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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腐以及公职人员年金问题一直是当前的热点话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国内试点的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方法经验的借鉴,在我国现阶段社会大环境下对我国未来廉洁年金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廉洁年金 公职人员 养老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公职人员是社会结构中的重要阶层,其工作效率深刻影响着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200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揭开了公务员制度在各项社会事务中发挥效力的序幕。近年来,国家公职人员腐败案件频发,一些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的运行与健康发展。在党中央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不少公职人员进一步增强了规矩意识,然而如何从腐败的根源预防才是应该深思的。长期以来,我国的反腐败理念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很大程度上只是事后的追究和惩治,要彻底解决腐败难题,事前的预防与事后的惩治同等重要。针对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建议国家公职人员实行“廉洁年金”制度格外引人关注。
(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1.研究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对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都是空前的。探索出切实可行的廉洁年金政策,从源头根除自身腐败的温床,让公职人员从“不敢贪”变为真正的“不愿贪”。
2.研究意义。近年来,虽然党和政府查处贪污腐败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却无法遏制贪腐行为的多发态势,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腐败者获得的利益是确定的和显性的,而为此需要承担的风险和付出的成本则是不确定的和模糊的。通过推行廉洁年金制度,将贪污腐败犯罪的成本确定化、显性化,利用经济手段替代以往单纯的说教,发挥积极的警示作用,从而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对于防止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和保证政府的廉洁起到了相当有效的作用。
(三)实行廉洁年金政策的必要性分析
廉洁年金在本质上不是简单地对公务员廉洁行为进行经济奖励,而是对那些为社会事业做出贡献的行为予以价值认可,这种价值认可代表了全社会的一种共识,即社会公共利益贡献者都应当受到人们的肯定和尊重。
激励作用明显。事实上,我国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并不算高,如果其个体收益需求能够及时满足,也就是能保证其退休后生活水平,增加安定感,那么就能有效抑制腐敗动机。
根据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可以在退休后领取到数额不菲的廉洁年金,这就说明,本质上廉洁年金并非简单的物质奖励,而是对具有公共服务精神的公职人员廉洁奉公行为的肯定,也是对其退休后生活的有效保障。在公职人员个人价值实现的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稳定和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从而从源头上杜绝腐败滋生。
二、国内廉洁年金的试点
(一)国内廉洁年金试点
湖南浏阳模式分立个人与集体的账户。公务员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5%缴纳;单位按公务员月基本工资的10%缴纳。那么公务员随着行政级别提高,所累积的廉洁年金也增加。对一直服务于浏阳的公务员,廉政的公务员在退休时能一次性取得廉洁年金;对中途离开浏阳的公务员,一经核实不存在腐败行为,在离职时领取累积的廉洁年金。若无法保证廉政,则根据实际情况扣除一定比例的廉洁年金。
江苏省公安机关模式资金来源三部分,分别是:第一,省公安厅的特岗津贴中的300元;第二,民警奖金与福利费中的150元;第三,省财政补贴150元。具体累积的数额与考核结果密切相关。廉洁从警退休金原则上不得在退休之前支取,但遇到特殊情况可例外。退休时根据其工作情况领取廉洁年金。
在浙江湖州模式设立了一个专用账户,包括两个部分,其一在职民警月岗位津贴与超时补贴共提取300元,其二则由单位进行缴纳,资金大小根据民警的工龄。原则上廉洁年金在民警退休或离职时才发放,但遇到特殊情况可例外,可预先领取退休金中本人缴纳的部分。退休时,根据其工作情况领取廉洁年金。
广东江门廉洁年金公务员按工资的一部分缴纳,市财政给予相同数额的资金激励。廉洁年金按不同职务缴纳不同金额。领取以5年为一时段,凡廉政的公务员,到每5年末可领取累积金额的70%,剩余30%留存至退休时一次性领取。一旦加入,在一个缴存周期内不得退出,否则已缴存的廉洁年金收缴国库。在公务员退休时,经核查工作期间廉政,可全额领取廉洁年金。若公务员受到处分,根据严重程度减少领取金额。
(二)各地廉洁年金试行存在的问题
