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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某学校注册了一个域名: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中国)于是向法院起诉,告该学校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的了不正当竞争,要求该学校停止侵权。这是一起电子域名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案件,那么这个学校注册的电子域名到底是否侵犯了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权昵?
【关键词】商标;冲突;可口可乐
中图分类号:F7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258-01
在我们的思维中,我们都知道Coea—Cola是个驰名商标。那么在我国,究竟怎样界定“驰名商标”这个概念呢?
我国在1996年和2003年的两个文件里关于“驰名商标”先后给出-了两个定义 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是这样规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此定义在当时引起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市场”这一范围,和“享有较高声誉、相关公众熟知及注册商标”这些条件上。特别是在“注册商标”这一前提条件上争议尤为激烈。因为《巴黎公约》所规定的驰名商标既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未注册商标。于是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2条又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摒弃了原有的认为驰名商标必须是经注册的商标才能构成驰名商标的观点,并取消了“市场”这一名词。这表明即使是未在中国市场使用的。但是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也是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为什么各个企业都热衷于将自己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呢?是因为一旦被认定。就能得到较强的保护。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明确规定了保护条款,对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混淆标准”予以保护,即同类别保护——《商标法》第13条第l款: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适用。对己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水准更高一些,即是跨类别保护——《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就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种跨类保护的理论基础就是联想理论。联想与混淆不同的是,混淆总是要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而联想基本上只与商标有关,而无论该商标使用在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果说混淆侵害的是商品或服务,而联想侵害的则是商标本身。
以上是我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现状,那么我们来结合这个具体的案件。
根据我国的《商标法》的明文规定,对己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其前提是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2001年6月26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还通过了一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其中第2项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虽然此司法解释中井没有写明“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但是这应该是应有之义。否则光是单纯的误认,不会造成任何的抽象的或是具体的利益的损害,即使误认了又会有什么影响呢?那么在此案中我们就要看看是否有存在着误导公众,是否有存在这相关损害的这些事实呢?这个只是形似的域名是不是真的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的了不正当竞争呢?
首先可口可乐是驰名商标,这个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无论是从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还是持续使用的时间,地理范围等因素来看,可口可乐都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
那么我们在肯定了可口可乐是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再来分析这个案例。我们都知道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可以是图形,也可以是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有些国家甚至可以是声音或者气味;而域名是由文字、阿拉伯数字、连接符和实点组成。因而。在显著性、便于识别性等方面,域名明显不如商标。域名在我们的眼里只是一堆符号,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会把它和某个特定的产品产生非常强烈的联系。其实域名最直接的作用不同于商标,它首先是作为一个网络用户的地址标示,是用来表明访问路径的。那么这个学校注册的这个域名为社么会被可口可乐公司起诉,我们一目了然。那就是这个学校的电子域名采取的是可口可乐这几个汉字的中文拼音形式。那么假设我们都是拼音盲,我们不会把这个字母组合起来看,我们光看这个域名本身,想磐我们永远不会把它与可口可乐联系在一起,因为可口可乐的英文标识是Coca-Cola。但是我假设的这个前提显然是不成立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就kekoukele这个域名进行分析。对于稍微有点网络常识的人我们都知道edu这个符号代表的是教育机构,所以对部分人来说我们断然不会把它与可口可乐公司联系在一起。那么其实可口可乐公司起诉针对的就是对于不懂edu这个符号的人们,他们认为这样会造成混淆,会让一些人误认为这是本公司的网页域名。可口可乐公司为什么会这样认为呢?原因就在于当今网络搜索引擎技术的发达。搜索引擎是一种特珠的web资源,用户可以通过它提供的关键字服务定位企业的网上位置。即可以迅速查找公司的网址。所以可口可乐公司认为这样的一个域名会造成误导。那么我们不如就承认一部分相关公众会造成混淆。既然域名最直接的作用是用来表明访问路径的,那么这部分相关公众会选择进入这个网站。可是进入以后看到的是什么呢?是一个学校的网页!那么请问这样的访问结果即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误导,又会怎么样呢?是否会对可口可乐公司造成名誉上的损害,或是实质上的产品销量的减少抑或是对其企业网站的点击率有所影响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甚至可能会因个别人的误会——误会可口可乐公司也涉猎教育行业,从而更加肯定其实力。
所以,我认为这个学校注册的域名并没有侵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权,不能因为这个域名仅仅是“可口可乐”这几个字的中文拼音就草率的认定其侵权。这个域名并没有使得可口可乐这个驰名商标的显着特征和广告宣传价值有所减弱,也不会导致其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可能会逐渐消失。那么又怎么会有侵权现象呢?
