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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王阳明用“致良知”三字概括自己的学说,提倡知行合一,教人防“私欲”,从而达到“此心纯乎天理而无人欲之杂”的圣人境界。超凡入圣的路径就是致良知,是建立在“致”的基石之上的。致良知道德修养论包括了内外工夫,知行合一并最后达到理想人格,是内心省察与外在磨练相互为成的结果,是求诸于心和道德实践的结果。
关键词良知 致良知 工夫 知行合一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90-02
王阳明认为,每个体都有成圣的可能,而要是使这种可能成为现实,便必须达到对良知的自觉意识。探索王阳明超凡入圣之道,应从良知入手。
一、良知是心之本体
王阳明认为,“良知”是一种人人都具有的道德本能,与生俱来,是天理之昭明灵觉。他说:“良知是天理之昭明灵觉处。故良知即是天理,思是良知之发用。若是良知发用之思,则所思莫非天理矣。”在王阳明处,良知具有本原的存在,是先天存于心中的。他对“良知”的这一规定,为其“致良知”工夫提供了认识论的根据。
“良知”被他看成道德准则、是非准则,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王阳明说:“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事万变。”“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良知”本身就是判别是非的“自家准则”,“良知”就是一个人在道德上应该而且必须遵守的规范。
他还认为“良知”是一种道德上判断善恶的能力。他说:“良知发用之思,自然明白简易,良知亦自能知得。若是私意安排之思,自是纷纭劳扰,良知亦自会分别得。盖思之是非正邪,良知无有不自知者。”这种判断善恶的能力可分为两方面,一是能判断他人的善恶言行并作出道德评价;一是对自己言行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由此可知,人对自己行为的善恶,可以不需要别人加以评价,自己就可以做出善恶判断,这是良知的一个重要作用。
“良知”也是人的至善本性。他说:“性无不善,故无不良”。“心之体,性也,性即理也。”可见,在王阳明那里,“性”与“良知”以及“心”、“理”,虽名谓不同,实则一事,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主张人性一元:“良知”——“天理”,是性之本体,有善有恶,是性或“良知”的发用,而“恶”(人欲)则是性发用之流弊,“但在常人,多为物欲牵蔽,不能循得良知”。这是从主观唯心主义一元论出发,对以往的人性论的种种说法的一种总结。其根据性一元论认为:“愚夫愚妇与圣人同”。同时,他还觉得,“良知”不仅人人有,而且还不会泯灭,“良知在人,随你如何不能泯灭,虽盗贼亦自知不当为盗,唤他做贼,他还忸怩”。这是对孟子的“人性平等”论的恢复。这就为“致良知”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致良知的道德修养论
所谓“致良知”,就是“胜私复理”,即克去私欲对良知的障蔽,以复明吾心之“天理”。王阳明说:“……若良知之发,更无私意障碍,即所谓充其恻隐之心,而仁不可胜用矣;然而常人,不能无私意障碍,所以须用致知格物之功,胜私复理,即心之良知更无障碍,得以充塞流行,便是致其知,……”即除了圣人,一般常人的“良知”总会被私欲所蔽,因此就有必要灭人欲,充分发挥内心良知来判别是非、昭明天理的明觉,从而达到“纯乎天理而无人欲之杂”的圣人境界,这就是王阳明的“致良知”。
(一)从格物穷理到诚意再到致知
在王阳明看来,先天本体的良知作为成圣的根据,无论圣凡贤愚,无不具有。但一般的人总不免受到各种影响,受到来自各方的遮蔽。因此,若要成圣,则必须剔除对本体的遮蔽。而工夫就是去蔽复其本体的手段。先天的本体是至善的、合乎天理的,而后天经验生成的恶遮蔽了本体,因而工夫的内容,在王阳明看来就是“存天理灭人欲”。
