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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5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2)09-000-02
摘要 少林武术受西方体育文化和现代生活方式冲击,正处于价值转变的适应期,事业转型的摸索期,少林武术应积极进行整理保护,传承传播和发展创新,使少林武术在新时期继续显示其价值功用和彰显少林武术文化魅力。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少林武术 文化差异 传承 发展策略
少林武术是中华武术文化的优秀代表,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浓缩着一个民族的灿烂历史进程,是一个民族自尊自强的精神圣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发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经济社会及其全球化趋势 “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1] 。”少林武术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保护,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现状思考
(一)内在革新
少林武术的发展需要内在革新,革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少林武术的资料整理,一是少林武术的现代适应力。国家体委在1979年1月下发了《关于挖掘、整理武术遗产的通知》,30多年来,少林武术的资料整理工作已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规范化、系统化还不够。目前,少林武术与现代社会要素的结合力度、广度、深度均不够,致使少林武术的现代适应力不强。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少林武术势必要与新的社会要素结合,产生新的价值。在历史进程中,少林武术不断的与军事、教育、医学、旅游、影视等相结合,衍生出不同的少林武术价值,方使少林武术保持经久不衰的强大生命力。
(二)文化冲击
少林武术兴盛于农耕经济时代且长期处于封闭落后的封建社会,形成了求善的伦理型武术文化。西方体育文化建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重视个性、竞争,是科学型文化。奥运文化引领国际竞技体育,取得了国际体育主导地位,在韩日等国国术进入奥运之时,我国以少林功夫为代表的武术仍旧徘徊于门外。
(三)事业转型
有学者认为武术应单纯作为文化事业,加以保护,不求发展,这必然造成武术跟不上时代的危险;另一种观点认为将武术单纯作为经济事业,放进市场经济中,自由发展,这将造成武术变质的危险。武术事业具有文化特点而不单纯是文化事业,具有经济特点而不单纯是经济事业,而应当“产业”与“事业”并行发展。少林武术以“产业”与“事业”并行发展为思路,即有助于保护武术文化遗产,又可以在新形势下谋求新的发展;即可以避免在中西文化交流中,丧失自我,向单纯“体操化”方向发展,又能够汲取西方体育之所长,在全球体育交流中,占据主动地位。
二、传承策略
把少林武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一个新的课题,对比上世纪80年代进行的武术“挖掘整理”运动,更加突出了少林武术“活态文化”的特征。对少林武术不仅要整理保护、传承传播,更要发展创新,在保护中加以发展,以发展为保护。
(一)整理保护
1.搜集整理
目前,应继续深化、细化开展少林武术的“挖掘整理工作”,以防止武术文献,尤其是濒危拳谱等的消亡。在少林武术身上,可以说是糟粕与精华并存,鱼龙混杂,所以少林武术的整理不仅仅是收集,更应甄选出其中精华的成分,分门别类的加以梳理。
2.物化保护
物化保护,即对少林武术的拳谱、器械、服饰等物质器具的保护,是传承人对祖辈在武术活动中使用过的物质器具的接受、保管和再使用。而非物质性传承,是对少林武术的练习方法、技法使用等技艺的传承,是武术练习者把有关武术技艺的体验、感受、经验等通过师徒之间交流方式(包括口传、心授、身体示范等)进行的传递和发展。[2]少林武术属于技能与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拳谱、兵器等可以通过实物收藏的方式进行保护,直观真实,但这种保护是一种静态保护,武术挖掘整理运动属于这种方式,但不宜作为主要手段或唯一手段。就现有科技水平来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外化物质,少林武术再现的最为简单、最为便捷的方式,莫过于多媒体记录方式的数字化、网络化[3]。
3.整体保护
对少林武术包括技能体系和生态环境的完整保护。少林武术的习练方法、套路种类、门派典故、礼节仪式、练习口诀等都归属于少林武术的技能体系。任何遗产都是特定生态环境的产物,对少林武术的保护要注意其文化空间的整体保护,这方面可以通过加强武术之乡的建设来实施。
(二)传承传播
1.传承制度
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保护,只有健全的立法保护,才会使行政保护、财政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得到保证。2003年初,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并于2004年成立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中心,具体负责保护工程的日常事务。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律保障。虽然少林功夫已经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保护方法尚未明确,韩国的《文化财保护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4]。
2.传承人
传承人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是少林武术传承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保护传承人是保护少林武术的重要方法和手段,目前可以通过资助传承团体、传承个人,以及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授予其荣誉称号等方式进行保护与扶持。[5]日本和韩国的人间国宝工程,政府拨经费,制度化管理,弟子继承,责任与义务明晰,对我国武术文化立法保护具有借鉴意义。
