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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执行难”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司法进程发展的障碍。我国采取了很多措施试图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但是效果并不理想。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落实,不仅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破坏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笔者从自身实践工作经验出发,以社会力量参与执行为角度,论述了社會力量参与执行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力量参与执行的具体形式,希望有助于我国“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 执行难 合理性 具体形式
作者简介:黄瑛,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094—02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按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①民事诉讼始于起诉,终结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为审判而得以重新确定,因为执行而使得审判阶段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得以真正落实,裁判的价值才能得以彰显。但是我国的执行工作现况却并不乐观。
一、“执行难”的表现及其危害
(一)“执行难”的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1999年提交给党中央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笔者认为这种描述以简单的语言形象地概括了我国的执行现状,具体表现为:
1.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是“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形式,实践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数量越来越少,且有些被执行人有能力还故意不履行,甚至采取各种方式来躲避执行。正是由于被执行人主观上的不主动、不自觉,就导致了“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现象的出现。
2.协助义务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主要是指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掌握着足以控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的权力,或具有采取执行措施的便利条件,②例如金融机构、房管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单位或个人,这些单位或个人在法院要求协助的过程中以各种理由不协助执行或者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被执行人趁此机会转移财产,这极大阻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这也就所谓的“协助执行人难求”现象。
3.暴力抗法越来越严重。暴力抗法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的表现,更是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极端化、违法化、犯罪化的表现。③司法实践中,执行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去查封或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时候,易导致被执行人强烈反抗,这给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严重威胁了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也是导致“应执行财产难动”的主要原因。
(二)“执行难“的危害
执行的意义在于通过执行人员的工作,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所以“执行难”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主要表现为:
1.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我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申请执行人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确立了自己的债权。执行难使得当事人本应得以实现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对私有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司法实践中,很多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情况并不宽裕,由于无法执行到款,部分当事人难以维持正常生活,部分企业的正常运作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2.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公民把纠纷冲突诉诸司法途径解决,目的就是相信法律能够实现公平正义,能够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执行难是在打“法律白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是法治进程中的重大障碍和破坏性因素。如果公民已经确立的权利义务难以实现,公民对法律的信心,对法院的信心,对法治的信心则必将会受到动摇。④
3.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谐社会意味着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而“执行难”却使当事人通过诉讼千辛万苦所赢得的权利难以真正得以实现。由于大量的生效裁判不能及时完全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破灭,进而对法律、法院产生怨恨情绪,甚至会采取各种极端的方式例如自杀、上访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行为大大的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执行的可行性
“执行难”破坏了法律的尊严,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要尽快而且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在执行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作用,理由如下:
“执行难”并不是靠法院一己之力就能彻底解决的,而是需要发动社会上各个方面力量参与协助。社会力量并不是单纯的指某一机构或组织,而是一切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力量,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况且执行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所以一切可以利用的合法手段都可以为执行过程所用。社会力量参与到司法执行中去,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在相关法律中就已经对某些社会组织或个人赋予了协助执行的义务,例如银行、产权登记等机构。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有地区合理利用社会力量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浙江省部分法院尝试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建立执行协助网络制度,即人民法院选聘基层组织成员担任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的一种工作措施。这些执行联络员的主要工作是协助法院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化解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等事务。⑤这种制度是人民法院探索依靠社会力量缓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对缓解执行难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执行的具体方式
基于上述认识,结合笔者的多年办案经验,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执行难”:
1.在遇到难沟通的当事人时,可以邀请心理学方面的专家与这部分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遇到一部分申请执行人难以沟通,情绪上易激动易怒,执行人员跟他们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而且易激怒他们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由专业的心理人士与他们进行沟通,不仅能安抚这部分当事人的情绪,执行人员也能正常的开展工作。