【关键词】商标;冲突;可口可乐
中图分类号:F7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258-01
在我们的思维中,我们都知道Coea—Cola是个驰名商标。那么在我国,究竟怎样界定“驰名商标”这个概念呢?
我国在1996年和2003年的两个文件里关于“驰名商标”先后给出-了两个定义 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是这样规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此定义在当时引起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市场”这一范围,和“享有较高声誉、相关公众熟知及注册商标”这些条件上。特别是在“注册商标”这一前提条件上争议尤为激烈。因为《巴黎公约》所规定的驰名商标既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未注册商标。于是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2条又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摒弃了原有的认为驰名商标必须是经注册的商标才能构成驰名商标的观点,并取消了“市场”这一名词。这表明即使是未在中国市场使用的。但是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也是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为什么各个企业都热衷于将自己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呢?是因为一旦被认定。就能得到较强的保护。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明确规定了保护条款,对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混淆标准”予以保护,即同类别保护——《商标法》第13条第l款: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适用。对己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水准更高一些,即是跨类别保护——《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就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种跨类保护的理论基础就是联想理论。联想与混淆不同的是,混淆总是要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而联想基本上只与商标有关,而无论该商标使用在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果说混淆侵害的是商品或服务,而联想侵害的则是商标本身。
以上是我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现状,那么我们来结合这个具体的案件。
根据我国的《商标法》的明文规定,对己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其前提是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2001年6月26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还通过了一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其中第2项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虽然此司法解释中井没有写明“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但是这应该是应有之义。否则光是单纯的误认,不会造成任何的抽象的或是具体的利益的损害,即使误认了又会有什么影响呢?那么在此案中我们就要看看是否有存在着误导公众,是否有存在这相关损害的这些事实呢?这个只是形似的域名是不是真的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的了不正当竞争呢?
首先可口可乐是驰名商标,这个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无论是从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还是持续使用的时间,地理范围等因素来看,可口可乐都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
那么我们在肯定了可口可乐是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再来分析这个案例。我们都知道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可以是图形,也可以是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有些国家甚至可以是声音或者气味;而域名是由文字、阿拉伯数字、连接符和实点组成。因而。在显著性、便于识别性等方面,域名明显不如商标。域名在我们的眼里只是一堆符号,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会把它和某个特定的产品产生非常强烈的联系。其实域名最直接的作用不同于商标,它首先是作为一个网络用户的地址标示,是用来表明访问路径的。那么这个学校注册的这个域名为社么会被可口可乐公司起诉,我们一目了然。那就是这个学校的电子域名采取的是可口可乐这几个汉字的中文拼音形式。那么假设我们都是拼音盲,我们不会把这个字母组合起来看,我们光看这个域名本身,想磐我们永远不会把它与可口可乐联系在一起,因为可口可乐的英文标识是Coca-Cola。但是我假设的这个前提显然是不成立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就kekoukele这个域名进行分析。对于稍微有点网络常识的人我们都知道edu这个符号代表的是教育机构,所以对部分人来说我们断然不会把它与可口可乐公司联系在一起。那么其实可口可乐公司起诉针对的就是对于不懂edu这个符号的人们,他们认为这样会造成混淆,会让一些人误认为这是本公司的网页域名。可口可乐公司为什么会这样认为呢?原因就在于当今网络搜索引擎技术的发达。搜索引擎是一种特珠的web资源,用户可以通过它提供的关键字服务定位企业的网上位置。即可以迅速查找公司的网址。所以可口可乐公司认为这样的一个域名会造成误导。那么我们不如就承认一部分相关公众会造成混淆。既然域名最直接的作用是用来表明访问路径的,那么这部分相关公众会选择进入这个网站。可是进入以后看到的是什么呢?是一个学校的网页!那么请问这样的访问结果即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误导,又会怎么样呢?是否会对可口可乐公司造成名誉上的损害,或是实质上的产品销量的减少抑或是对其企业网站的点击率有所影响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甚至可能会因个别人的误会——误会可口可乐公司也涉猎教育行业,从而更加肯定其实力。
所以,我认为这个学校注册的域名并没有侵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权,不能因为这个域名仅仅是“可口可乐”这几个字的中文拼音就草率的认定其侵权。这个域名并没有使得可口可乐这个驰名商标的显着特征和广告宣传价值有所减弱,也不会导致其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可能会逐渐消失。那么又怎么会有侵权现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