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缺陷及其解决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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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1)
  摘要:我国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存在一些缺陷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土地的利用产生了不良影响。对此,应该分别针对缺陷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提升制度的合理性。本文从农地流转保障问题入手,对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缺陷及其解决方略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农地产权制度;缺陷;解决方略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88-01
  前言:农地产权制度规定是农地利用率、流转效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从应用效果层面来看,我国当前农地产权制度在农地适当征用率、农地承包经营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增加农民收益,应该根据农地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应用适宜的处理方法进行解决。
  一、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缺陷
  从整体角度来讲,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中存在的缺陷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农地流转保障问题。从目前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情况来看,当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签订农地承包合同之后,农民能够可以获得相应的承包经营权。从法律角度来讲,农民通过上述过程获得的权利属于债权。事实上,农民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组成成员,其享用的农地权利应该是成员权。除此之外,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中对农地经营承包方面的规定仍然没有实现物权化,农地的流转得不到有效保障,农业生产总量会受到相应影响[1]。
  (二)农地适当征用保障问题。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中对农地使用权交易的规定为:当农地在经历国家征用环节、补偿环节之后,该农地的使用权才可以获得交易资格。从我国农地所有权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由于制度中规定的所有权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模糊性特点,因此我国大部分地区农地的所有权主体为村委会。在实际的农地征用过程中,这种所有权主体同当地政府相同,可能会出于利益追求,无视农地征用是否适当,造成农地适当征用失去保障,进而影响农民的权益[2]。
  (三)不同法律的农地所有权主体规定问题。我国《土地承包法》中将农地所有权主体规定为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这两种不同的主体;《民法通则》中则将农地全有权主体规定为乡农民集体和村农民集体。这种所有权主体规定不一致问题的存在引发乡一级农地所有权主体缺失,进而影响农地的利用率。
  (四)农地承包经营权与所有权关系问题。就农地所有权而言,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将所有权主体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组成要素。从这个角度来讲,农地产权制度中还应该将农民与所有权这种权利之间的关系规定出来。这种缺陷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农民农地所有权的应用和处理。除此之外,农地产权制度中对农地承包经营权和所有权关系的规定较为不合理:其将承包经营权规定为源于农民与集体之间所属关系的自然原因[3]。
  二、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缺陷的解决方略
  为了提升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应该注重以下几种解决方略的应用: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方略。
  这种方略的应用意义在于:在提升农地使用权完善程度的同时,保证农业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物权化可以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范围的扩展来实现。可以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在这方面的规定调整为:将原本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扩展为包含流转权、占有权、抵押权等权利要素组成的集体分得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況下,物权化的实现使得农民对农地的处理方式变得更加清晰。除此之外,从我国当前的农业生产情况可知,随着可利用农地数量的降低,我国的农业生产总量也发生了相应的降低变化。基于这种现象,应该在原本的农地产权制度中加设干预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化等条例。该条例的加设有利于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的提升[4]。
  (二)农地所有权主体确定方略。
  所有权是开展农地经营承包利用活动的基本权利。当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中将农地的所有权主体确定为集体,集体的具体类型包含乡镇农民集体、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农民集体三种。就《土地管理法》而言,其将农地的经营管理主体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员会以及小组这几种类型。除此之外,该法律中还规定,当农地的经营管理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时,村委会、小组等对象没有权利开展与农地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这种规定方式意味着,农地的经营管理权以及所有权可以由同一主体所有。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以往的应用经验可知,人们对农地所有权较为重视,为了处理制度中农地所有权主体虚置缺陷,可以将制度中的原本规定调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享有农地所有权的同时,同样享有农地的经营管理权[5]。
  (三)农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所有权关系明晰方略。
  当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中将农地所有权的主体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这种主体而言,农民是基本的组成要素,为了提升农地所有权这种产权的合理性,农地产权制度应该将原本的条例细化为:农地由整个集体组织中包含的所有农民共有。因此,针对集体农地的出租、承包等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中包含的所有农民都具有参与的权利。
  结论:从我国的农地产权制度来看,其缺陷问题主要集中在农地流转保障、农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农地适当征用保障以及所有权、经营承包权关系问题这几方面。对于农民而言,上述问题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农地利用率(流转)受到的影响会引发农业生产总量的下降。针对上述现象,应该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与所有权关系明晰方略、经营承包权物权化方略以及所有权主体确定方略等的应用,提升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合理性水平。
  参考文献:
  [1]黄进才,袁勇. 农地产权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其完善[J]. 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25-28.
  [2]颜玲,邹万平.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结构及其缺陷的政治学分析[J].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01:38-41.
  [3]刘圣中. 国家和集体压力下的农户产权——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结构及其缺陷的政治学分析[J].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4:17-24.
  [4]郭贯成. 集体土地产权流转及其市场体系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08.
  [5]窦祥铭. 现代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实证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作者简介:赵亮(1980.10--);性别:男,籍贯:河南省许昌人,学历: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现有职称:四级法官;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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