2.建立统一的银行信息查询制度。比如关于银行存款的查询,即便是在同一个城市,也往往存在多家银行,以及数量众多的支行、营业网点,由于没有实现统一查询,要调查起来非常困难。仅仅在厦门市,就有三四十家大大小小的银行。而且现在执行人员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如果每家银行都要去调查,大大增加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难度。如果建立了信息统一查询制度,那么不仅能减少执行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首要的条件是有被执行人或是被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财产的情况下,案件就面临无法继续执行的状态。针对上述問题,笔者认为一方面也可以依靠社会基层人士,比如说摩的司机,他们由于职业的原因比较具有流动性,而且熟悉一定的区域,如果能合理利用这类人群,对找寻被执行人的下落能发挥重要作用。当然对于提供一定有用线索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另一方面可以依靠被执行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提供一定的线索,他们对被执行人肯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于被执行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能够提供一定的线索,对执行工作开展有一定的帮助。
4.可以充分利用悬赏制度。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报纸上或者其他公共媒体上发布一定的信息,对于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者财产有用线索的人,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报酬。这将大大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由于在公众媒体上公布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被执行人正常的生活势必会受到影响。从常理推论,这会增加被执行人主动与法院进行沟通的可能性以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
5.建立全国范围的信用系统。社会信用体系是指国家通过征信机构全面记录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失信者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就业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以督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遵规守法的法律机制。在西方国家,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处罚将作为信用污点记录在个人履历中,对其社会生活与工作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基于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几乎无人敢违反法院判决而不自动履行,因而也就不存在“执行难”问题。我国应尽快建立起全国范围的信用系统,让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处可逃。当然信用体系要具有开放性,通过网络平台将信用信息向社会发布,普通民众通过上网即可检索到相关信息。
6.在执行过程中,不免会有经济困难特别是急需医疗的申请执行人,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慈善机构或者与医院协商,对医疗费用进行一定的帮助或者减免。这样做是确保在实现债权的同时不致危害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体现法律对社会弱势阶层的关爱。
四、结语
“执行难”不仅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本文从社会角度出发,试图通过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以此解决“执行难”。尽管目前来说,不可能从根本上来解决此问题,但是笔者相信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一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执行难”,进而逐步恢复民众对法律的信心,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注释:
①孙永祥.论民事执行运行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苏州大学.2008年.
②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庄毅.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对执行难问题的破解.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④雷宝根.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
⑤童兆洪.民事执行的法理思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33页.
参考文献:
[1]陈永革.“执行难”与财产调查制度改革.四川大学.2005年.
[2]黄靖.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以一个基层法院执行状况为考察对象.湘潭大学.2006年.
[3]娄必县.论民事执行的社会参与.法律适用.2012(4).
[4]粟峥.中国民事执行的当下境遇.政法论坛.2012(2).
[5]李强.民事“执行难”及其解决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
关键词 执行难 合理性 具体形式
作者简介:黄瑛,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094—02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按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①民事诉讼始于起诉,终结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为审判而得以重新确定,因为执行而使得审判阶段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得以真正落实,裁判的价值才能得以彰显。但是我国的执行工作现况却并不乐观。
一、“执行难”的表现及其危害
(一)“执行难”的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1999年提交给党中央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笔者认为这种描述以简单的语言形象地概括了我国的执行现状,具体表现为:
1.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是“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形式,实践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数量越来越少,且有些被执行人有能力还故意不履行,甚至采取各种方式来躲避执行。正是由于被执行人主观上的不主动、不自觉,就导致了“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现象的出现。
2.协助义务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主要是指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掌握着足以控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的权力,或具有采取执行措施的便利条件,②例如金融机构、房管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单位或个人,这些单位或个人在法院要求协助的过程中以各种理由不协助执行或者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被执行人趁此机会转移财产,这极大阻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这也就所谓的“协助执行人难求”现象。
3.暴力抗法越来越严重。暴力抗法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的表现,更是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极端化、违法化、犯罪化的表现。③司法实践中,执行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去查封或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时候,易导致被执行人强烈反抗,这给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严重威胁了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也是导致“应执行财产难动”的主要原因。
(二)“执行难“的危害
执行的意义在于通过执行人员的工作,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所以“执行难”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主要表现为:
1.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我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申请执行人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确立了自己的债权。执行难使得当事人本应得以实现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对私有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司法实践中,很多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情况并不宽裕,由于无法执行到款,部分当事人难以维持正常生活,部分企业的正常运作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2.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公民把纠纷冲突诉诸司法途径解决,目的就是相信法律能够实现公平正义,能够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执行难是在打“法律白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是法治进程中的重大障碍和破坏性因素。如果公民已经确立的权利义务难以实现,公民对法律的信心,对法院的信心,对法治的信心则必将会受到动摇。④