1.缺乏法律支撑。在中国廉洁年金制度难以推行的核心在于现存的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与违背现行法律。中国《公务员法》第78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根据这法律条文,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无权设立廉洁年金增加或者减少公务员的收入。因此,廉洁年金的设立尚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准。
2.缴费模式。纵观当前廉洁年金实践,廉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由公务员与财政按比例一同负担,例如浏阳市公务员按月工资的5%缴纳,单位按公务员月工资的10%缴纳;二是由政府财政预算来完全负担,比如慈溪市的规定为公务员不缴纳资金,国家财政全部负担。这样的资金来源都使得资金性质单一、趋于功利,既大规模增加财政压力,又弱化廉洁年金奖惩作用。
3.基金管理。若想达到廉洁年金制度的预期效果,就需要长效管理的过程。因为随着时间的延长,公务员的个人账户中累积的廉洁年金的数额会越来越大,对于如何加强廉洁年金的监督和管理,切实避免金融风险带来损失,并确保廉洁年金保值增值,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目前我国各试点单位在廉洁年金的管理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有的将廉洁年金放在国有银行,并签订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合同;有些试点单位还在要求银行在利率和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等方面做出努力。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廉洁年金的保值和增值,但总的说来还不够严密和完善,有些内容甚至缺少法律效力上的保护必然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隐患。 三、新加坡与香港的廉洁年金制度
(一)新加坡的廉洁年金制度
1955年,新加坡政府颁布《中央公积金法》。所有的社会工作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都需要加入公积金制度,而公務员至1968年亦加入公积金的行列。公务员每人每月按工资的20%缴纳公积金,政府补贴20%,待其退休时公积金的数目一般均在百万元之上。如果在职期间廉洁奉公,没有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退休后全家便可享受公积金,但若在职期间有贪污腐败等行为则会开除公职或没收公积金。年金制度以及中央公积金制度构成了新加坡公职人员退休养老的保障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中所包含的廉洁年金制度也对新加坡构建廉洁勤政,透明高效的政府做出了贡献。
(二)香港的廉洁年金制度
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公务员制度进行改革,长俸制被取消,转而开始推行公务员公积金计划。政府对公积金计划的供款包括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供款率按员工无间断服务年期累计计算,比率为所任职级基本薪金的5%~25%不等。按照新的制度,公务员退休时,政府将按照公务员的工作年限、职务等一次性发放退休金,如果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贪腐违规等事件,便会被剥夺公积金的领取权利。一面是高额的廉洁公积金一面是严厉的惩处制度,这让许多香港公职人员不想贪也不敢贪,保障了香港政府的廉洁高效。
(三)香港和新加坡廉洁年金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廉洁年金通过在新加坡、香港的良好运行以及发挥的巨大作用吸引着中央政府的眼球,但是这种制度是否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还需要具体分析对待。
首先,香港、新加坡都是处于发达国家(地区)的行列,全区域人口并不多,公务员相对于人口比例来看绝对数量的较少的,而我国现在虽然经济快速发展但是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所以我国在实行廉洁年金制度时并不能像香港、新加坡一样动辄支付每人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廉洁年金,但是一旦数额不足则对廉政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如何平衡这种关系,使廉洁年金制度成为一种长效机制是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
其次,新加坡香港都是将廉洁年金并入全民养老的养老体系中的,而我国现阶段养老制度并不统一,公务员实行着“政府包养老”的养老模式,养老金并轨已经提出很久但成效甚微。一方面公务员作为既得利益者阻力巨大,公务员长期处于薪酬较低的行列,对其进行养老补贴也在情理之中(抛开公务员的灰色收入),另一方面,广大人民长期处于“自己来养老”的状态,并对公务员贪污腐败,权利寻租等灰色收入来源怨声载道,认为公务员不应享受特殊养老待遇。称此时机,可结合我国现状让公务员权利收入处于阳光之下,以廉洁年金为突破口解决养老金多轨制的问题,以及公务员养老金的负担问题,并且缓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
