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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经济学理论,对金融所有者与金融家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结构性分析,研究金融所有者与金融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形,分析金融家委托——代理关系的市场约束情况,对金融家委托——代理条件下的激励机制作进一步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金融家行为的内部组织监督,并提出对金融家行为的外部约束的措施。
[关键词] 约束机制 金融家 道德风险
一、用一种全新的激励设计实现风险分担与利益共享
(一)金融家委托——代理关系的理论界定。
金融所有者与金融家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复杂的函数关系,与一般的经济实体之间的固定价格关系不同。在金融家进入经营者角色之前,所有者必须先确定一种报酬机制,激励金融经营者尽职尽责,金融经营者据此选择自己的行为,以求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存在经营者的隐蔽性行为和专有知识时,可以通过选择一种合适的报酬方式,使经营者个人行为无限地接近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这种合适的报酬方式的选择就是有关经营者報酬的设计理论。
(二)金融家委托——代理关系的市场约束。
“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条件”(Mirrlees-Holmstrom condition)证明,由于存在非对称信息,为了使代理人有足够的激励去自动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就必须在报酬方式的设计中让代理人也承担一部分结果不确定的风险,并从这种风险承担中获得相应的补偿。金融家拥有“私人信息”,与所有者获得与风险相对应的“不固定收入”(剩余收入)相比,金融经营者获得与风险相对应的固定收入,从而诱发金融经营者的“偷懒”动机。有效的报酬设计就是剩余分享制,让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剩余挂钩,使代理人(即金融家)承担一定风险以激励其努力工作,因此,最优分享方案必须以能够反映代理人私人信息的充分统计量(Safficient Statistics)为依据。
(三)金融家委托——代理条件下的激励机制。
如何建立代理人业绩的评价标准是经理激励机制设计所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经济学家认识到,如果不同企业的经营环境受到某些共同因素的影响,根据充分统计量的结果,使用相对业绩评价可以改进激励机制,减少代理成本。在现实中,经理(金融家)除了获得固定的工资(与业绩无关,但与经营者的预期能力有关)外,还分享剩余(与业绩相关,但必须在完成一定的目标之后)。由于利润的多少不仅取决于经营者的才能和努力程度,而且受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利润不是一个充分统计量,因此用企业自身获得的利润水平来确定经理的报酬无法真正反映经理的才能和努力程度。赫姆斯特姆采用一种较为科学的方式——相对业绩评价(Relative Performance Evalution)来确定报酬,引入情况大致相同的其他企业的获利水平或是行业平均利润率作为参照来决定经理的报酬。
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经营业绩除了受每个企业经理的行为和特有的外生因素影响外,也受到某些行业性共同因素(如行业的市场需求、技术进步等)的影响。这样,企业自己的利润就不是充分统计量,因为其他企业的利润也包含着有关该企业经理行为的有价值的信息。比如说,一个企业的利润低可能有两种原因:一是经理不努力工作,二是存在不利的外部因素。如果其他处于类似环境的企业的利润也很低,那么,该企业利润低很可能是不利的外部因素造成的;相反,如果其他处于类似环境的企业的利润较高而该企业利润低,就很可能是经理不努力的结果。因此,将其他企业的利润指标引入该企业的经理报酬设计中,可以剔除更多的外部不确定性的影响,使经理的报酬与其个人业绩的关系更为密切,从而激励经理努力工作。采用相对业绩评价方式确定经理报酬,增加了经理报酬设计的科学性。但由于各企业的经营条件很难完全相似,因此,该方式在应用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以利润水平作为确定报酬的依据使激励机制更为有效,但又诱发出一些新问题。例如,经理可能通过调整会计报表弄虚作假,虚报利润。更重要的是,利润水平不能反映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从而使经理行为短期化。一种解决办法是给经理一定数额的股票或股票期权。这种方式会促使经理在股票增值的利益驱动下,选择那些能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和成长的政策与项目,而不贪图眼前的最大利润。但它的缺点也很明显,就是使经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而且还会使经理放弃那些收益不易为投资者所知的投资项目。因此,最优报酬的设计,应是多种不同形式的报酬的最佳结合。事实上,对经理行为的激励,除了靠最优报酬的设计,还有许多精神层面的因素。对精神激励的研究,行为科学已有许多富有创意的成果。