王阳明主张“格物”关乎成就道德人格,实是一种道德修养工夫。他认为格物所要穷之理存于主体自身当中,从而否定了在客观事物上求理,将格物的方向转向了主体。“然至善者,心之本体也。心之本体,哪有不善?如今要正心,本体上何处用得功?必就心之发动处才可著力,便是在诚意。如一念发在好善上,便实实落落去好善;一念发在恶恶上,便实实落落去恶恶。意之所发,既无不成,则其本体如何有不正的?故欲正其心在诚意。工夫到诚意,始有着落处。”诚意正心是工夫的首要,诚意落实在格物上才有实践意义。从格物穷理到诚意,再到致知,依着良知的指导而行,才可称为致知。
致良知就是强调将良知之所知落实到日常的道德实践之中。黄宗羲说,王阳明致良知说中的“致字即是行字,以救空空穷理”,这是一种正确的看法,“良知”即知,而“致良知”之“致”有力行的内涵,实际上王阳明就是把致良知的过程看成知与行的统一,知行合一是致良知的内在要求。
(二)致良知的内在要求:知行合一
“知行合一”,是“致良知”说的重要构成,“知行合一”论是针对朱熹的“知先行后”说提出来的。朱熹从“析心与理而为二”出发,主张“外心以求理”,就必然会把知、行分裂。而在王阳明看来,“心外无理”,因而“心外无学”,为学求理即在人的本心上做工夫,这样就会使知行合为一体了。
“知行合一”的理论基础是“心外无理”、“心外无学”。其“知行合一”的基本精神,就是强调“知行工夫本不可离”,把两者视为同一过程,即所谓“知行并进”。王阳明说:“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若会得时,只说一个知,已自有行在;只说一个行,已自有知在。”即知是行的主导,只有知,“方才行得是”,避免“冥行妄作”。而行是知的着实用功之处,只有着实躬行,方才得知。有知便开始行,通过行才能说是有了真知。总而言之,知中含行,行中含知,两者不可分离。
我们必须明白,王阳明提倡“知行合一”的目的,说到底就是要教人们防患“私欲”,灭“私欲”,要格心、正心,要人们从意向、动机到行为上都符合封建的道德原则,从而达到圣人的只存“天理”境界。
王阳明提出“知行合一”,其真正的宗旨就是针对道德实践中的先知而后行、知而不行的病端而提出的,王阳明的真实用意在于强调道德实践性。为此,在王阳明看来,道德知识如果不付诸于行,也就是不付诸于实践,就不能称为“知”。致知,就是促使人们着实实践,实现知行工夫的合一。知行合一,就其本质而言,就是道德认识与道德行为实践的合一。
(三)向内用功,省察克治
王阳明也讲格物,“知”不仅是使得心之“良知”明了,而且还要致“良知”于事事物物,使得事物都合乎“天理”秩序,这就是“格物”。不过,他认为“心外无学”,致知格物只是向内用功,并不是外得。王阳明认为:“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谓也。正其不正者,去恶之谓也;归于正者,为善之谓也。”即“格物”就是“格心”,就是“正心”,就是在心中做去恶存善的工夫,也就是充分发挥“是非之心”,即“良知”。王阳明说:“天下之物本无可格者,其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如此一来,“格物”在阳明处就称了直觉主义的内心修养工夫,“致良的客观唯心主义的“格物”说,就变成了由心到物的主观唯心主义。
格物致知的一个基本途径是“省察克治”。王阳明认为:“必欲此心纯乎天理,而无一毫人欲之私,非防于未萌之先,而克于方萌之际不能也。”王阳明认为坚持这种“克治”工夫,“静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动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不管宁静不宁静”坚持下去,减一分人欲便存一分天理,才能最中达到“其此乃纯乎天理而无人欲之杂”的圣人境界。
由此可见,王阳明的超凡入圣之道,实际上就是致良知,是道德修养工夫,是以“致”为其中介,省察克治,格物诚意而求诸于心,知行合一,内心省察与外在磨练相互为成,求诸于心和道德实践相结合。坚持在道德实践中致知,方可最终走向澄明之境。
注释:
①④⑤⑥⑧传习录中.