此外,在实现反腐的问题中,香港和新加坡并非将廉洁年金制度作为反腐的唯一性工具,而是将其作为一种辅助性工具。香港和新加坡都是有着整套的反腐机制,在我国并无完全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对法律的量刑过轻或无明显的法律依据、公务员没有透明的财产申报制度等等这些都制约着我国反腐工作的展开,并影响着廉洁年金制度在我国发挥作用。所以我国在建立廉洁年金之前需要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构建,这样才能为其发挥作用提供一个完好的生态环境。
四、我国廉洁年金制度的构建
(一)宏观方面
1.加快公职人员养老与企业养老并轨。企业职工与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双轨制”在待遇调整方面、筹资机制方面和财务结构方面出现了巨大的差异,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
廉洁年金本身就是针对于公职人员的养老改革,若还是建立在双轨制的基础上,只会导致政府财政压力加大,影响人们的从业选择偏好,还使得企业职工的被剥夺意识和不平等感日趋强化,从而为社会的发展带来了隐患。
2.立法保障制度的运行。与新加坡香港廉洁年金制度相比,我国各地政府推动的廉洁年金制度都依据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文件,差异化大,缺乏全局性和持续性。
因此,政府应该通过立法增强制度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积极加快我国廉洁年金法制建设的步伐。廉洁年金制度由立法建立,可以保证模式的统一和监管的完善,确保这一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和长远化。
3.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透明、公开的公职人员财产是廉洁年金制度实施的前提。实行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不但能提高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的透明度,还能强化社会的监督力量,利于防止和减少贪污腐败。另外,落实收入、财产申报制度为制度的推行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消解社会公众对其的怀疑与不满。
4.加大反腐制度建设。反腐制度是廉洁年金建立的保障,因此不能忽略打击惩治腐败的重要性,我们要积极拓宽监督渠道,综合运用媒体监督、群众监督以及人大监督等多种方式,确保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想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就必须坚持对贪腐行为“零容忍”政策,加大惩治强度,形成强力威慑效应,才能起到遏制作用。
(二)微观角度
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针对于资金来源单一,政府压力大的现状,我们考虑到公务员的额外津贴和奖金的设置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其受益上有不确定性,可以以此作为廉洁年金个人缴存部分的资金来源。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强,查处的贪污款项也在增长,我们可以将违法违纪资金中的一部分划拨到廉洁年金账户中,更能体现奖励廉洁的意义。
2.扩大资金数额。有限的廉洁年金保证金不能达到反腐倡廉的作用,因而我们可以先为公务员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然后将政府所提供的补贴等货币化,并存入公积金账户。在公务员退休时,账户的积累基金既可以保障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又可以使贪腐者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起到较强的惩戒作用。
3.严格领取标准。由于腐败长期性和隐蔽性特点,廉洁年金制度应当体现长效的奖惩机制。具体来说,廉洁年金应实行终身制,只有在其退休或者离职后经考核和审计合格,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分期提取账户中的资金。领取时,在公务员退休时只能领取一半,退休三年以后再领取另一半,防止错奖贪腐者。如果公务员发生工作调动,个人账户也应该跟随其带到其他单位,继续按规定缴存保证金,但不得提取保证金。如果公务员辞职、辞退的应当自辞职、辞退之日起满二年方可申请提取廉洁年金。如果发生公务员死亡的,经审查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可由其家属代为申请并一次性提取全部款额。在实践中执行“一次违规全盘否决制”,只要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剥夺其领取资格,已经给付的廉洁年金全部追回。
4.加强资金运作管理。在廉洁年金制度建立后,每一位公务员都有一个独立的账户。从全国范围来说,账户里的资金量巨大,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运行。在缴费阶段,由财政部负责利用现用的社保渠道,进行缴纳。在管理阶段,成立一个独立的基金会,引入商业化运作来经营这笔资金,确保实现廉洁年金的保值增值。在领取阶段,由组织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于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成绩考核,并向当地民政部门领取。
基金项目: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学术创新基金项目资助。
参考文献
[1]杨旭辉.公职人员的廉洁年金制度缜思[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4,04.
[2]庄德水.廉洁年金制度的伦理逻辑和实践策略[J].学术交流,2014,03.
