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管理机制实务探讨

来源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axing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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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政府购买服务的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制度是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产生的。随着检察机关试行一段时间,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上出现了人员法律专业技能相对欠缺、人员数量不足、职责权限不清晰、职业尊荣感缺乏、职业保障制度未能及时跟进等问题。针对出现的问题,只有通过构建完善、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才能使之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 检察辅助人员 管理机制
  2014年W市检察机关按照中央部署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不断推进、落实员额制检察官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此过程中,出现检察辅助人员不足的现象。以该院为例,首批进入員额的检察官百余人,但检察辅助人员仅三十余名,无法构建完善的检察官办案组织,为此2016年想借助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缓解检察辅助人员不足的压力。2016年W市检察机关启动政府购买服务的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招录工作,截至目前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已经到岗工作半年有余,在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管理机制运行期间,出现一些问题,还需探讨解决,以期逐步完善构建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管理机制。
  一、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制度的背景
  伴随司法体制改革而来的员额制,出现前面所述的司法辅助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充实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力量,W市所属H省法、检系统于2016年底分别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招录司法辅助人员的程序基本等同于公务员的程序,招录工作已经完成,2017年初人员全部到位,并且随之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正式成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中的角色,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队伍建设也成为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缓解目前基层检察院一线办案部门案多人少、办案组织配备不足的局面。
  W市检察机关出台的管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从事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服务性工作,不从事汽车驾驶、安全保卫、物业管理、文字打印等后勤服务岗位。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是检察机关通过特定程序,从社会上直接招录、雇用的不占用行政编制,不行使检察权,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从事检察办案记录工作,办理有关检察工作辅助性事项的普通技能型工作人员。
  二、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一)W市人民检察院招录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情况简析
  2016年底W市人民检察院招录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33名,招录程序同公务员招录程序相当,分笔试、面试、技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六个阶段。招录结束后有2名未报到,后又递补2名。33名人员平均年龄24岁,其中过半人有工作经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5人,占招录人数的17%,其余均为本科学历;法律专业毕业的9人,占招录人数的35%;通过司法考试的2人,占招录人数的8%。该批人员于2017年初上岗,分配到一线办案部门人员28名,综合行政部门人员5名。截至2017年8月,有4名离职,占录用人数的12%,离职人员中2名在综合行政部门,2名在一线办案部门。离职原因是2名人员考入公务员,1名考入事业单位,1名因工作单位离家远提出离职。湖北省该批人员的待遇根据不同地区有所不同,在年薪5万至8万之间不等,W市检察机关根据中心城区7万多,远城区6万多年薪执行,但各地区的其他福利待遇的标准也未完全统一。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从W市人民检察院首批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招录、工作情况反映出:其一、对检察辅助人员的选用工作,检察机关比较慎重,其程序和招录检察机关公务人员无异,还有针对性的加上技能测试。技能测试主要是针对其工作的特殊性,多数岗位需要进行文书录入工作专门设置的,对招录对象文字录入能力的测试。其二、从已招录人员的工作经历和年龄来看,基本不属于应届高校毕业生,而且多数还有工作经验,工作适应能力较应届毕业生强。其三、已招录人员的学历较高,甚至还有博士学历报考的现象,与检察工作相关的法律院校学生占到三分之一强,且有两人已经过了司法考试,这已经符合检察官的职业条件之一了。人员素质较高,说明社会对该职业的期望值较高。其四、人员的流动性相对较大。招录工作完成后即有两人放弃岗位,从事工作半年多,既有十分之一的人员离职,说明该工作岗位是大多数求职者的过渡岗位,并不是其追求的理想职业。其五、从试行的管理办法看,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职业晋升、工资增长机制、教育培训、管理考核、职业保障、收入分配等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二)上述情况分析反映出的问题
  1.招录人员的法律专业技能相对欠缺。前面叙述了招录人的整体学历相对较高,但是具有法律专业的人员仅三分之一。作为检察辅助人员,尤其是一线办案部门的辅助人员,除了会文字录入以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否则进入一线办案部门,对法律程序、法律专业术语不熟悉,势必需要再培训。从W市人民检察院一线办案部门反馈的信息也是反映出辅助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不足,没有经过专门培训,需要一段时间由专人教授,逐步适应工作需要,不能马上作为办案力量补充到一线。
  2.招录人员数量仍满足不了一线办案部门需要。首批检察辅助人员进入一线办案部门,相对缓解了建立检察官办案组人员不足的局面,有的一线办案部门基本上可以组建1:1模式的办案组,即一名检察官加一名检察管助理或者书记员或者检察辅助人员,但是距离司法改革要求的1:1:1,即一名检察官加一名检察官助理加一名书记员的模式,人员配备上还相差甚远。检察机关有的一线办案部门仍存在2:1的人员配备。这一状况对大件新型的办案组织,探索建立检察官办案室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3.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权限不清晰。对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职责权限,是否可以录入涉密的案件系统,是否可以担任涉密案件的书记员职责等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