②③⑦⑨.传习录下.
⑩.传习录上.
姚江学案.明儒学案(卷十).第179页.
大学问.
关键词良知 致良知 工夫 知行合一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90-02
王阳明认为,每个体都有成圣的可能,而要是使这种可能成为现实,便必须达到对良知的自觉意识。探索王阳明超凡入圣之道,应从良知入手。
一、良知是心之本体
王阳明认为,“良知”是一种人人都具有的道德本能,与生俱来,是天理之昭明灵觉。他说:“良知是天理之昭明灵觉处。故良知即是天理,思是良知之发用。若是良知发用之思,则所思莫非天理矣。”在王阳明处,良知具有本原的存在,是先天存于心中的。他对“良知”的这一规定,为其“致良知”工夫提供了认识论的根据。
“良知”被他看成道德准则、是非准则,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王阳明说:“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事万变。”“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良知”本身就是判别是非的“自家准则”,“良知”就是一个人在道德上应该而且必须遵守的规范。
他还认为“良知”是一种道德上判断善恶的能力。他说:“良知发用之思,自然明白简易,良知亦自能知得。若是私意安排之思,自是纷纭劳扰,良知亦自会分别得。盖思之是非正邪,良知无有不自知者。”这种判断善恶的能力可分为两方面,一是能判断他人的善恶言行并作出道德评价;一是对自己言行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由此可知,人对自己行为的善恶,可以不需要别人加以评价,自己就可以做出善恶判断,这是良知的一个重要作用。
“良知”也是人的至善本性。他说:“性无不善,故无不良”。“心之体,性也,性即理也。”可见,在王阳明那里,“性”与“良知”以及“心”、“理”,虽名谓不同,实则一事,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主张人性一元:“良知”——“天理”,是性之本体,有善有恶,是性或“良知”的发用,而“恶”(人欲)则是性发用之流弊,“但在常人,多为物欲牵蔽,不能循得良知”。这是从主观唯心主义一元论出发,对以往的人性论的种种说法的一种总结。其根据性一元论认为:“愚夫愚妇与圣人同”。同时,他还觉得,“良知”不仅人人有,而且还不会泯灭,“良知在人,随你如何不能泯灭,虽盗贼亦自知不当为盗,唤他做贼,他还忸怩”。这是对孟子的“人性平等”论的恢复。这就为“致良知”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致良知的道德修养论
所谓“致良知”,就是“胜私复理”,即克去私欲对良知的障蔽,以复明吾心之“天理”。王阳明说:“……若良知之发,更无私意障碍,即所谓充其恻隐之心,而仁不可胜用矣;然而常人,不能无私意障碍,所以须用致知格物之功,胜私复理,即心之良知更无障碍,得以充塞流行,便是致其知,……”即除了圣人,一般常人的“良知”总会被私欲所蔽,因此就有必要灭人欲,充分发挥内心良知来判别是非、昭明天理的明觉,从而达到“纯乎天理而无人欲之杂”的圣人境界,这就是王阳明的“致良知”。
(一)从格物穷理到诚意再到致知
在王阳明看来,先天本体的良知作为成圣的根据,无论圣凡贤愚,无不具有。但一般的人总不免受到各种影响,受到来自各方的遮蔽。因此,若要成圣,则必须剔除对本体的遮蔽。而工夫就是去蔽复其本体的手段。先天的本体是至善的、合乎天理的,而后天经验生成的恶遮蔽了本体,因而工夫的内容,在王阳明看来就是“存天理灭人欲”。
王阳明主张“格物”关乎成就道德人格,实是一种道德修养工夫。他认为格物所要穷之理存于主体自身当中,从而否定了在客观事物上求理,将格物的方向转向了主体。“然至善者,心之本体也。心之本体,哪有不善?如今要正心,本体上何处用得功?必就心之发动处才可著力,便是在诚意。如一念发在好善上,便实实落落去好善;一念发在恶恶上,便实实落落去恶恶。意之所发,既无不成,则其本体如何有不正的?故欲正其心在诚意。工夫到诚意,始有着落处。”诚意正心是工夫的首要,诚意落实在格物上才有实践意义。从格物穷理到诚意,再到致知,依着良知的指导而行,才可称为致知。
