薄弱,制定的律典大都是为了服务于封建统治阶级。
  2.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的民法中根深蒂固
  作为中国古代正统思想的儒家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对于传统的民法而言,其“重义轻利”思想根深蒂固,不仅成为我国传统民法的价值基础,而且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古代民法的创制以及其社会地位。尤其在商鞅变法之后,“重农抑商”的思想便植根于中国的传统思想之中。由此,民间的商事活动遭到限制,也导致了处理民间争讼的民法条例的薄弱。此外,诚信作为儒家思想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我国传统的民法具有重要意义。儒家认为,诚信是一种内心的道德自律,“身致其诚信。诚信之谓尽,尽之谓敬,敬尽然后可以事神明。此祭之道也”。民间处理争讼问题,首先用儒家思想的诚信原则来评判,通过礼制来进行处理,这就使得传统的民事条例得不到施展。儒家思想的影响力还体现在民间的礼俗上。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单元,“亲亲,尊尊”的观念深厚。君权,夫权,父权占据主导地位。中国自古并不崇尚诉讼,民间的纠纷一般通过家法族规来进行调节和处理,通过道德教化和儒家的道德准则来息讼。
  3.我国传统的民事法条的法律渊源是多样的
  通说法学中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我国传统民法的渊源,有如律、令、格、式、比等。其中,例作为我国传统民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之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即成例汇编,是在汉朝“比”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形式。除此之外,习惯法也是中国传统民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我国自古崇尚礼制,以礼制来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处理民间纠纷。礼制就是最为接近国家正式法律规范并且具有较强约束力的习惯法规范。此外,家法族规,各地各民族的风俗,也是古代民法的渊源。在具有4000多年法制文明史的中国,因地,因俗,因族,因行业而形成了众多的民事习惯,它们辗转相承,使用的范围广泛,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也有一定的体系,其中相当部分在国家的认可和支持下,成为民事习惯法,涵盖地方习惯、乡规民约、家法族规、礼俗等。在这样的一种环境系,习惯法性质的民法大都以教化为目的,而不是为了维护某一私权。
  三、总结
  纵观中国的法制发展,传统的小农经济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的立国之本,“男耕女织”稳定的社会形态以及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中國古代基本不存在商品经济,民间的争讼也大都靠刑法体制来处理,这就使得中国传统的民法并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的概念。但是传统民法所展现的独有特点值得学界不断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孔子.论语.中华书局.2007.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3]曹全来.中国近代法制史教程.商务印书馆.2012.
  作者简介:
  徐楚君(1993~),男,湖北襄阳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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