  4.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缺乏职业尊荣感。雇用检察辅助人员在检察机关一线办案部门,大多担任书记员工作。目前,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存在三种不同的用工方式。一种是有政法专向编制的公务人员,一种是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一种是用工单位雇用人员。三类人员混杂在一起,身份多元,待遇保障差别巨大,“同工不同酬”现象导致部分雇员检察辅助人员出现心理落差,缺乏职业尊荣感。部分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出现“临时工”的心态,把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工作当作临时过渡的岗位,一旦找到比这里待遇好的工作,就会一走了之,有的人甚至连工作都不交接就离开,使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成为检察队伍中流动性大的岗位,不利于建立稳定的检察办案组织,最终影响到司法办案效率。   5.职业保障制度未能及时跟进。当前对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制定各类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晋升、等级、薪酬、考核、激励等办法,但大部分尚处于研究、探索、试运行阶段,除了极少数试点地区外,大多数地区尚未实现制度的同步落地。其中最为重要的编制问题如未能及时妥善解决,将难以激发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辅助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其薪酬、等級晋升、退出机制等均需要重新制定新的措施与办法。还有对雇员制辅助人员的考评机制,是由省院统一制定还是由各用人单位制定都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6.相关法律规范滞后。当前的改革实质上带有探索性质,很多内容都没有先例可循,导致相关法律规范欠缺。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目前只有规范性文件作指导。虽然各地相继出台了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而相关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并未出台,这也给司法机关推行和进一步采用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产生了不利影响。司法机关什么岗位可以采用雇员制?聘用的具体形式如何实施?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的发展趋势,是否将取代现有的编制内书记员等等规范都亟需顶层设计,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调整。
  三、健全完善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管理机制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之间的工作分工和责任划分。使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让检察官在办案时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办案当中,从而提高办案效率,提高办案的质量。
  制定完善有关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法律法规,明确哪些岗位可以使用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明确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权限,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方便统一管理。
  (二)完善人员配备机制
  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作用是解决目前司法办案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构建完备的检察官办案组织。就目前的实际状况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应尽快出台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配备标准,灵活掌握配备原则,针对各部门办案的数量,部门的职责,结合各部门实际要求,在配备标准的范围内灵活使用该类人员,让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可以真正投入一线办案部门,增强一线办案部门力量。
  (三)成立管理机构
  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作为辅助检察官办案的人员,是对司法体制改革员额制改革的有效补充。如果由其所在工作部门进行管理,容易造成管理混乱。成立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可对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招聘、技能培训、人员的分配,工资调整、绩效考评、年终考评等纳入统一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对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成本。
  (四)完善职业保障制度
  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职业尊荣感,职业保障不完善是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流动大的重要原因,健全完善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体系,制定符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的职业保障制度,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作用和地位,结合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完善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福利待遇以此增强其工作热情,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参照学习公务员招录为“三支一扶”人员中设立专项岗位的模式,建立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进入检察机关的通道,设立一定比例政法编制的从符合条件的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队伍考试选拔,以此提高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能够“留得住,用得好”。
  (五)建立岗位培训机制
  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不同于检察机关其他直接雇用人员,虽然不能直接行使检察权,但是检察官的助手,使一线办案人员的补充,查办案件的过程中,除了需要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外,还需要很强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保密意识,所以在招聘过程中的招聘程序比一般的雇用人员严格,相当于检察机关公务员的招录程序。但是除了严把入口关以外,还需对这些人员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使其能够真正胜任岗位要求,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做好辅助性工作。除了岗前培训以外还需加强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日常培训工作,以适应司法办案需要,适应检察机关信息化发展的需要,适应不断深入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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