[3]田湘波.新加坡和香港廉洁政府建设的经验与启示[J].湖湘论坛,2013,11.
【关键词】廉洁年金 公职人员 养老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公职人员是社会结构中的重要阶层,其工作效率深刻影响着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200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揭开了公务员制度在各项社会事务中发挥效力的序幕。近年来,国家公职人员腐败案件频发,一些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的运行与健康发展。在党中央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不少公职人员进一步增强了规矩意识,然而如何从腐败的根源预防才是应该深思的。长期以来,我国的反腐败理念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很大程度上只是事后的追究和惩治,要彻底解决腐败难题,事前的预防与事后的惩治同等重要。针对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建议国家公职人员实行“廉洁年金”制度格外引人关注。
(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1.研究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对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都是空前的。探索出切实可行的廉洁年金政策,从源头根除自身腐败的温床,让公职人员从“不敢贪”变为真正的“不愿贪”。
2.研究意义。近年来,虽然党和政府查处贪污腐败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却无法遏制贪腐行为的多发态势,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腐败者获得的利益是确定的和显性的,而为此需要承担的风险和付出的成本则是不确定的和模糊的。通过推行廉洁年金制度,将贪污腐败犯罪的成本确定化、显性化,利用经济手段替代以往单纯的说教,发挥积极的警示作用,从而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对于防止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和保证政府的廉洁起到了相当有效的作用。
(三)实行廉洁年金政策的必要性分析
廉洁年金在本质上不是简单地对公务员廉洁行为进行经济奖励,而是对那些为社会事业做出贡献的行为予以价值认可,这种价值认可代表了全社会的一种共识,即社会公共利益贡献者都应当受到人们的肯定和尊重。
激励作用明显。事实上,我国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并不算高,如果其个体收益需求能够及时满足,也就是能保证其退休后生活水平,增加安定感,那么就能有效抑制腐敗动机。
根据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可以在退休后领取到数额不菲的廉洁年金,这就说明,本质上廉洁年金并非简单的物质奖励,而是对具有公共服务精神的公职人员廉洁奉公行为的肯定,也是对其退休后生活的有效保障。在公职人员个人价值实现的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稳定和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从而从源头上杜绝腐败滋生。
二、国内廉洁年金的试点
(一)国内廉洁年金试点
湖南浏阳模式分立个人与集体的账户。公务员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5%缴纳;单位按公务员月基本工资的10%缴纳。那么公务员随着行政级别提高,所累积的廉洁年金也增加。对一直服务于浏阳的公务员,廉政的公务员在退休时能一次性取得廉洁年金;对中途离开浏阳的公务员,一经核实不存在腐败行为,在离职时领取累积的廉洁年金。若无法保证廉政,则根据实际情况扣除一定比例的廉洁年金。
江苏省公安机关模式资金来源三部分,分别是:第一,省公安厅的特岗津贴中的300元;第二,民警奖金与福利费中的150元;第三,省财政补贴150元。具体累积的数额与考核结果密切相关。廉洁从警退休金原则上不得在退休之前支取,但遇到特殊情况可例外。退休时根据其工作情况领取廉洁年金。
在浙江湖州模式设立了一个专用账户,包括两个部分,其一在职民警月岗位津贴与超时补贴共提取300元,其二则由单位进行缴纳,资金大小根据民警的工龄。原则上廉洁年金在民警退休或离职时才发放,但遇到特殊情况可例外,可预先领取退休金中本人缴纳的部分。退休时,根据其工作情况领取廉洁年金。
广东江门廉洁年金公务员按工资的一部分缴纳,市财政给予相同数额的资金激励。廉洁年金按不同职务缴纳不同金额。领取以5年为一时段,凡廉政的公务员,到每5年末可领取累积金额的70%,剩余30%留存至退休时一次性领取。一旦加入,在一个缴存周期内不得退出,否则已缴存的廉洁年金收缴国库。在公务员退休时,经核查工作期间廉政,可全额领取廉洁年金。若公务员受到处分,根据严重程度减少领取金额。
(二)各地廉洁年金试行存在的问题
1.缺乏法律支撑。在中国廉洁年金制度难以推行的核心在于现存的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与违背现行法律。中国《公务员法》第78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根据这法律条文,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无权设立廉洁年金增加或者减少公务员的收入。因此,廉洁年金的设立尚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准。
