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信诈骗新动向与应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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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近年来兴起了一种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开展虚假“现货”交易的新型电信诈骗方式,其正以涉案金额大、受害人群特定且人数较多、作案手法隐蔽、打击难度大等显著特点,逐步成为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诈骗犯罪高发类型,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拟从该类电信诈骗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办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对此类案件的思路等方面,对当前电信诈骗犯罪新的走向进行研究。
  关键词:电信诈骗;现货交易;平台
  一、“现货交易”类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电信诈骗的概念
  实践中,通常认为电信诈骗是随着社会经济、信息技术的逐步发展后,“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1)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这一司法解释中,虽没有对电信诈骗进行明确定义,但其亦表明此类诈骗犯罪中呈现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的特征,无疑也体现了司法实务界对该类诈骗犯罪的基本立场。
  (二)“现货交易”类电信诈骗呈现的新特点
  所谓“现货交易”类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在互联网上搭建平台,或者利用现有电子交易平台,以“现货交易”为幌子,设置交易骗局,对受害人进行远程非接触式的诈骗,诱使受害人将资金投入相关平台并造成损失的行为。笔者梳理近几年来接触的多起“现货交易”类诈骗案件,发现该类案件明显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个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以笔者所在单位近年来办理的多起“现货平台”类诈骗案件来看,涉案金额从数十万元至数千万元不等。如近期办理的以炒“金丝木、楠乌木”现货为名的某团伙,其通过微信软件搭建虚假交易平台,引诱投资者进入平台进行操作,以“过夜费、手续费、亏损”等名义,造成多名受害人损失数十万元;而办理的前不久在全国引发震动的河北某现货交易平台“邮币卡”系列案件之一的一起诈骗案件中,涉及的金额更是高达数千万元。
  2.涉及的被害人群特定且人数众多。
  不同于传统的“面对面”接触式的诈骗发案情况,也不同于公安机关近年来主要打击的多种诈骗类型,“现货交易”类诈骗“得益”于近年来呈现泛滥之势的个人信息的非法交易和流转等上游犯罪产业链的形成,犯罪分子获取诈骗对象信息的难度急剧降低,其精确锁定潜在受害者的能力越来越强大。根据相关案件材料反映,该类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大多经济条件宽裕,具备一定的投资能力,也不缺乏投资的意向,因而在遭到诈骗后,损失通常都特别严重,损失金额超过数百万元的也屡见不鲜。
  3.犯罪组织结构逐步公司化、专业化
  从已破获的平台类案件来看,规模相对较小的犯罪团伙一般都参照公司结构,由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单元组成,如部分成员专门以虚假“白富美”身份引诱人员加入平台,部分成员冒充现货交易指导老师、部分成员冒充平台管理人员,其内部有严格的管理,分工十分详细。而那些规模较大的犯罪团队在“专业化”的路上走的更远:围绕“现货交易”平台,不但有数量庞大的专职负责引诱客户投资的会员公司,还有专业的“操盘公司”、专门负责指导“现货交易”的指导公司,更有甚者,甚至还设有专门处理受害人投诉报警的法务部门。各个部门之间通过诈骗网络联系紧密又相对独立,甚至互不谋面,逐渐演变成为了一种专业化、职业化的犯罪团伙。
  4.“现货交易”类诈骗隐蔽性强,伪装更加精细。
  “现货交易”类诈骗经常与已通过正规途径办理了相关手续的电子交易平台结合,打着与正规现货市场接轨,共享实时行情信息等幌子,精心设计相关网站及交易软件,尽力贴近正规现货交易平台风格、功能,同时鼓吹现货交易市场的可操控性,利用受害人希望获得超常高额回报的急切心态,诱导受害人进行在犯罪团伙控制的平台上进行操作,以造成受害人大量損失。
  二、“现货平台”类电信诈骗逐渐高发的原因
  (一)经济利益驱动是根本。
  一方面,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呈现高度繁荣景象,炒股票、炒现货、期货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犯罪团伙搭建的虚假“现货交易”平台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迎合了部分投资者的投机心态,也“恰到好处”弥补了当前投资渠道相对匮乏的现状,也满足了受害人有通过“现货”类投资获取高额回报的冲动;另一方面,相对于其他诈骗方式而言,“现货交易”类诈骗的投入成本虽然较高,但其获得的收益亦远比其他种类诈骗犯罪来的要高,且手段更隐蔽,更不易受到打击。
  (二)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足
  司法实践中,“现货交易”类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在实施诈骗时,其被害人往往分布全国各地,导致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侦查时不能形成合力,单打独斗,无法完整的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与此同时,由于犯罪团伙往往借助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实施诈骗,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侦查时较忽视相关电子证据的调取、固定,同时案发后部分犯罪分子有计划的对“现货平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记录、操作痕迹等后台数据进行销毁、隐匿,导致该类诈骗案件核心证据难以取得,影响了后续案件的深入办理。此外,不少交易平台的运作处在一种灰色地带,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贯彻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要求不到位,进一步影响到了司法机关对于该类案件的查办。
