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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裁量权是法律赋予并受法律约束的一种司法权力,是检察官所享有的有限的程序权利。自由裁量行为受个人意志和法律意志共同支配,既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也是策略选择的过程。实践中检察裁量行为的失当性根源在于客观合法性和主观可接受性的缺失,对应策略原则是裁决合法性原则和可接受性原则。其途径是论证合法性,通过法意阐释;寻求可接受性,主要通过法益衡平和程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