致良知就是强调将良知之所知落实到日常的道德实践之中。黄宗羲说,王阳明致良知说中的“致字即是行字,以救空空穷理”,这是一种正确的看法,“良知”即知,而“致良知”之“致”有力行的内涵,实际上王阳明就是把致良知的过程看成知与行的统一,知行合一是致良知的内在要求。
(二)致良知的内在要求:知行合一
“知行合一”,是“致良知”说的重要构成,“知行合一”论是针对朱熹的“知先行后”说提出来的。朱熹从“析心与理而为二”出发,主张“外心以求理”,就必然会把知、行分裂。而在王阳明看来,“心外无理”,因而“心外无学”,为学求理即在人的本心上做工夫,这样就会使知行合为一体了。
“知行合一”的理论基础是“心外无理”、“心外无学”。其“知行合一”的基本精神,就是强调“知行工夫本不可离”,把两者视为同一过程,即所谓“知行并进”。王阳明说:“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若会得时,只说一个知,已自有行在;只说一个行,已自有知在。”即知是行的主导,只有知,“方才行得是”,避免“冥行妄作”。而行是知的着实用功之处,只有着实躬行,方才得知。有知便开始行,通过行才能说是有了真知。总而言之,知中含行,行中含知,两者不可分离。
我们必须明白,王阳明提倡“知行合一”的目的,说到底就是要教人们防患“私欲”,灭“私欲”,要格心、正心,要人们从意向、动机到行为上都符合封建的道德原则,从而达到圣人的只存“天理”境界。
王阳明提出“知行合一”,其真正的宗旨就是针对道德实践中的先知而后行、知而不行的病端而提出的,王阳明的真实用意在于强调道德实践性。为此,在王阳明看来,道德知识如果不付诸于行,也就是不付诸于实践,就不能称为“知”。致知,就是促使人们着实实践,实现知行工夫的合一。知行合一,就其本质而言,就是道德认识与道德行为实践的合一。
(三)向内用功,省察克治
王阳明也讲格物,“知”不仅是使得心之“良知”明了,而且还要致“良知”于事事物物,使得事物都合乎“天理”秩序,这就是“格物”。不过,他认为“心外无学”,致知格物只是向内用功,并不是外得。王阳明认为:“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谓也。正其不正者,去恶之谓也;归于正者,为善之谓也。”即“格物”就是“格心”,就是“正心”,就是在心中做去恶存善的工夫,也就是充分发挥“是非之心”,即“良知”。王阳明说:“天下之物本无可格者,其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如此一来,“格物”在阳明处就称了直觉主义的内心修养工夫,“致良的客观唯心主义的“格物”说,就变成了由心到物的主观唯心主义。
格物致知的一个基本途径是“省察克治”。王阳明认为:“必欲此心纯乎天理,而无一毫人欲之私,非防于未萌之先,而克于方萌之际不能也。”王阳明认为坚持这种“克治”工夫,“静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动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不管宁静不宁静”坚持下去,减一分人欲便存一分天理,才能最中达到“其此乃纯乎天理而无人欲之杂”的圣人境界。
由此可见,王阳明的超凡入圣之道,实际上就是致良知,是道德修养工夫,是以“致”为其中介,省察克治,格物诚意而求诸于心,知行合一,内心省察与外在磨练相互为成,求诸于心和道德实践相结合。坚持在道德实践中致知,方可最终走向澄明之境。
注释:
①④⑤⑥⑧传习录中.
②③⑦⑨.传习录下.
⑩.传习录上.
姚江学案.明儒学案(卷十).第179页.
大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