3.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谐社会意味着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而“执行难”却使当事人通过诉讼千辛万苦所赢得的权利难以真正得以实现。由于大量的生效裁判不能及时完全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破灭,进而对法律、法院产生怨恨情绪,甚至会采取各种极端的方式例如自杀、上访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行为大大的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执行的可行性
“执行难”破坏了法律的尊严,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要尽快而且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在执行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作用,理由如下:
“执行难”并不是靠法院一己之力就能彻底解决的,而是需要发动社会上各个方面力量参与协助。社会力量并不是单纯的指某一机构或组织,而是一切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力量,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况且执行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所以一切可以利用的合法手段都可以为执行过程所用。社会力量参与到司法执行中去,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在相关法律中就已经对某些社会组织或个人赋予了协助执行的义务,例如银行、产权登记等机构。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有地区合理利用社会力量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浙江省部分法院尝试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建立执行协助网络制度,即人民法院选聘基层组织成员担任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的一种工作措施。这些执行联络员的主要工作是协助法院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化解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等事务。⑤这种制度是人民法院探索依靠社会力量缓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对缓解执行难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执行的具体方式
基于上述认识,结合笔者的多年办案经验,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执行难”:
1.在遇到难沟通的当事人时,可以邀请心理学方面的专家与这部分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遇到一部分申请执行人难以沟通,情绪上易激动易怒,执行人员跟他们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而且易激怒他们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由专业的心理人士与他们进行沟通,不仅能安抚这部分当事人的情绪,执行人员也能正常的开展工作。
2.建立统一的银行信息查询制度。比如关于银行存款的查询,即便是在同一个城市,也往往存在多家银行,以及数量众多的支行、营业网点,由于没有实现统一查询,要调查起来非常困难。仅仅在厦门市,就有三四十家大大小小的银行。而且现在执行人员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如果每家银行都要去调查,大大增加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难度。如果建立了信息统一查询制度,那么不仅能减少执行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首要的条件是有被执行人或是被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财产的情况下,案件就面临无法继续执行的状态。针对上述問题,笔者认为一方面也可以依靠社会基层人士,比如说摩的司机,他们由于职业的原因比较具有流动性,而且熟悉一定的区域,如果能合理利用这类人群,对找寻被执行人的下落能发挥重要作用。当然对于提供一定有用线索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另一方面可以依靠被执行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提供一定的线索,他们对被执行人肯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于被执行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能够提供一定的线索,对执行工作开展有一定的帮助。
4.可以充分利用悬赏制度。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报纸上或者其他公共媒体上发布一定的信息,对于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者财产有用线索的人,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报酬。这将大大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由于在公众媒体上公布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被执行人正常的生活势必会受到影响。从常理推论,这会增加被执行人主动与法院进行沟通的可能性以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
5.建立全国范围的信用系统。社会信用体系是指国家通过征信机构全面记录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失信者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就业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以督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遵规守法的法律机制。在西方国家,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处罚将作为信用污点记录在个人履历中,对其社会生活与工作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基于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几乎无人敢违反法院判决而不自动履行,因而也就不存在“执行难”问题。我国应尽快建立起全国范围的信用系统,让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处可逃。当然信用体系要具有开放性,通过网络平台将信用信息向社会发布,普通民众通过上网即可检索到相关信息。
6.在执行过程中,不免会有经济困难特别是急需医疗的申请执行人,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慈善机构或者与医院协商,对医疗费用进行一定的帮助或者减免。这样做是确保在实现债权的同时不致危害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体现法律对社会弱势阶层的关爱。
四、结语
“执行难”不仅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本文从社会角度出发,试图通过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以此解决“执行难”。尽管目前来说,不可能从根本上来解决此问题,但是笔者相信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一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执行难”,进而逐步恢复民众对法律的信心,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注释:
①孙永祥.论民事执行运行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苏州大学.2008年.
②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庄毅.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对执行难问题的破解.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④雷宝根.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
⑤童兆洪.民事执行的法理思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33页.
参考文献:
[1]陈永革.“执行难”与财产调查制度改革.四川大学.2005年.
[2]黄靖.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以一个基层法院执行状况为考察对象.湘潭大学.2006年.
[3]娄必县.论民事执行的社会参与.法律适用.2012(4).
[4]粟峥.中国民事执行的当下境遇.政法论坛.2012(2).
[5]李强.民事“执行难”及其解决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