2.缴费模式。纵观当前廉洁年金实践,廉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由公务员与财政按比例一同负担,例如浏阳市公务员按月工资的5%缴纳,单位按公务员月工资的10%缴纳;二是由政府财政预算来完全负担,比如慈溪市的规定为公务员不缴纳资金,国家财政全部负担。这样的资金来源都使得资金性质单一、趋于功利,既大规模增加财政压力,又弱化廉洁年金奖惩作用。
3.基金管理。若想达到廉洁年金制度的预期效果,就需要长效管理的过程。因为随着时间的延长,公务员的个人账户中累积的廉洁年金的数额会越来越大,对于如何加强廉洁年金的监督和管理,切实避免金融风险带来损失,并确保廉洁年金保值增值,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目前我国各试点单位在廉洁年金的管理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有的将廉洁年金放在国有银行,并签订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合同;有些试点单位还在要求银行在利率和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等方面做出努力。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廉洁年金的保值和增值,但总的说来还不够严密和完善,有些内容甚至缺少法律效力上的保护必然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隐患。 三、新加坡与香港的廉洁年金制度
(一)新加坡的廉洁年金制度
1955年,新加坡政府颁布《中央公积金法》。所有的社会工作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都需要加入公积金制度,而公務员至1968年亦加入公积金的行列。公务员每人每月按工资的20%缴纳公积金,政府补贴20%,待其退休时公积金的数目一般均在百万元之上。如果在职期间廉洁奉公,没有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退休后全家便可享受公积金,但若在职期间有贪污腐败等行为则会开除公职或没收公积金。年金制度以及中央公积金制度构成了新加坡公职人员退休养老的保障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中所包含的廉洁年金制度也对新加坡构建廉洁勤政,透明高效的政府做出了贡献。
(二)香港的廉洁年金制度
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公务员制度进行改革,长俸制被取消,转而开始推行公务员公积金计划。政府对公积金计划的供款包括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供款率按员工无间断服务年期累计计算,比率为所任职级基本薪金的5%~25%不等。按照新的制度,公务员退休时,政府将按照公务员的工作年限、职务等一次性发放退休金,如果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贪腐违规等事件,便会被剥夺公积金的领取权利。一面是高额的廉洁公积金一面是严厉的惩处制度,这让许多香港公职人员不想贪也不敢贪,保障了香港政府的廉洁高效。
(三)香港和新加坡廉洁年金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廉洁年金通过在新加坡、香港的良好运行以及发挥的巨大作用吸引着中央政府的眼球,但是这种制度是否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还需要具体分析对待。
首先,香港、新加坡都是处于发达国家(地区)的行列,全区域人口并不多,公务员相对于人口比例来看绝对数量的较少的,而我国现在虽然经济快速发展但是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所以我国在实行廉洁年金制度时并不能像香港、新加坡一样动辄支付每人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廉洁年金,但是一旦数额不足则对廉政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如何平衡这种关系,使廉洁年金制度成为一种长效机制是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
其次,新加坡香港都是将廉洁年金并入全民养老的养老体系中的,而我国现阶段养老制度并不统一,公务员实行着“政府包养老”的养老模式,养老金并轨已经提出很久但成效甚微。一方面公务员作为既得利益者阻力巨大,公务员长期处于薪酬较低的行列,对其进行养老补贴也在情理之中(抛开公务员的灰色收入),另一方面,广大人民长期处于“自己来养老”的状态,并对公务员贪污腐败,权利寻租等灰色收入来源怨声载道,认为公务员不应享受特殊养老待遇。称此时机,可结合我国现状让公务员权利收入处于阳光之下,以廉洁年金为突破口解决养老金多轨制的问题,以及公务员养老金的负担问题,并且缓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
此外,在实现反腐的问题中,香港和新加坡并非将廉洁年金制度作为反腐的唯一性工具,而是将其作为一种辅助性工具。香港和新加坡都是有着整套的反腐机制,在我国并无完全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对法律的量刑过轻或无明显的法律依据、公务员没有透明的财产申报制度等等这些都制约着我国反腐工作的展开,并影响着廉洁年金制度在我国发挥作用。所以我国在建立廉洁年金之前需要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构建,这样才能为其发挥作用提供一个完好的生态环境。
