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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颁布二十多年来,从时代演进的角度分析,现行仲裁程序的立法条款对仲裁庭仲裁权的行使已构成桎梏,亟待革新。现行《仲裁法》第39条与第40条分别是关于仲裁审理方式与仲裁不公开原则的规定,其对书面审理抑或开庭审理方式的设定未能凸显仲裁庭裁量权,而对仲裁保密性的限度未能确立保密义务人的范畴,显得僵化,无益于仲裁的灵活性与自治性优势的发挥。为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化,相关部门有必要重视仲裁法修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