3.传承途径
少林武术的传承途径有群体传承、家庭(师徒)传承、社会传承、学校传承。群体传承,指的是众多的社会成员共同参与传承某种形式的少林武术。家庭(师徒)传承,指的是在家庭或家族范围内进行的传授和修习。社会传承应以农村武术为工作重点,中国武术文化的根基基本上在农村,风格各异的拳种流派也大多分布在农村。[6]学校传承可以扩大传承面,有利于发现和培养杰出传承人。以学校传承为重点,势必需要大力发展武术教育。武术“高于体育,属于文化”。
4.发展创新
不同社会群体参与武术的动机不同,同一群体内部也存在动机差异。武术套路内在价值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社会群体乃至个体选择不同的武术套路。武术套路的创新是少林武术发展的关键。在确保武术套路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可以提出两个武术套路发展的原则,一是简易化原则,一是难美化原则。简易化原则适应于大众武术传播,简易的事物容易被社會接受,简易的才是大众的,简易可以加快普及的速度和广度。难美化原则适应于竞技武术。提高武术套路的难度、观赏性,向着“更高、更快、更强”的目标发展,使武术以中国特色打入奥运会。
三、结语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少林武术,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又要加以保护,才能永葆其民族特色,对少林武术的继承创新,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教育的投入以及社会团体的协作,也需要每一个个体参与其中,共同为少林武术的复兴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 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314.
[2] 张云崖,牛爱军,等.少林武术的非物质性传承研究——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7):54-57.
[3] 张峰.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的少林武术保护方法[J].2008(9):55.
[4] 牛爱军,虞定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少林武术传承制度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7(4).20-21.
[5] 牛爱军.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对“少林武术传承人”保护问题的探讨[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10):52-55.
[6] 郭玉成.中国民间武术的传承特征、当代价值与发展方略[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3):41-43.
摘要 少林武术受西方体育文化和现代生活方式冲击,正处于价值转变的适应期,事业转型的摸索期,少林武术应积极进行整理保护,传承传播和发展创新,使少林武术在新时期继续显示其价值功用和彰显少林武术文化魅力。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少林武术 文化差异 传承 发展策略
少林武术是中华武术文化的优秀代表,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浓缩着一个民族的灿烂历史进程,是一个民族自尊自强的精神圣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发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经济社会及其全球化趋势 “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1] 。”少林武术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保护,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现状思考
(一)内在革新
少林武术的发展需要内在革新,革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少林武术的资料整理,一是少林武术的现代适应力。国家体委在1979年1月下发了《关于挖掘、整理武术遗产的通知》,30多年来,少林武术的资料整理工作已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规范化、系统化还不够。目前,少林武术与现代社会要素的结合力度、广度、深度均不够,致使少林武术的现代适应力不强。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少林武术势必要与新的社会要素结合,产生新的价值。在历史进程中,少林武术不断的与军事、教育、医学、旅游、影视等相结合,衍生出不同的少林武术价值,方使少林武术保持经久不衰的强大生命力。
(二)文化冲击
少林武术兴盛于农耕经济时代且长期处于封闭落后的封建社会,形成了求善的伦理型武术文化。西方体育文化建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重视个性、竞争,是科学型文化。奥运文化引领国际竞技体育,取得了国际体育主导地位,在韩日等国国术进入奥运之时,我国以少林功夫为代表的武术仍旧徘徊于门外。
(三)事业转型
有学者认为武术应单纯作为文化事业,加以保护,不求发展,这必然造成武术跟不上时代的危险;另一种观点认为将武术单纯作为经济事业,放进市场经济中,自由发展,这将造成武术变质的危险。武术事业具有文化特点而不单纯是文化事业,具有经济特点而不单纯是经济事业,而应当“产业”与“事业”并行发展。少林武术以“产业”与“事业”并行发展为思路,即有助于保护武术文化遗产,又可以在新形势下谋求新的发展;即可以避免在中西文化交流中,丧失自我,向单纯“体操化”方向发展,又能够汲取西方体育之所长,在全球体育交流中,占据主动地位。
二、传承策略