四、我国廉洁年金制度的构建
(一)宏观方面
1.加快公职人员养老与企业养老并轨。企业职工与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双轨制”在待遇调整方面、筹资机制方面和财务结构方面出现了巨大的差异,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
廉洁年金本身就是针对于公职人员的养老改革,若还是建立在双轨制的基础上,只会导致政府财政压力加大,影响人们的从业选择偏好,还使得企业职工的被剥夺意识和不平等感日趋强化,从而为社会的发展带来了隐患。
2.立法保障制度的运行。与新加坡香港廉洁年金制度相比,我国各地政府推动的廉洁年金制度都依据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文件,差异化大,缺乏全局性和持续性。
因此,政府应该通过立法增强制度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积极加快我国廉洁年金法制建设的步伐。廉洁年金制度由立法建立,可以保证模式的统一和监管的完善,确保这一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和长远化。
3.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透明、公开的公职人员财产是廉洁年金制度实施的前提。实行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不但能提高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的透明度,还能强化社会的监督力量,利于防止和减少贪污腐败。另外,落实收入、财产申报制度为制度的推行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消解社会公众对其的怀疑与不满。
4.加大反腐制度建设。反腐制度是廉洁年金建立的保障,因此不能忽略打击惩治腐败的重要性,我们要积极拓宽监督渠道,综合运用媒体监督、群众监督以及人大监督等多种方式,确保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想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就必须坚持对贪腐行为“零容忍”政策,加大惩治强度,形成强力威慑效应,才能起到遏制作用。
(二)微观角度
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针对于资金来源单一,政府压力大的现状,我们考虑到公务员的额外津贴和奖金的设置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其受益上有不确定性,可以以此作为廉洁年金个人缴存部分的资金来源。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强,查处的贪污款项也在增长,我们可以将违法违纪资金中的一部分划拨到廉洁年金账户中,更能体现奖励廉洁的意义。
2.扩大资金数额。有限的廉洁年金保证金不能达到反腐倡廉的作用,因而我们可以先为公务员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然后将政府所提供的补贴等货币化,并存入公积金账户。在公务员退休时,账户的积累基金既可以保障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又可以使贪腐者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起到较强的惩戒作用。
3.严格领取标准。由于腐败长期性和隐蔽性特点,廉洁年金制度应当体现长效的奖惩机制。具体来说,廉洁年金应实行终身制,只有在其退休或者离职后经考核和审计合格,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分期提取账户中的资金。领取时,在公务员退休时只能领取一半,退休三年以后再领取另一半,防止错奖贪腐者。如果公务员发生工作调动,个人账户也应该跟随其带到其他单位,继续按规定缴存保证金,但不得提取保证金。如果公务员辞职、辞退的应当自辞职、辞退之日起满二年方可申请提取廉洁年金。如果发生公务员死亡的,经审查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可由其家属代为申请并一次性提取全部款额。在实践中执行“一次违规全盘否决制”,只要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剥夺其领取资格,已经给付的廉洁年金全部追回。
4.加强资金运作管理。在廉洁年金制度建立后,每一位公务员都有一个独立的账户。从全国范围来说,账户里的资金量巨大,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运行。在缴费阶段,由财政部负责利用现用的社保渠道,进行缴纳。在管理阶段,成立一个独立的基金会,引入商业化运作来经营这笔资金,确保实现廉洁年金的保值增值。在领取阶段,由组织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于公务员在职期间的成绩考核,并向当地民政部门领取。
基金项目: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学术创新基金项目资助。
参考文献
[1]杨旭辉.公职人员的廉洁年金制度缜思[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4,04.
[2]庄德水.廉洁年金制度的伦理逻辑和实践策略[J].学术交流,2014,03.
[3]田湘波.新加坡和香港廉洁政府建设的经验与启示[J].湖湘论坛,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