二、完善对金融家行为的内部监控——组织监督
金融所有者对经营者(金融家)行为的监控分为内部监控和外部监控。现代银行在运行中大都实行公司制,在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金融中,金融家行为内部监控主要由董事会的监督、代理人之争和大股东的监督活动等方面进行。
(一)董事会监督。
董事会是内生的控制工具,其职能就是决策控制。董事会实际上是剩余索取者的一个工具,主要应被视为保护股东权益的工具,行使对高层经理的控制作用。经济学家德鲁克指出,“社会不容许大企业经理在没有一个适当而有效的董事会的情况下行使其权力。没有这样一个机构,高层经理就无法控制自己,就没有真正的合法性。”然而事实上,由于董事会不直接经营(银行),而是聘任经理(银行家)去经营,再加上公司法的“不完备性”,使董事会对银行家的监督控制受到很大限制。
这种局限性往往来自以下几方面:1、董事会在公司经营权的谈判中处于劣势。在实际经营中,哪些权力属于董事会,哪些权力属于经理,有时很难明确区分。而且,为了经营上的需要,经理有时必须具有若干决策权,或者向董事会提出授权的建议。从公司发展的历程看,出现了权力向经理倾斜的现象。2、董事会成员往往缺乏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即使不存在谈判劣势问题,董事会也会因其管理知识和能力的缺乏而难以有效地控制经理。3、董事会缺乏完备的信息和监控的精力。即使不存在知识和能力问题,董事会也会因其在信息量和时间上的差别而难以有效地控制经理。在西方,一个人在四五家公司兼任董事是很平常的事情。董事们没有足够的时间过问公司业务,没有足够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于是,经理们在了解内情上就占了优势。4、董事会成员往往缺乏监控的积极性。由于监控本身也是一种公共物品,因此,即使董事会成员有充足的时间也难以有效地监控经理。
(二)代理人(董事候选人)之争。
根据奥利弗·哈特的研究,如果董事会成员不去监督经理,股东当然可以去撤换他们。一般的方法是通过代理人之争达此目的,即持异议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来对抗经理们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并试图劝说其他股东投票赞同他们的候选人。
如果股东分散,代理人之争可能不是用来约束经理的强有力工具。主要原因是:
1、“搭便车”问题,这是最重要的原因。持异议的股东承担最初的费用,用来调查公司经营状况、发动代理人之争及由此引出的一些行政费用。哈特指出,“相比之下,提高经营管理而带来的利益对所有股东来说都是以较高的股票价格形式自然增长。如果这样,小股东们十分明智地拒绝参加带来社会效益的代理人之争的活动”。
2、即使展开代理人之争,股东们也几乎没有激励对他们投票赞同谁做过多的考虑,因为他们的选票可能无碍大局。而且,小股东们根据经验往往会投在职经理们的票,理由是:“已知的恶要好于未知的恶。”
3、公司法常常允许经理们把公司基金用于宣传经理提出的董事候选人,这将进一步强化在职的经理们对抗持不同意见的股东。
(三)股东的监督。
在小股东几乎没有激励去监督经理和开展代理人之争活动的情况下,一些经济学家建议:改善经理监督机制的一个有效方式是确保公司里有一个或更多的大股东。这一主张在理论上是可以得到证明的。因为如果一个股东拥有公司100%的股票,则公司就不再有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问题。但这样做必须存在一个前提,那就是金融所有者代表必须具有所有者的行为能力,所有者代表必须是真正的所有者,在现实中,像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中,所有权的代表是政府,政府又通过委派官员具体行使,使得作为所有权的行使实际上是虚置的,政府官员并没有动力真正的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也没有动力真正的去监督金融家的行为。
上述三种监督机制的共同缺欠是,股东和董事们所耗费的监督成本大于他们从监督中所获得的利益。因而缺乏充分的激励去监督金融经营者。
参考文献:
[1] 赵晓菊.信息不对称与金融风险的控制管理[M],北京:国际金融研究,1999(5):35-39.
[2] 泰勒尔.产业组织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 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 德姆赛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5] 肯尼斯·W·克拉克森等.产业组织,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89.