把少林武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一个新的课题,对比上世纪80年代进行的武术“挖掘整理”运动,更加突出了少林武术“活态文化”的特征。对少林武术不仅要整理保护、传承传播,更要发展创新,在保护中加以发展,以发展为保护。
(一)整理保护
1.搜集整理
目前,应继续深化、细化开展少林武术的“挖掘整理工作”,以防止武术文献,尤其是濒危拳谱等的消亡。在少林武术身上,可以说是糟粕与精华并存,鱼龙混杂,所以少林武术的整理不仅仅是收集,更应甄选出其中精华的成分,分门别类的加以梳理。
2.物化保护
物化保护,即对少林武术的拳谱、器械、服饰等物质器具的保护,是传承人对祖辈在武术活动中使用过的物质器具的接受、保管和再使用。而非物质性传承,是对少林武术的练习方法、技法使用等技艺的传承,是武术练习者把有关武术技艺的体验、感受、经验等通过师徒之间交流方式(包括口传、心授、身体示范等)进行的传递和发展。[2]少林武术属于技能与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拳谱、兵器等可以通过实物收藏的方式进行保护,直观真实,但这种保护是一种静态保护,武术挖掘整理运动属于这种方式,但不宜作为主要手段或唯一手段。就现有科技水平来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外化物质,少林武术再现的最为简单、最为便捷的方式,莫过于多媒体记录方式的数字化、网络化[3]。
3.整体保护
对少林武术包括技能体系和生态环境的完整保护。少林武术的习练方法、套路种类、门派典故、礼节仪式、练习口诀等都归属于少林武术的技能体系。任何遗产都是特定生态环境的产物,对少林武术的保护要注意其文化空间的整体保护,这方面可以通过加强武术之乡的建设来实施。
(二)传承传播
1.传承制度
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保护,只有健全的立法保护,才会使行政保护、财政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得到保证。2003年初,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并于2004年成立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中心,具体负责保护工程的日常事务。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律保障。虽然少林功夫已经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保护方法尚未明确,韩国的《文化财保护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4]。
2.传承人
传承人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是少林武术传承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保护传承人是保护少林武术的重要方法和手段,目前可以通过资助传承团体、传承个人,以及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授予其荣誉称号等方式进行保护与扶持。[5]日本和韩国的人间国宝工程,政府拨经费,制度化管理,弟子继承,责任与义务明晰,对我国武术文化立法保护具有借鉴意义。
3.传承途径
少林武术的传承途径有群体传承、家庭(师徒)传承、社会传承、学校传承。群体传承,指的是众多的社会成员共同参与传承某种形式的少林武术。家庭(师徒)传承,指的是在家庭或家族范围内进行的传授和修习。社会传承应以农村武术为工作重点,中国武术文化的根基基本上在农村,风格各异的拳种流派也大多分布在农村。[6]学校传承可以扩大传承面,有利于发现和培养杰出传承人。以学校传承为重点,势必需要大力发展武术教育。武术“高于体育,属于文化”。
4.发展创新
不同社会群体参与武术的动机不同,同一群体内部也存在动机差异。武术套路内在价值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社会群体乃至个体选择不同的武术套路。武术套路的创新是少林武术发展的关键。在确保武术套路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可以提出两个武术套路发展的原则,一是简易化原则,一是难美化原则。简易化原则适应于大众武术传播,简易的事物容易被社會接受,简易的才是大众的,简易可以加快普及的速度和广度。难美化原则适应于竞技武术。提高武术套路的难度、观赏性,向着“更高、更快、更强”的目标发展,使武术以中国特色打入奥运会。
三、结语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少林武术,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又要加以保护,才能永葆其民族特色,对少林武术的继承创新,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教育的投入以及社会团体的协作,也需要每一个个体参与其中,共同为少林武术的复兴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 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314.
[2] 张云崖,牛爱军,等.少林武术的非物质性传承研究——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7):54-57.
[3] 张峰.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的少林武术保护方法[J].2008(9):55.
[4] 牛爱军,虞定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少林武术传承制度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7(4).20-21.
[5] 牛爱军.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对“少林武术传承人”保护问题的探讨[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10):52-55.
[6] 郭玉成.中国民间武术的传承特征、当代价值与发展方略[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3):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