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检察机关参与会管理创新面临的困难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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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机制不完善、任务繁重等一系列的困难,要求检察机关要不断创新机制,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创新机制;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胡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194-02
  目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还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拟就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困难和采取的对策做一分析。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困难
  (一)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频发,检察机关社会管理的任务繁重
  以花都区检察院为例,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花都区经济社会呈现出一系列全新的阶段性特征,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特别是人员流动性增强,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大量存在,再加上一些网络和媒体为有害信息的传播和不良舆论导向提供了平台,致使各种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刑事发案居高不下。因此,花都区检察院在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难度增大,任务十分繁重。
  (二)检察机关人员数量与工作任务的配置比例不够协调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对检察机关的职能适当延伸,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人员数量是按照过去的工作任务配置的,每年的办案数量、工作量都在增长,人员却没有增加。以花都区检察院公诉科为例,配置16人,每年受理接近1700多起案件,平均每人每年要办理100多起案件,工作强度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受人员因素的制约,许多工作很难完全开展,工作机制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因此要保证工作质量,必须细化工作内容,适当增加人员数量,使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落实,真正实现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部分检察机关为了片面追求社会效果,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职能的延伸脱离根本,致使检察职能弱化
  人民群众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做的事情,不是招了几个外商项目、解决多少群众的低保问题、为企业联系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所需,而是检察机关能不能公正执法,敢不敢对公安、法院等机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加强监督,真正实现权利平等、程序合法的法治社会,这些要求都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检察机关必须围绕检察职能,深入研究、探索如何在本职工作中充分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不完善
  根据检察机关职能与检察实践,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包括做好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挽救,强化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等,但是目前基层检察院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贯彻刑事政策不协调。如对被不起诉人缺乏来自外部的制度性、规范化的监督机制和必要的、系统的社会帮教机制,和解过程中检察院的角色也不好把握,导致相当数量的案件当事人因为没有合适的调解人而未能达成和解。二是检察监督的对象不确定。当前社区矫正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有关社区矫正主体的规定不明确,各司法机关有关社区矫正规定不一致,相关规定存在冲突,造成监督对象的不确定,客观上影响法律监督效果。三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统一。政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同,工作机制不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仍局限在普通刑事审查的框架范围内,审前羁押优待、非刑罚化、非监禁刑化、社区矫正帮教等执法标准不统一,影响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建议
  (一)要注重执法办案活动的创新
  1.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以及严重暴力犯罪的同时,注重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轻罪案件,要积极探索轻罪案件简易化审理程序,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办案环节;对初犯、偶犯、情节较轻的犯罪案件,要重在教育、挽救,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同时落实不起诉后的帮教及回访考察;对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对普通程序审理而被告人又认罪的案件,压缩示证、质证环节,提高审判效率。但同时对重罪案件,尤其对犯罪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大的案件,适用检察量刑建议,建议法庭重判,以示严惩,并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或帮助,注重运用刑事和解的手段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2.要强化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检察院不仅仅是就案办案,而是要办理一案预防治理一片,从源头上杜绝职务犯罪发生。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对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定要严肃查办;要积极参与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等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要注重深入调研、分析案发原因、寻求预防犯罪对策,提出预防建议;要注重警示教育和预防调查、宣传、咨询等工作,注重研究发案规律和发案预警机制,科学规划预防策略,开展重点治理整顿;要采取多种宣教形式,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要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和预防工作规范化建设。
  3.要积极推行检调对接化解社会矛盾。一是推行涉检信访息诉制度。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涉检信访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察长接待日、首办责任制、涉检信访上访动态预测等制度。二是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在过失犯罪、未成年犯罪、交通肇事犯罪、轻微伤害案件等危害不大的案件设置和解前置程序,实现由对犯罪的惩罚转向对犯罪的矫正,达到及时化解矛盾的目的。三是推行民事息诉和解制度。民行部门要转变民行检察工作长期以来关注法律效果、偏重抗诉成功率的执法理念,要把息诉和解、化解矛盾摆到与提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明确民事息诉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适用条件。   4.积极利用检察建议发挥作用。检察机关既要重视对办理个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更要重视就社会管理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具有更有质量、更有影响的全局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同时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及时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效果。要坚持做到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一案一整改、一案一回访,重视对办理个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个案预防率达100%。
  (二)注重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创新
  1.要完善规章制度。内部管理离不开各项规章的建立和运行,只有以一定的制度为保障,才能确保检察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2.要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加强对检察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以不断提升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3.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将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监督的监督主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督查作用,对自侦、批捕、公诉案件适时监督,对其办案中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是否遵守办案纪律、办案安全等方面进行督查和监督,确保执法办案顺利进行。
  (三)注重延伸检察职能的创新
  1.要加大检察宣传,推行阳光检务。提高人民法律意识,增进对检察机关的了解,既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义不容辞的职责。因此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农村、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阳关检务活动,最大限度地拓宽公开渠道,扩大公开内容,除了可以采取送法下乡、举报宣传、文艺表演等形式外,还可以邀请中学生、基层群众代表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举报中心、来访接待室等参观了解,观看检察机关的活动展板和工作短片,变“参观”为“参与”,通过阳光检务,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检察机关文明办案、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
  2.要主动深入基层,倾听群众诉求。检察机关要改变过去“守门看摊子”和“等客上门”的被动局面,将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改变工作方式,变上访为下访,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积极推行下定期巡访、带案下访制度。对于群众集体上访、联名举报及涉及重大社情民意的来信来访做到带案下访,遇到乡镇村委换届选举等发生在基层的重大事件时,主动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进行巡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坚持做到快调查、快反馈、快处理、快答复,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基层。
  3.要建立基层检察室,架设联系桥梁。通过建立基层检察室,最直接地面对基层、面对群众,通过处理涉检信访、调解矛盾纠纷、接受法律咨询、宣传法制教育等工作,及时做到听民情、解民意,为基层群众解决涉法涉诉问题提供便捷的渠道,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通过检察室,不仅架起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成为基层息诉维稳工作的窗口,而且有效地协助当地镇街党委、政府做好维稳工作,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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