[6] 托马斯·彼得斯罗伯特·沃特曼.成功的探索,辽宁: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
[关键词] 约束机制 金融家 道德风险
一、用一种全新的激励设计实现风险分担与利益共享
(一)金融家委托——代理关系的理论界定。
金融所有者与金融家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复杂的函数关系,与一般的经济实体之间的固定价格关系不同。在金融家进入经营者角色之前,所有者必须先确定一种报酬机制,激励金融经营者尽职尽责,金融经营者据此选择自己的行为,以求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存在经营者的隐蔽性行为和专有知识时,可以通过选择一种合适的报酬方式,使经营者个人行为无限地接近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这种合适的报酬方式的选择就是有关经营者報酬的设计理论。
(二)金融家委托——代理关系的市场约束。
“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条件”(Mirrlees-Holmstrom condition)证明,由于存在非对称信息,为了使代理人有足够的激励去自动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就必须在报酬方式的设计中让代理人也承担一部分结果不确定的风险,并从这种风险承担中获得相应的补偿。金融家拥有“私人信息”,与所有者获得与风险相对应的“不固定收入”(剩余收入)相比,金融经营者获得与风险相对应的固定收入,从而诱发金融经营者的“偷懒”动机。有效的报酬设计就是剩余分享制,让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剩余挂钩,使代理人(即金融家)承担一定风险以激励其努力工作,因此,最优分享方案必须以能够反映代理人私人信息的充分统计量(Safficient Statistics)为依据。
(三)金融家委托——代理条件下的激励机制。
如何建立代理人业绩的评价标准是经理激励机制设计所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经济学家认识到,如果不同企业的经营环境受到某些共同因素的影响,根据充分统计量的结果,使用相对业绩评价可以改进激励机制,减少代理成本。在现实中,经理(金融家)除了获得固定的工资(与业绩无关,但与经营者的预期能力有关)外,还分享剩余(与业绩相关,但必须在完成一定的目标之后)。由于利润的多少不仅取决于经营者的才能和努力程度,而且受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利润不是一个充分统计量,因此用企业自身获得的利润水平来确定经理的报酬无法真正反映经理的才能和努力程度。赫姆斯特姆采用一种较为科学的方式——相对业绩评价(Relative Performance Evalution)来确定报酬,引入情况大致相同的其他企业的获利水平或是行业平均利润率作为参照来决定经理的报酬。
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经营业绩除了受每个企业经理的行为和特有的外生因素影响外,也受到某些行业性共同因素(如行业的市场需求、技术进步等)的影响。这样,企业自己的利润就不是充分统计量,因为其他企业的利润也包含着有关该企业经理行为的有价值的信息。比如说,一个企业的利润低可能有两种原因:一是经理不努力工作,二是存在不利的外部因素。如果其他处于类似环境的企业的利润也很低,那么,该企业利润低很可能是不利的外部因素造成的;相反,如果其他处于类似环境的企业的利润较高而该企业利润低,就很可能是经理不努力的结果。因此,将其他企业的利润指标引入该企业的经理报酬设计中,可以剔除更多的外部不确定性的影响,使经理的报酬与其个人业绩的关系更为密切,从而激励经理努力工作。采用相对业绩评价方式确定经理报酬,增加了经理报酬设计的科学性。但由于各企业的经营条件很难完全相似,因此,该方式在应用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以利润水平作为确定报酬的依据使激励机制更为有效,但又诱发出一些新问题。例如,经理可能通过调整会计报表弄虚作假,虚报利润。更重要的是,利润水平不能反映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从而使经理行为短期化。一种解决办法是给经理一定数额的股票或股票期权。这种方式会促使经理在股票增值的利益驱动下,选择那些能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和成长的政策与项目,而不贪图眼前的最大利润。但它的缺点也很明显,就是使经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而且还会使经理放弃那些收益不易为投资者所知的投资项目。因此,最优报酬的设计,应是多种不同形式的报酬的最佳结合。事实上,对经理行为的激励,除了靠最优报酬的设计,还有许多精神层面的因素。对精神激励的研究,行为科学已有许多富有创意的成果。