  (三)受害人普遍缺乏警惕
  与一般的电信诈骗案件不同,“现货交易”类诈骗的受害人大多都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且对现货、期货、股票市场有一定专业知识或者有过相关投资经历。这类人员相比于一般人,面对精心设计的“现货交易平台”时,往往更加缺乏识别真伪的辨别能力,容易对“平台”的真实性深信不疑,对“平台”宣传的虚假高额回报竭力追逐;在遭受一定损失后,在诈骗团伙相关人员诱导下,通常都会认为是正常的投资损失,较少怀疑系遭遇了电信诈骗。   三、办理“现货交易”类电信诈骗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相关案件的办理存在管辖权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对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原则却没有作出规定。虽然两高一部通过《关于办理电信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犯罪地”做了较为清晰的界定,相关的公安机关亦可以参照进行,但由于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大多跨区域流动作案,受害人的所在范围也很广,这就容易造成各地公安机关互相推诿、踢皮球的情况;此外,在面对涉及犯罪金额较大、受害人人数较多的“现货平台”类电信诈骗案件时,基层公安机关显然无能力胜任此类案件的侦办,尚需更高层级的分工协作。
  (二)证据程序繁琐,困难重重,严重制约了该类案件的办理。
  电信诈骗案件和传统诈骗方式不同,犯罪份子和受害人无直接接触,证据的表现形式也不像传统诈骗一样依靠证人证言、物证等传统证据,而更多的体现为电信、金融部门提供的电子证据,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涉案卡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银行监控录像等,但要调取相关证据却并不容易。比如银行对于很多能够互联互通的数据调取规定必须前往原始录入地点进行,经常设置法律规定之外的司法协助障碍;又比如电信运营商保存的通信记录仅半年时间,超过则相关记录无法查询,且相关电话号码如呈现欠费状态后,运营商通常后短期内对相关信息进行删除操作,人为的造成相关电子证据的灭失,影响关键性证据的提取。这些现实问题严重制约了办案效率,提升了办案成本,并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基层办案部门办理电信诈骗案件的积极性。
  (三)赃款追缴困难。
  当前,办理“现货交易”类电信诈骗一个突出的难点在于赃款的追缴。在近年来笔者参与办理的多起案件中,受害人投入“平台”炒现货的资金通常在第一时间就被犯罪团伙通过多种方式转移,加之转移的手段繁多,很难查明涉案资金的真实流向,进而给此类案件的追赃行动造成了巨大困难,受害人的损失也无法挽回,办案效果得不到彰显,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相关工作的理解、支持。
  四、解决具体问题的思路。
  (一)落实管辖规定,理顺案件管辖问题。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诈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电信诈骗案件的管辖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参与办理相关案件的司法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办案一体化的优势,加强垂直领导和横向联系,促进办案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
  (二)出台证据标准指引,强化“现货平台”类电信诈骗案件的电子证据收集工作。
  一是要通过制定电信诈骗案件证据指引,围绕证据指引的主要环节,明确证据指引的注意要点,归纳梳理了常见刑事案件的办案依据,对证据收集、证据审查进行规范化、标准化,以此指导具体案件办理,方便办案人员对照案件,查找、适用法律。
  二是要重视、强化电子证据的调取。电信诈骗案件特别是“现货交易”类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其核心证据更有赖于对相关电信、金融、平台后台电子数据等进行提取。围绕办案需要,针对电子证据相较于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具有不稳定性、易修改、易灭失性的特点,及时固定、提取。
  (三)把追缴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作为查办案件的重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退赃”是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一个考量因素的。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可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制宣传,寻求其对于退赃的配合,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同时,公检法机关要强化与电信、金融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积极将追赃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部分,尽最大可能挽回受害人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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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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