二、完善对金融家行为的内部监控——组织监督
金融所有者对经营者(金融家)行为的监控分为内部监控和外部监控。现代银行在运行中大都实行公司制,在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金融中,金融家行为内部监控主要由董事会的监督、代理人之争和大股东的监督活动等方面进行。
(一)董事会监督。
董事会是内生的控制工具,其职能就是决策控制。董事会实际上是剩余索取者的一个工具,主要应被视为保护股东权益的工具,行使对高层经理的控制作用。经济学家德鲁克指出,“社会不容许大企业经理在没有一个适当而有效的董事会的情况下行使其权力。没有这样一个机构,高层经理就无法控制自己,就没有真正的合法性。”然而事实上,由于董事会不直接经营(银行),而是聘任经理(银行家)去经营,再加上公司法的“不完备性”,使董事会对银行家的监督控制受到很大限制。
这种局限性往往来自以下几方面:1、董事会在公司经营权的谈判中处于劣势。在实际经营中,哪些权力属于董事会,哪些权力属于经理,有时很难明确区分。而且,为了经营上的需要,经理有时必须具有若干决策权,或者向董事会提出授权的建议。从公司发展的历程看,出现了权力向经理倾斜的现象。2、董事会成员往往缺乏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即使不存在谈判劣势问题,董事会也会因其管理知识和能力的缺乏而难以有效地控制经理。3、董事会缺乏完备的信息和监控的精力。即使不存在知识和能力问题,董事会也会因其在信息量和时间上的差别而难以有效地控制经理。在西方,一个人在四五家公司兼任董事是很平常的事情。董事们没有足够的时间过问公司业务,没有足够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于是,经理们在了解内情上就占了优势。4、董事会成员往往缺乏监控的积极性。由于监控本身也是一种公共物品,因此,即使董事会成员有充足的时间也难以有效地监控经理。
(二)代理人(董事候选人)之争。
根据奥利弗·哈特的研究,如果董事会成员不去监督经理,股东当然可以去撤换他们。一般的方法是通过代理人之争达此目的,即持异议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来对抗经理们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并试图劝说其他股东投票赞同他们的候选人。
如果股东分散,代理人之争可能不是用来约束经理的强有力工具。主要原因是:
1、“搭便车”问题,这是最重要的原因。持异议的股东承担最初的费用,用来调查公司经营状况、发动代理人之争及由此引出的一些行政费用。哈特指出,“相比之下,提高经营管理而带来的利益对所有股东来说都是以较高的股票价格形式自然增长。如果这样,小股东们十分明智地拒绝参加带来社会效益的代理人之争的活动”。
2、即使展开代理人之争,股东们也几乎没有激励对他们投票赞同谁做过多的考虑,因为他们的选票可能无碍大局。而且,小股东们根据经验往往会投在职经理们的票,理由是:“已知的恶要好于未知的恶。”
3、公司法常常允许经理们把公司基金用于宣传经理提出的董事候选人,这将进一步强化在职的经理们对抗持不同意见的股东。
(三)股东的监督。
在小股东几乎没有激励去监督经理和开展代理人之争活动的情况下,一些经济学家建议:改善经理监督机制的一个有效方式是确保公司里有一个或更多的大股东。这一主张在理论上是可以得到证明的。因为如果一个股东拥有公司100%的股票,则公司就不再有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问题。但这样做必须存在一个前提,那就是金融所有者代表必须具有所有者的行为能力,所有者代表必须是真正的所有者,在现实中,像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中,所有权的代表是政府,政府又通过委派官员具体行使,使得作为所有权的行使实际上是虚置的,政府官员并没有动力真正的去关心银行的经营,也没有动力真正的去监督金融家的行为。
上述三种监督机制的共同缺欠是,股东和董事们所耗费的监督成本大于他们从监督中所获得的利益。因而缺乏充分的激励去监督金融经营者。
参考文献:
[1] 赵晓菊.信息不对称与金融风险的控制管理[M],北京:国际金融研究,1999(5):35-39.
[2] 泰勒尔.产业组织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 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 德姆赛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5] 肯尼斯·W·克拉克森等.产业组织,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89.
[6] 托马斯·彼得斯罗伯特·沃特曼.成功的探索,辽宁: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